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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DOC

1、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 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 201127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 28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第三条 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

2、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 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第二章 项目

3、管理方式及权限第四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以外,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有核准权限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执行。第六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备

4、案项目除必须由省级备案外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备案,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000 万元至 1 亿元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00 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印染、

5、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 1 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三)第(一)、(二)款除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项目备案,县(市、区,含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投资1 亿元以下项目备案。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七条 项目申请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

6、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3 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6 份)。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招标方案、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式 2 份。(三)项目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四)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需要附送以下文件: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项目需新征用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项目,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估报告。第九条 项目办理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 3 份:(一)备案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采用工艺技术、主要设备、建设年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五)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第四

8、章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第十条 核准、备案申报通过书面或网上两种形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全省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向全社会公布。网上申请也要同时提供上述规定的书面材料。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核准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报告后,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9、要求的项目,一次告知企业,要求补齐、补正,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核准项目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对核准项目材料齐全的,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核准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三)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不会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六)合理开发并能有效利用资源。(七)生态环境、自

10、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三)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申请核准的项目,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或上报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

11、询机构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材料齐全后,一般项目 2 个工作日、重大项目 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第十七条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或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2、不予核准通知书或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申报机关。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备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对项目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五章 核准、备案效力第二十条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证和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及副本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加盖项目核准专用章、备案专用章。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周期为 2 年,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

1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未经过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项目,其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 企业凭项目核准、备案证书副本,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证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

14、未向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核准、备案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项目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为重大调整:(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五)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数额 10%及以上或原备案数额 30及以上,拟新征用土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备案数额 10及以上。(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

15、六章 统计分析第二十四条 已经核准、备案当年施工的技改项目,企业须依法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送数据须全面、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和伪造数据。第二十五条 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企业须填报重大项目表,不得将小项目合并作为重大项目填报。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改投资统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同同级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技改投资进行统计调查。(二)协同统计部门对属地企业报表进行检查督促,核实企业报送的技改投资数据。(三)对统计部门提供的技改投资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归档管理。第二十七条 统计部门要建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统计指标体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改投资预警预测分析,定期通报各级技改投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严格程序,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备案时限。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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