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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doc

1、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漕运是由水路转运各地漕粮供应京师百官俸禄、军饷和宫廷消费的一种运输方式。漕运方式早在秦汉时就已出现,唐宋以降,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转漕京师日益重要。明初为了供应辽东等地军饷,曾由太仓海运粮食至辽东、天津;永乐十三年(1415)会通河开通后罢海运,南方漕粮经由运河北上,但仍有部分漕粮经由天津海道运往蓟州等仓,隆庆、万历之间还短暂地实行过从淮安到天津的海运。永乐迁都北京后,京师百费仰赖南方漕粮供给,保证漕粮如额如期输达北京成为明朝至关重要的军国大事,为此明朝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漕运制度是明代最重要的财政制度之一。作为一种水路运输, “漕必以舟矣”1,舟船是漕运的基本条件之一。明代

2、漕船属于官船,实行官造官修制度。由于明代实行过海运、河运两种方式,因此漕船也有海船和内河浅船两种,用于蓟州海运的海船名为遮洋船2。学术界对明代漕运作过不少探讨,但对漕船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拟具体考察明代漕船的修造制度。一、漕船的损毁和使用年限漕船使用中会有各种损毁,大致可分为自然损耗、意外事故和人为损毁。作为木制船,航行时间一长,就会结构松弛,板木腐朽。特别是当时河道航行条件较差,急流险滩在在有之,都会损坏漕船。每遇急流, “一艘挽拽几至二、三百人” ,如“缆中断,舡随粮摧,一舟撞损而尾后者三五相继,粮糈生命须臾归之鱼腹。 ”3运河上还有许多土坝石坝,漕船经过时需用绞车拖过4,也会损伤漕船。意

3、外事故多因水火等原因造成漕船损毁。如弘治七年(1494)镇江卫失火烧毁运船 35 只5;万历三十五年(1607)京师大雨如注,漂没漕船 23 只6;崇桢五年(1632)因洪水、暴雨、大风、撞击等原因漂没漕船 25 只7。较重大的如隆庆元年(1567)鲇鱼口等处山水暴决,漂没运船数百只8,四年(1570)黄河决于小河口, “漕舟漂损八百余艘”9。人为原因大多是运军故意损毁。运军常因干没漕粮, “妄称水火,至有凿船自沉者”10。盗卖丢毁漕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常有奸旗觊北地楠板价贵,将船上装拆卸卖,市货南归。急则仅依加罚余金抵偿,尤享厚赢也” ,因而屡禁不止,甚至“通船尽卖,捏患漂流;又或有回空

4、在途,旗甲先逃,仅委之无赖水手,恣其丢毁” ,这种现象在明中后期已是“卫卫皆然”11。有的漕军如遇白粮民船, “漕舡以腐烂舡木故为挨擦”,造成漕船损伤, “以滋诈害”12。每遇农民起义及其他战乱,漕船也常被大批焚毁。正德六年(1511)刘六起义焚漕船 1218 艘13,崇桢中山东“大盗李青山众数万,据梁山泊” ,曾“截漕舟,大焚掠”14。又如嘉靖三十一年(1552)倭寇“千余从太平寺骠至,焚上海漕船”15,崇桢三年(1630)清兵“所焚漕船,一烧于通州,再烧于张家湾,三烧于三河地方,共九百七十七只。 ”16为了防止运军损坏、盗卖漕船,明政府制定过一些处罚规定。正德十六年(1521)规定:“责成

5、把总官员严加管束,各该卫所官旗务将船只爱惜,不许作践盗卖。以后但有损坏缺少,以致雇买民船凑运,罪坐把总官员;如是损坏数多,参究罢黜”17,运军丢弃船只,要将行粮赏钞追还入官,并发边卫充军,了哨五年着伍18。漕船南返时如有缺少, “总押官缺船五只以上降一级,十只以上降二级;分押官各照所押船只如至五只、十只以上者一体参降;把总官缺船至二十只以上者罚俸五个月”19,如果运官“通同盗卖” ,万历四年(1576)规定, “照问刑条例追赃重拟”20。万历七年(1579)规定,运船南返“其军船什物交与该卫印官整理,有缺少者申究。若无故缺坏,除驾运九年者只照例送底船赴厂,系八年七年者底船之外合船旗军每名罚银一

