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 为提高国 际航权资源使用效率,规范航权申请及使用行为,根据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 际航权监测管理,是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我国航空公司国际航权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依据记录情况对失信行为实施航权准入限制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三条 民航局运输司具体负责国际航权监测管理工作。第四条 民航局对 国际航线使用情况实施月度监测,并按以下情形记分。(一)一类国际航线1.航班换季后,对已经备案通过且执行不足三个月的航班计划的航点、班次、开航时间信息进行修改、增加、删除操作,每操作
2、1 次记 0.1 分,每日同一记录修订多次不重复记分。因受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因航空安全、航班正常和特殊保障等方面实施运行限制的影响,增加、变更和取消航班计划的,航空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不计分。22.定期航班计划总执行率未达月度平均执行率的,客运航班每低一个百分点记 1 分,全货运航班每低一个百分点记0.5 分。客运达到 90%所有航空公司不扣分,货运达到 60%所有航空公司不扣分。月度平均执行率=当月所有航空公司一类国际航线实飞班次/ 当月所有航空公司一类国际航线计划班次。航空公司计划班次以执行前最后一次备案的航班计划为准。(二)二类国际航线1.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未开航,自经
3、营许可列明的计划开航月份的隔月开始记分,客运航线每条航线每月记 5 分,全货运航线每条航线每月记 2 分;2.航线开航后,已配置但未充足使用的班次,客运航线自该班次计划执行月份隔月开始记分,每班每月记 0.5 分。货运航线每月记 0.2 分。第五条 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批准延期开航的,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保留航权且不记分。如逾期仍未开航,自期满之日起该航线经营许可失效,当月按延期月数累计记分。第六条 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批准暂停航线经营的,暂停期内保留航权且不记分。如逾期仍未复航,逾期当月按暂停3月数累计记分。第七条 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民航航线航班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月度记分情况,次月清零。记分公布前,当月航权受理窗口关闭。第八条 每月按照如下记分档次实施航权准入申请限制:(一)21 分-30 分,当月及未来 1 个月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二)31 分-40 分,当月及未来 3 个月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三)41 分-50 分,当月及未来 6 个月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四)50 分以上,当月及未来 1 年不受理新增航线、增加航班量、加班申请;第九条 航空公司 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证明材料。民航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