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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数码地面广播.DOC

1、香 港 的 數 碼 地 面 廣 播諮 詢 文 件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一 日目 錄頁 數第 一 章 序 言 1第 二 章 建 議 摘 要 3第 三 章 簡 介 數 碼 地 面 廣 播地 面 廣 播 的 現 況 10模 擬 廣 播 的 限 制 10數 碼 廣 播 11第 四 章 數 碼 地 面 電 視引 言 12技 術 測 試 和 頻 率 規 劃 研 究 12可 供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使 用 的 頻 道 13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制 式 的 選 擇 14有 關 解 碼 器 的 規 定 17由 模 擬 廣 播 過 渡

2、 至 數 碼 廣 播 17第 五 章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發 牌 方 式引 言 19發 牌 方 式 19建 議 20第 六 章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發 牌 架 構數 碼 頻 道 的 發 牌 方 式 22數 碼 頻 道 牌 照 23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24附 加 服 務 牌 照 24電 子 節 目 指 南 服 務 25第 七 章 由 模 擬 電 視 過 渡 至 數 碼 地 面 電 視引 言 26實 施 方 案 26建 議 27第 八 章 數 碼 聲 頻 廣 播引 言 29技 術 測 試 29經 濟 研 究 29建 議 30第 九 章 聲 音 廣 播 的 規 管 制 度

3、 廣 播 條 例 32規 管 建 議 32附 件附 件 1 現 有 電 台 服 務 和 地 面 電 視 服 務所 採 用 的 頻 道附 件 2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技 術 測 試附 件 3 其 他 地 方 的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發 展 情 況附 件 4 不 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制 式 下可 供 使 用 的 數 碼 頻 道附 件 5 受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多 頻 網 絡 方 案所 影 響 的 現 有 轉 播 站附 件 6 適 用 於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的跨 媒 體 擁 有 權 和 非 本 港 居 民 的 擁 有 權 的有 關 限 制附 件 7 數 碼 聲 頻 廣

4、 播 的 簡 介附 件 8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的 技 術 測 試附 件 9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的 顧 問 研 究附 件 10 聲 音 廣 播 的 現 行 規 管 架 構第 一 章 序 言1.1 政 府 的 廣 播 政 策 旨 在 增 加 市 民 在 高 質 素 節 目 方 面 的 選 擇 、 推 動 廣播 業 持 續 發 展 、 確 保 廣 播 市 場 存 在 公 平 和 有 效 競 爭 , 以 及 提 升 香 港 作 為區 內 卓 越 廣 播 樞 紐 的 地 位 。1.2 鑑 於 上 述 政 策 目 標 及 應 用 數 碼 廣 播 科 技 的 好 處 , 政 府 承 諾 研 究

5、香港 引 進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可 行 性 。1.3 作 為 第 一 步 工 作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至 一 九 九九 年 八 月 期 間 , 聯 同 三 家 電 台 廣 播 機 構 進 行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的 技 術 測 試 ,以 確 定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科 技 可 如 何 改 善 現 有 的 電 台 廣 播 服 務 、 研 究 利 用 數碼 聲 頻 廣 播 科 技 所 發 出 的 訊 號 是 否 可 以 覆 蓋 全 港 , 及 探 討 數 碼 聲 頻 廣 播所 提 供 新 服 務 的 應

6、用 範 圍 。 當 局 亦 委 聘 顧 問 公 司 從 科 技 、 經 濟 和 政 策 角度 , 就 香 港 引 進 及 成 功 推 行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所 須 考 慮 的 主 要 因 素 , 向 資 訊科 技 及 廣 播 局 提 供 意 見 。1.4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與 業 界 組 成 一 個 督 導 委 員 會 , 負 責 統 籌 進行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技 術 測 試 工 作 。 有 關 測 試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至 二 零 零零 年 年 初 期 間 由 現 有 兩 家 地 面 電 視 持 牌 廣 播 機 構 進 行 , 以 評 估

7、 現 行 三 種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制 式 即 日 本 的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Broadcasting - Terrestrial(ISDB-T)制 式 、 歐 洲 的 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 Terrestrial(DVB-T)制 式 及美 國 的 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 ATSC)制 式 在 香 港 環 境 下 的 性 能 。1.5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參 考 上 述 技 術 測 試 和 顧 問 研 究 的 結 果 後 , 制 定了 有 關 香 港 引

8、進 數 碼 地 面 廣 播 的 政 策 和 規 管 建 議 。1.6 該 等 政 策 建 議 現 載 於 本 諮 詢 文 件 , 而 建 議 的 摘 要 則 臚 列 於 第 二 章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歡 迎 各 界 就 本 諮 詢 文 件 及 內 裏 所 載 述 的 建 議 發 表 意 見 。意 見 書 須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前 ,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方 式 送 交 資 訊科 技 及 廣 播 局 :郵 寄 香 港 花 園 道美 利 大 廈 1 至 2 樓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2傳 真 (852) 2511 1458 (非 機 密

