1、 1 常熟市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 照分离” 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 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规范小餐饮的备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我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下(含 60 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符合
2、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第三条(部门职责)各分局(所)由市局委托负责对所属辖区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和小餐饮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第四条(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属辖区分局(所)进行备案。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备案后,即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 第五条(相关要求告知)各分局(所)应当告知备案申请人小餐饮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餐饮服务应当遵守的法律
3、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备案条件)备案小餐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三)经营品种在目录范围内(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备案材料)小餐饮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小餐饮备案申请书(含:1、小餐饮备案承诺书;2、备案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平面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四)备案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小餐饮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前款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核
4、对。第八条 (申请承诺制)各分局(所)在备案过程中可以实施“申 请 人承 诺制”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 是否使用 “申请人承诺制”。选择使用“申请人承 诺制” 的申请人,在提交 备案申请前,应按照备案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的内容,自行对照是否符 3 合条件,符合条件的,签署申请人承诺书,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 请 人承 诺制” 不适用于 备案经营品种在目 录范围以外的小餐饮和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其他餐饮类型。第九条(备案实施)各分局(所)收到小餐饮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并选择使用“ 申请人承诺制” 的,应当场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但未使用“
5、申 请 人承 诺制” 的,首次 监督检查确认 后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小餐饮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告知小餐饮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 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 2 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第十一条(重新备案情形)小餐饮的经营主体、经营地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重新进行备案。第十二条(经营要求)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
6、示备案公示卡、承诺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加工经营人员持有有效 4 健康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五)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六)经营过程应当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八)餐饮具应当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
7、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第十三条(首次监管)对选择使用“申请人承诺制” 的小餐饮备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是属于备案适用范围的,应当撤销备案,并责令其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应当撤销备案,并责令其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拒不停止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未选择使用“申请 人承诺制” 的小餐饮备 案在提出备案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填写小餐饮备案现场核 5 查表,检查符合要求给予备案,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
8、意见,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检查结果不是属于备案适用范围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第十四条(事中事后监管)各分局(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小餐饮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规定各类小餐饮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频次,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小餐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撤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各分局(所)应当撤销其小餐饮备案,已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的应当予以收回:(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三)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注销备
9、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各分局(所)应当注销其小餐饮备案,已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的应当予以收回:(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的;(二)小餐饮备案被撤销的;(三)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延续备案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收费管理)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其他说明)经营品种在备案目录范围以外的小餐 6 饮及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 小餐饮食品安全基本条件一 、经 营 场 所 与 开 放 式 厕 所 、倒 粪 池 、化
10、粪 池 、污 水 池 、垃 圾 场 (站 )等 污 染 源 直 线 距离 在 25 米 以 上 ,不 得 兼 用 于 日 常 生 活 ;场 所 内 部 布 局 应 当 合 理 ,并 保 持 环 境 清 洁 。 7 二 、经 营 场 所 内 无 圈 养 、宰 杀 活 的 禽 畜 类 动 物 的 区 域 。三 、食 品 制 作 用 水 采 用 城 市 管 网 水 。四 、地 面 、墙 壁 、天 花 板 应 采 用 不 易 积 垢 的 耐 用 材 料 。地 面 应 不 透 水 、易 于 清 洗 、防 滑 ,有 排 水 系 统 。墙 壁 应 有 1.5m以 上 不 吸 水 、浅 色 、易 清 洗 的