6、两,六年五年者罚银半倍之,俱同底船解淮候该年成造;各驾四年以下者依毁弃官物律追偿完造免罪,押空官仍照例拟惩,勿行姑息。 ”21停运的减存船只,万历九年(1581)规定, “各总减存浅船见运官开单交付掌印委官督军留守,彼此取结,每年新运过淮册报漕司。如有损失,委官缺十只者照例降一级,掌印官缺至十只以上者问罪降一级;每十只加一等,降至三级而止。船军照例问罪追赔。 ”22木制船使用一定年限就需修理改造。漕船按用木质量规定修造年限。据漕船志载:里河浅船及遮洋船“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小修,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

7、年(1480)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23,又据万历明会典载:天顺二年(1458)规定:“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 ”24各总船只所用木料不同,修造年限也不同,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卫所 南京、中都、江北、直隶、山东、遮洋 江南直隶 浙江 江西 湖广木材 楠木 杉楠 杂木 松木 松木 株杂 松木 杉木 株杂 松木年限 十年 十年 七年 五年 五年 七年 五年 十年 七年 五年由于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漕船往返需两次车盘瓜洲坝,原先规定为五年一造25,万历元年(1573)瓜洲建闸,不再车坝,取消

8、了这个规定。如“浙江漕船先因瓜洲车坝,将杂木作底,五年一更” ,瓜洲建闸后,万历五年(1577)改为七年一造,九年(1581)也改为楠木十年一造26,万历十九年(1591)又因路途较江北船为远,改为九年一造27。 通漕类编还记载,遮洋船“查照原限十五年一次改造”28,这可能是从隆万海运中退下来的海船,这种海船“板植坚厚,钉艌紧密,规制颇整” ,可驾三十年,因用于海运,漕运总督王宗沐定为十五年一造29。二、漕船的修造制度洪武时的海运船,万历明会典记载, “如或新造海运船只,须要量度产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30,而据太祖、太宗实录记载,有沿海卫所与湖广、江西、浙江及徽州等地有司承造两种情况。改为河运

9、后的内河浅船,据漕船志载:“永乐间肇造清江、卫河二厂督造运船” ,当时造船“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31。宣德五年(1430)规定:“南京、中都留守司、直隶卫所于淮安修,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湖广、江西、浙江都司皆回原卫修”32,淮安指清江船厂,临清为卫河船厂,开始形成船厂团造和卫所散造两种修造方式。但定制之初,仍有例外,如宣德八年(1433)增造浅船 3 000 只,令“于湖广、江西、浙江三布政司支官钞市木造二千艘,四川布政司产木州县造五百艘,旧海船损敝者改造五百艘”33,仍由地方有司承造;正统元年(1436)“南京三十五卫所、浙江等都司、中都留守司、南直隶卫所运船俱在淮安清江浦修改”3

10、4,遮洋船在正统初年还由南京龙江提举司打造,大约在正统十三年(1448)前改由卫河船厂打造35。起初北直隶(该总后撤消,分派各总)、山东,遮洋三总漕船造于卫河船厂,中都、南京卫分、江北直隶造于清江船厂。卫河船厂“造船木料先年俱于仪真地方收买,回厂打造,后因不便”36,成化二十一年(1485)改由官军领取料价,从便成造,漕军多在仪真自造。卫河船厂主事因地里遥远管理不便,漕军“往往侵费料价,以致船只脆薄,不堪驾运,甚有中途拆改旧船搪塞,及将船只盗卖而逃者,奸弊尤甚” ,几经建议,嘉靖三年(1524)将卫河船厂归并清江船厂37,清江船厂成为最大的船厂。万历元年(1573)还曾在瓜洲、仪真设厂打造江北

11、、南京各总漕船。万历十三年(1585)漕运总督王廷瞻将南京锦衣等卫运船二百一十余只归由南京龙江厂打造,二十八年(1600)“淮(安)厂匠作钻谋运总,条议改归清江厂”38,以后清江、龙江之间还有几次反复,但主要还是在清江船造。这两厂正如万历三十年(1062)工部所说:“俱各有便与不便”39,反复原因恐怕主要是由于官吏私利。清江厂下设京卫、中都、江北直隶、卫河四总厂,每总厂下基本以一卫所为一分厂,京卫厂有 34 分厂,中都厂 12 分厂,直隶厂与卫河厂各有 18 分厂。清江船厂各分厂委派指挥、千百户等官督率造船,隆庆六年(1573)裁革指挥、千百户,在淮安府山阳等县选经历、县丞四员,带衔专管造船,