9、文 件 )(852) 2827 0119 (機 密 檔 案 室 )電 子 郵 址 elliotauitbb.gcn.gov.hk1.7 對 於 各 界 就 本 諮 詢 文 件 所 遞 交 的 意 見 書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保 留公 開 任 何 意 見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資 料 及 提 出 意 見 者 身 分 的 權 利 。 任 何 屬 於 商業 機 密 的 資 料 , 必 須 清 楚 註 明 , 以 便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決 定 是 否 公 布 有關 資 料 。3第 二 章 建 議 摘 要2. 本 文 件 的 主 要 建 議 現 摘 要 臚 列 如 下 事

10、 項 建 議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規 管 建 議2.1 邀 請 業 界 及 社 會 人 士 就 建 議 採 用 Digital Video Broadcasting - Terrestrial(DVB-T)作為 香 港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制 式 一 事 發 表 意 見( 第 4.12 段 ) 。2.2 邀 請 業 界 及 社 會 人 士 就 建 議 採 用 Dolby AC-3 作為香 港 DVB-T 制 式 的 音 響 系 統 發表 意 見 ( 第 4.17 段 ) 。2.3 為 免 令 現 有 模 擬 電 視 服 務 可 能 受 影 響 , 當局 不 應 規 定 多 頻 網 絡

11、如 單 頻 網 絡 數 碼 頻 道一 樣 , 須 達 至 全 港 覆 蓋 ( 第 4.7 段 ) 。2.4 規 定 數 碼 頻 道 持 牌 機 構 鼓 勵 卡 式 錄 影 機 用戶 改 以 聲 頻 視 頻 輸 入 /輸 出 端 取 代 射 頻 接頭 用 以 接 駁 電 視 機 ( 第 4.9 段 ) 。2.5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發 牌 及 規管 解 碼 器 和 綜 合 數 碼 電 視 機 內 的 限 制 接 收系 統 ( 第 4.20 段 ) 。2.6 在 推 出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初 期 , 不 應 強 制 推行 高 解 像 電 視 或 移 動 接 收

12、 服 務 , 以 便 數 碼頻 道 營 辦 商 在 運 作 上 可 以 有 較 大 彈 性 ( 第4.22 段 ) 。2.7 現 有 的 四 條 地 面 電 視 節 目 頻 道 , 應 在 模 擬及 數 碼 平 台 上 同 步 廣 播 。 當 局 應 規 定 有 關的 數 碼 頻 道 營 辦 商 須 推 動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滲 透 率 , 以 便 盡 快 騰 出 目 前 用 於 模 擬 廣 播的 頻 譜 ( 第 4.23 段 ) 。4事 項 建 議2.8 在 同 步 廣 播 展 開 後 五 年 後 , 或 當 數 碼 地面 電 視 的 滲 透 率 已 達 至 全 港 收 看 電 視

13、家 庭總 數 的 50%時 (視 乎 何 為 先 ), 按 當 時情 況 檢 討 應 否 設 定 取 代 模 擬 廣 播 的 日 期 及設 定 於 何 時 。 ( 第 4.24 段 )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發 牌 方 式2.9 就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 三 類 服 務 ( 即 數 碼 頻 道服 務 、 節 目 服 務 及 附 加 服 務 ) 採 取 分開 發 牌 方 式 發 出 有 關 牌 照 ( 第 5.7 段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的發 牌 制 度2.10 採 用 一 套 全 面 的 準 則 來 評 審 數 碼 頻 道 牌 照的 申 請 書 ( 第 6.2 段 ) 。2

14、.11 數 碼 頻 道 牌 照 應 列 為 電 訊 條 例 ( 第106 章 ) 下 的 傳 送 者 牌 照 ( 第 6.3 段 ) 。2.12 每 家 公 司 不 得 申 領 超 過 兩 條 數 碼 頻 道 牌 照( 第 6.4 段 ) 。2.13 除 其 他 條 件 外 , 數 碼 頻 道 牌 照 應 包 括 以 下的 一 般 條 件 , 規 定 持 牌 機 構 ( 第 6.5 段 )(a) 在 向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持 牌 機 構 及 附 加 服務 持 牌 機 構 提 供 數 碼 頻 道 服 務 時 , 必須 一 視 同 仁 ;(b)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經 數 碼 頻 道 傳

15、 送 的 電 視節 目 服 務 和 附 加 服 務 都 根 據 廣 播條 例 ( 第 562 章 ) 或 電 訊 條 例 (第 106 章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領 有 牌照 ;5事 項 建 議(c) 必 須 遵 循 有 關 的 技 術 標 準 ; 及(d) 必 須 履 行 其 在 申 請 書 內 就 網 絡 覆 蓋 範圍 、 投 資 額 及 提 供 服 務 方 面 所 作 出 的承 諾 。2.14 在 進 行 同 步 廣 播 階 段 , 數 碼 頻 道 只 准 傳 送四 類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當 中 的 本 地 免 費 電視 節 目 服 務 和 本 地 收 費 電 視 節