11、浅 色 材 料 制 成 的 墙 裙 。五 、门 窗 应 采 用 易 清 洗 、不 吸 水 的 耐 用 材 料 ,可 开 启 的 窗 应 设 易 于 拆 洗 的 防 蝇 纱 网 。六 、厨 房 内 至 少 应 设 原 料 清 洗 水 池 1 个 ,餐 具 、工 用 具 清 洗 水 池 2 个 (全 部 使 用 集 中消 毒 餐 具 ,只 需 清 洗 工 用 具 的 ,可 减 少 1 个 水 池 ;采 用 化 学 消 毒 的 ,需 增 加 1 个 水 池 或 者配 备 消 毒 浸 泡 容 器 )。经 营 场 所 内 或 附 近 方 便 使 用 的 位 置 有 专 用 于 拖 把 清 洗 水 池 。
12、各 类 水池 应 以 明 显 标 识 标 明 其 用 途 。七 、消 毒 方 式 首 选 采 用 热 力 消 毒 方 法 。采 用 消 毒 柜 消 毒 的 ,其 容 量 应 与 餐 饮 具 用 量 匹配 。八 、生 熟 食 品 存 放 区 域 分 开 ,用 于 生 熟 食 品 的 容 器 和 工 用 具 应 当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识 。非 食 品 存 放 场 所 与 食 品 分 开 。九 、配 备 与 供 应 食 品 品 种 相 适 应 的 加 工 设 施 。烹 饪 区 域 应 当 配 置 符 合 要 求 的 排 风 装置 。十 、配 备 2 台 以 上 冰 箱 或 者 1 台 分
13、别 有 2 个 以 上 冷 冻 室 、冷 藏 室 的 冰 箱 ,存 放 生 熟 食品 的 冰 箱 、冰 室 有 明 显 区 分 标 识 。十 一 、经 营 场 所 应 配 备 垃 圾 和 餐 厨 废 弃 物 桶 ,垃 圾 桶 和 餐 厨 废 弃 物 桶 应 配 有 盖 子 、内壁 光 滑 、坚 固 、不 透 水 。十 二 、厨 房 内 不 得 设 置 厕 所 。经 营 场 所 其 他 区 域 设 置 厕 所 的 ,厕 所 内 应 设 洗 手 水 池 。 8 附件 2:小餐饮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名称店招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经营品种经营场所面积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经营负责人 (签章)日期:
14、备案部门意见(盖章)日期: 9 附件 3 小餐饮备案承诺书一 、本 申 请 人 已 了 解 “申 请 人 承 诺 制 ”责 任 ,(是 否 )自 愿 选 择 “申 请 人承 诺 制 ”备 案 审 批 模 式 ,并 对 照 备 案 小 餐 饮 经 营 条 件 自 查 清 单 进 行 全 面 自查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若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违 法 、无 效 的事 实 ,或 该 事 项 经 现 场 检 查 不 符 合 要 求 ,均 属 违 约 行 为 。本 申 请 人 将 对 此 恶意 造 假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15、 律 责 任 。二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食 品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对 经 营 的 食 品 安 全 负 责 。三 、保 证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从 业 人 员 持 有 效 健 康 证 明 上 岗 ,患 有有 碍 食 品 安 全 疾 病 的 人 员 不 从 事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做 好 从 业 人 员个 人 卫 生 ,认 真 执 行 每 日 检 查 制 度 ,并 按 照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每 年 40 小 时 食 品安
16、 全 培 训 。四 、保 证 按 照 备 案 的 经 营 品 种 加 工 供 应 食 品 ,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保 证 采 购 食 品 原 料 和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进 行 索 证 索 票 ,做 好验 收 记 录 ,建 立 食 品 购 销 台 账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省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和 标 准 。五 、保 证 具 备 食 品 安 全 的 卫 生 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 ,杜 绝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发 生 。六 、保 证 使 用 无 毒 、无 害 、清 洁 的 食 品 包 装 材 料 、容 器 和 售 货 工 具 ,保 证使 用 的 餐
17、饮 具 经 清 洗 消 毒 或 符 合 规 定 的 一 次 性 消 毒 餐 饮 具 。七 、保 证 用 水 符 合 国 家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消 毒 剂 对人 体 安 全 、无 害 。八 、保 证 餐 厨 垃 圾 、废 弃 油 脂 管 理 符 合 苏 州 市 餐 厨 废 弃 物 管 理 办 法 。九 、自 觉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做 到 依 法 诚 信 经 营 。十 、服 从 市 政 公 共 改 建 和 动 拆 迁 ,不以本店经备案为由要求在市政公共 改 建 和 动拆迁中获得 额外补偿。经 营 负 责 人 签
18、字 :年 月 日 10 附件 4:备案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项 目 内 容 自查结果1经营场所与开放式厕所、倒粪 池、化 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 25 米以上,不得兼用于日常生活;场所内部布局应当合理,并保持 环境清洁。 是; 否2 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 类动物的区域。 是; 否3 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是; 否4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 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是; 否5 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是; 否
19、6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 1 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 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 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 1 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 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 明其用途。 是; 否7 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是; 否8 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 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 场所与食品分开。 是; 否9 配备与供应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 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是; 否10 配备 2 台以上冰箱或者 1 台分别有 2 个以上冷冻室、冷藏室的冰箱,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是; 否11 经营场所应配备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桶,垃圾桶和餐厨 废弃物桶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坚固、不透水。 是; 否12 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经营场 所其他区域设置厕所的, 厕所内应设洗手水池。 是; 否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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