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 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 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
2、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 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审查。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只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审制审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一)28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设有两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
3、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 跨跨度 36 米以上或檐高 25 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 50 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等。(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 40 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 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制审查,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 设工程交易中心( 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 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第七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
4、执照、 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 产许 可证、企 业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建造 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 为合格制审查的依据。经合格制审查,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八条 合格制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后发布;(二)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投标报名;(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核验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 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五)
5、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备案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需要随机分配标段或采用“ 合理定价抽取法 ”进行评标,且需要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应当公布随机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 24 小时,节假日除外)。第九条 采用合格制 审查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一)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三)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是否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资格等级
6、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是否正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五)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六)企业是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七)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八)企业是否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暂扣、吊销或连续两年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中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被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九)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因其他方面原因
7、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正在被公示或处于 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十)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 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第十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在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企业和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
8、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三)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五)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 门暂 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六)企业未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暂扣、吊销或连续两年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中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被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七)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正在被公示或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八)企业未因
9、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处于暂停期内;(九)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各项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各成 员单位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各方责任明确。第十一条 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限制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采用“ 合理定价抽取法 ”评标的,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从中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最少不得少于 20 个。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制审查,是指招 标人编 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公告规 定的时限,在市建
10、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组成资格审查委 员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 资 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截止后,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查评分,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制审查,除按照合格制审查的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外,还 将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打分:(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四)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
11、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六)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七)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 ;(八)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 质量标准化达 标示范工地” ;(九)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建造师 (项目经理)”称号;(十)企业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十一)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12、授予的“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十二)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作下列界定:(一)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在 5 年内的业绩;(二)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 次、跨度、 结 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或高于招标工程的标准。(三)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的各种奖项,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奖项。有效期从发证、发文或公示之日起算起,同一 奖项的发证 、发文或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发 文时间为准
13、。各种奖项的有效期为: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有效期为 4 年,部 级的有效期为 3 年,省 级的有效期为 2 年,市级的有效期为 1 年;2、部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和“安全质 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的有效期为 3 年,省级的有效期为 2 年,市 级的有效期 为 1 年;3、本市“ 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 1 年;4、部级“ 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 3 年,省级的有效期为 2 年,市级的有效期为 1 年;5、国家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称号的有效期为 3 年,省级的有效期为 2年,市级 的有效期为 1 年。(四)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
14、出的突出贡献,是指 5 年内参加社会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救灾、承担过政府部门下达的突击性重大建设任务等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市或区人民政府表彰,以及 5 年内在本市开展扶贫、助学募捐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第十五条 评审制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将电子文档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随同招 标公告一并发布;(二)投标申请人在网上投标报名后,下载资格预审文件;(三)投标申请人按照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四)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取专家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五)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六)招标
15、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七)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详细评审,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需要核验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材料;确定合格投标人(资格
16、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标准、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包装、 标识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事前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内容涉及招标公告规定的资质等级、类别等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并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建造师(项目
17、经理)承揽工程的资质许可范围规定,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资质类别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确需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对于提高资质等级后, 导致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 9 个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恢复至原资质条件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审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
18、件、重新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提出资质等级要求的同时,不得提出增加资质类别 的要求。第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二)企业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在建工程一览表;(四)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五)需要评审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各 项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复制件;(六)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承诺(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
19、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共同投标协议;(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审查的,招 标人应当给投标申请人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最短不应少于两天。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评审:(一)根据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企业信息,按照合格制的审查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誉、 业绩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进行审查 ;(二)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评分;(三)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四)按照得分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入选的投标申请人名单;(五)形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后,提交给招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相同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 标申请人确定后,再将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随机平均分配到各标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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