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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干货集锦153条.DOC

1、1惠企政策“干货”集锦(153 条)编制单位: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序号 惠企政策条款 政策出处一、国家政策文件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 年 9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第二十八条2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3 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

2、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 号)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 年 8 月 24 日)(2015 年 10 月9 日)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 年 8 月 5日)(2015 年 9 月 11 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第二条第九款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5 年 8月 25 日)(2015 年 10 月 1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财税【2013】52 号)5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18%的份额专门

4、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 (2015 年 11 月 12 日)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第二条第五款2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2015 年 8 月 31日)(2015 年 10 月 15 日)6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5、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 号第六条7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2015 年 11 月 11 日)第二条8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人以下(含 20 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 年 10 月 22 日)第四条9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2015 年 11 月 11 日)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

6、见国发201452号二、部委政策文件10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2015 年 8 月 6 日)(2015 年 9 月 14 日)第一条11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5 年 8 月 7 日)(2015 年 9 月 15 日)第二条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

7、旧。(2015 年 8 月 8 日)(2015 年 9 月 16 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 号31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

8、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一条第十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13(一)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9、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 年 8 月 18 日)(2015 年 9 月 28 日)2.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10、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4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0 号4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

11、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015 年 8 月 21 日)(2015 年 10 月 8 日)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 号第一条16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

12、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第五条1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

13、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2015 年 12 月 10 日)(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 号5开发及制造费。(七)勘

14、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18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2015 年 11 月 30 日)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

15、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16、销。(2015 年 12 月 14 日)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

17、08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同时废止。6(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18、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

19、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2015 年 12 月 11日)7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0、。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

21、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8-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

22、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2015 年 1

23、2 月 15 日)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 20%。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5 年 11 月 2 日19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

24、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一条20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2015 年 8 月19 日)(2015 年 9 月 29 日)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第一、二、三条9税年

25、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

26、本设施。21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需拥有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5 年 12月 21 日)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

27、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第一、三、四条22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 号第四条1023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

28、所得=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第二条24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

29、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212 号25一、创业投资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5 年 8 月 20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规定,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一、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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