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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暂行.DOC

1、神华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神华产201143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 号)、 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集 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公司”)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出 资设立的事业法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

2、属各 级子公司均应在“神华集团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信息系统”)内登记 其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相关数据信息。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 产权证”)的, 应当通 过集团公司办理产权证。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 集团产权登记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及下属二级公司分级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 监督、检查集团内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二)负责集团总部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三)负责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规定;(四)负责审核、上报产权登记项目;(五)负责对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六)负责与

3、国资委就产权登记有关事务的沟通、协调;(七)负责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八)负责对产权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九)负责分析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编写报告,上报国资委。第六条 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 检查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二)负责整理、审查、上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产权登记资料;(三)负责建立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四)负责汇总分析上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情况,编写报告。第三章 办理规则第七条 产权登记的种 类分为占有产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产权信息系

4、统登记数据的同时,填报纸质材料,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向国资 委申办产权证:(一)未办理产权证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二)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企业,并在其中作为国有第一大股东;(三)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四)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 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情形的。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三 级及以下公司在申 办产权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均须由对其出资的集团二级企业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与其他国有资本出资

5、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非控股企业,依照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由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出 资人的出资额相等,则依照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第十二条 不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向负责办理产权证的企业索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证复印件。第十三条 对企业产权归 属关系不清晰或者存在 产权纠纷的,应当先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再进行产权登记。第十四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办产权证时

6、 ,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 A4 大小。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取得法人 资格的企业, 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 30 日内,向集 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 门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由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证。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集团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五)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

7、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持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由所出 资 企业向国资委领取新 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八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 产权登记证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集团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

8、)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占有产权登记的其他规定(一)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二)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 级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确保产权登记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等)(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9、;(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一)企业名称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第二十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

10、记后 20 日内向集团 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第二十条第(二) 项至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集团公司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集团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 级子公司申办变动产权 登记时,应当向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二)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四)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经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

11、应当提交 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 级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

12、、减资、股权出资、出 资人性 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 ,应当向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如下:(一)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批准产权注销行为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等;(三)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四)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五)通过产权交易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

13、六条 国资委核准企 业注销产权登记 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由集 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第七章 业务办理程序第二十七条 申办产权 登记的企业, 应当登录集团公司产权信息系统填写登记表格并打印(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准备各类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第二十八条 申办产权 登记的企业要上报申 请,申办企业为集团所属三级及以下公司的,由对其出资或管理的集团二级公司报集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二)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14、规定。第三十条 未通过集团 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 门审核的,需要申办企业补充有关材料、修改相关数据;通过审核的,由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国资委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第八章 产权信息系统维护第三十一条 产权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 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原则。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于产权登记系统的政策导向,负责组织开发神华集团的产权信息系统,调整、完善相关模块,全面管理系统的应用、维护及数据录入。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二 级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 时将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产权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产权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配合集团公司进行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第三十四条

15、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公司每季度应当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产权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更新、核对,同时将需提交的纸质文件材料上报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经国资委 审核和颁发的产权登 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的产权登记证原件由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各级 子公司在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出具产权登记证原件时,可到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借用,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应当建立产权登记管理档案,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经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占有、变动和注 销产权登记

16、表等。批准后的产权登记表,一份交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保存,一份在登记企业保存。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三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公司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年度 汇总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

17、国有资本金金额和增减变动情况;(二)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每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所属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并向国资委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 办法及其他产权管理相关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18、(三)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出资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办法,将待国资委颁布的管理办法颁布后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神华产201125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神 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 )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 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国务院令第 192 号)、 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 3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 法。第二条 中国神 华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国神华及各级子公司出 资设立的事业法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中国神华及所属各 级子公司均应在“神华集团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信息系统”)内登记 其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相关数据信息。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 产权证”)的, 应当通 过神华集团办理产权证。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 中国神华产权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中国神华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 监督、检查中国神华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二)负责中国神华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三)负责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规定;(四)负责审核、上报产权登记项目;(五)负责对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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