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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牟平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

1、 1 烟台市牟平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201514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山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烟台市牟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 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

2、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区级“黑名单” 由烟台市牟平区安全生 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区级“黑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 2 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 2 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三)存在生

3、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区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区级负

4、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 的。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 单” 管理的期限一般 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 计算;对发生较大及以下、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连续进入“黑名 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 2 次纳入“黑名 单” 管理起,管理期限 为 3 年。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 ”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 3 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

5、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2.根据纳入“黑名单 ”的原因,还要分别 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 黑名 单 ”的,应予以采 纳。(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区级“黑名 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 位名单后,于 10 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符合暂行规定应纳入国家和省、市级管理“ 黑名 单” 的,由区安委会 办公室汇总 后统一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四)信息公布。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纳入本级管理的“黑名单” 信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安委会办公室网站或区主 4 流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

7、、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通报。(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 单” 条件行为的,由 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 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 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移出“黑名单” 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 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 10 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保留“黑名 单” 管理决定的

8、, 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 单” 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区,或跨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区的“黑名 单” 管理,并由区安委会 办 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5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

9、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第八条 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把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 位作为重点监 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 1 次执法检查,跟踪督查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 1 次约谈。第九条 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

10、生产经营单位,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管理“黑名 单” 的,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其他被列入区级管理“黑名 单” 的,在“黑名单” 管理期间,不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先进评选。第十条 各镇街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制度建

11、设列 6 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告知书2.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信息提交表3.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信息(移出 /保留)提交表 7 附件 1纳入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告知书被告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烟台市牟平区实施办法规定,你单位因:拟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此,你

12、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 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单位盖章)年 月 日送达人(签字):年 月 日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注 : 此 告 知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由 送 达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交 被 告 知 单 8 位 。附件 2纳 入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记 录 “黑 名 单 ”管 理 信 息 提 交 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单位名称 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安全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其他信息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原因(可另附页)提交单位意见已按程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

13、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单位盖章)年 月 日 9 注 : 此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由 提 交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提 交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附件 3安全生 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单位名称 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安全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纳入“黑名 单”管理基本情况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 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提交单位意 见 (单位盖章) 10 年 月 日注 : 此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由 提 交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提 交 安 委 会 办 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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