16、目 服務 ( 第 6.7 段 ) 。2.15 在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數 碼 頻 道 上 傳 送 的 電 視 節目 服 務 , 其 牌 照 條 件 應 與 現 有 本 地 免 費 或本 地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牌 照 (視 屬 何 種 情況 而 定 )的 一 般 條 件 相 若 ( 第 6.8 段 ) 。2.16 基 於 頻 譜 或 其 他 實 質 因 素 的 限 制 , 以 數 碼頻 道 傳 送 的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 不 應 為 發 牌 數目 設 上 限 。 ( 第 6.9 段 ) 。2.17 本 地 免 費 /收 費 電 視 節 目 服 務 持 牌 機 構 不得

17、使 用 多 於 一 條 數 碼 頻 道 的 容 量 ( 不 包 括為 進 行 同 步 廣 播 而 獲 分 配 的 頻 槽 ) ( 第6.9 段 ) 。2.18 附 加 服 務 應 列 為 電 訊 條 例 (第 106章 )下 的 公 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 須 領 取 公共 非 專 利 電 訊 服 務 牌 照 ( 第 6.11 段 ) 。2.19 數 碼 頻 道 持 牌 機 構 應 獲 准 最 多 預 留 25%的 數 碼 頻 道 容 量 , 專 作 提 供 附 加 服 務 之 用( 第 6.12 段 ) 。6事 項 建 議2.20 根 據 廣 播 條 例 (第 562 章 )及

18、/或 電訊 條 例 (第 106 章 ) (視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內 的 保 障 競 爭 條 文 , 規 管 提 供 電 子 節 目 指南 服 務 (第 6.14 段 )。由 模 擬 電 視過 渡 至數 碼 地 面 電 視2.21 在 其 中 兩 條 多 頻 網 絡 數 碼 頻 道 內 預 留 足 夠的 頻 槽 , 作 為 同 步 廣 播 現 有 免 費 模 擬 電 視服 務 之 用 ( 第 7.7 段 ) 。2.22 規 定 第 2.21 段 所 述 兩 條 數 碼 頻 道 的 持 牌機 構 免 費 傳 送 現 有 的 免 費 模 擬 電 視 服 務 ,直 至 模 擬 服 務 被

19、數 碼 服 務 取 締 為 止 ( 第7.7 段 ) 。2.23 規 定 現 有 模 擬 服 務 所 播 出 的 所 有 節 目 時 段 ,應 在 獲 分 配 的 數 碼 頻 槽 上 作 同 步 廣 播 ( 第7.8 段 ) 。2.24 盡 快 邀 請 有 意 經 營 數 碼 頻 道 的 機 構 申 領牌 照 , 以 期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年 底 或 二 零 零三 年 年 初 開 始 模 擬 與 數 碼 地 面 電 視 同 步廣 播 (第 7.9 段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2.25 考 慮 在 以 下 市 場 情 況 出 現 時 , 接 受 數 碼 聲頻 廣 播 服 務 的 牌 照

20、 申 請 (第 8.8 段 )(a)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及 相 關 的 非 廣 播 用 途的 市 場 潛 力 變 得 更 為 明 確 ;(b)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接 收 器 的 價 格 下 調 至消 費 者 可 負 擔 的 水 平 ; 及(c)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服 務 在 全 球 普 及 化 。7事 項 建 議2.26 在 當 局 就 香 港 引 進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服 務 一 事作 出 決 定 前 , 准 許 現 有 聲 音 廣 播 機 構 繼 續按 照 各 自 的 牌 照 條 件 以 調 幅 /調 頻 頻 率 進行 模 擬 廣 播 ( 第 8.9 段 ) 。2.

21、27 盡 快 修 訂 有 關 的 法 例 和 牌 照 條 件 , 使 電 台廣 播 可 充 分 利 用 科 技 匯 流 所 帶 來 的 商 機( 第 8.10 段 ) 。2.28 預 留 L 頻 帶 中 1466 至 1480 兆 赫 的 頻 率 ,供 數 碼 聲 頻 廣 播 服 務 使 用 ( 第 8.11 段 ) 。聲 音 廣 播 的規 管 制 度2.29 把 傳 送 及 提 供 聲 音 節 目 服 務 的發 牌 和 規 管 架 構 分 開 , 分 別 納 入 電 訊條 例 ( 第 106 章 ) 及 廣 播 條 例 ( 第562 章 ) 之 下 ( 第 9.3 段 ) 。2.30 修 改

22、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及 廣播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 第 391 章 ) 內 有關 規 管 聲 音 廣 播 服 務 的 法 定 條 文 , 並 將 之納 入 廣 播 條 例 ( 第 562 章 ) ( 第 9.3段 ) 。2.31 在 廣 播 條 例 ( 第 562 章 ) 內 把 聲 音 節目 服 務 界 定 為 藉 電 訊 發 送 而 提 供 包 括 聲 音節 目 的 服 務 (而 非 作 為 電 視 廣 播 的 一 部 分 ),但 不 包 括 由 星 傳 送 的 聲 音 節 目 , 而 該等 節 目 是 向 香 港 的 公 眾 人 士 提 供 或 可 讓 該等 人 士 隨 時 收 聽 ( 第 9.4 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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