12、 “以三年考满,核其功罪” ,厂官犯罪,漕运衙门可径自提问,参奏发落。清江船厂则由清江提举司综理,设工部主事,隆庆六年为加强管理,规定“主事不必注选,听工部于各司择有才望练达者任之,三年而后代”40。由于清江厂属于漕运衙门,提举司属于工部, “船料盈绌、造船完欠原系职掌相关,乃从总漕为政,工部不一与闻。及至料缺船欠,议者又责之臣(工)部”41,两者不能很好配合,万历四十一年(1463)革工部提举,由淮安同知管京卫、卫河二厂,扬州同知管中都、直隶二厂42。湖广、江西、浙江三都司及江南直隶卫所漕船在各卫所由军士分散打造。这些卫所的船只南返经过清江船厂时需“委提举司官匠估计应该修理或改造合用物料,填

13、注票贴给官军,回至原卫照数支给,买料修造” ,因为船只等候延误回程,成化十年后令各司府自行估计43。由于散造方式容易产生侵克料价、钉稀板薄、难以久驾的弊端,后来逐步改为团造,由若干卫所设厂,专官督造。浙江都司原“于苏州地方倩匠四散打造” ,匠役或“侵欺料价,或临期逃躲” ,卫所造船“料价又不依限给发” ,并“因系隔省,人民不服拘究” ,遂率先于正德元年(1506)在杭州府仁和县购民地设厂打造,但仍未设专官管理, “以致因循姑息,依旧各处打造,前业遂废” ,正德十五年(1520)始令工部浙江抽分厂主事带管,选指挥一员,千百户两员分理, “买料雇匠,俱于原设杭州官厂内如法打造”44,嘉靖三十三年(

14、1554)改于仪真,三十八年(1559)又改于北新关45, 四十四年(1565)后不再由主事带管,改令督粮道兼管46。嘉靖三年(1524)湖广、江西、江南直隶各总漕船也采取团造方式。湖广、江西因二省地广,卫所星散,聚于一地有所不便,采取“于分造之中而寓团造之法,于用人之中而存革弊之意”47,于各府州打造,掌印官随时查考。漕运总督唐龙曾建议从嘉靖九年(1530)起,将湖广各卫所漕船在荆江水次设一厂团造,各卫所选千百户一员营造,委荆江抽分厂主事带管监督48,但可能没有奏准。嘉靖四十五年(1566)将江西都司的袁州五卫船厂改于吉安,南昌卫船厂改于九江,各就产木近地团造49,万历十一年(1583)又将

15、饶州等五所浅船改于进贤水次修造50。江南直隶上江总的建阳、新安、安庆、九江、宣州五卫初在芜湖团造,后改于安庆;下江总的镇江、太仓、苏州、镇海四卫及嘉兴、松江二所在苏州团造51。团造之后仍无专官管理,隆庆元年(1567)才分属九江、苏松兵备道兼理。这二总团造因“官旗图便” ,也有过散造的反复,隆庆六年(1572)漕运总督王宗沐才又归为团造,并改由督粮道管理52。万历四年(1576)漕运总督吴桂芳又以“安庆造舡非便” ,九江卫漕船仍归本处打造,由九江道提调53。漕船按造船地点、方式编为船号。永乐、宣德时按造船地点编为湖(广)字、江(西)、浙(江)等号,徽州为徽字号等, “天顺间始照各总类编,原系民

16、造者为民字几号,旗军自造者为军字几号,又有运字号者,则造于提举司者也”54,遮洋船为遮字号,造于龙江船厂者编为龙字号。按规定在船尾刻上卫所、某字某号、厂官、某匠并令驾旗甲姓名、领造年分,卫所与船厂各有挨年号册一本,写明每年该造船号旗甲, “每年查照字号,依额贴厂,呈总报部收造” ,起到“标识分记”55,防止不及年限及重复打造的作用。从事漕船修造的有各卫所额定军余和各地征发的工匠。景泰时工匠改为四年一班,因“班匠稀少,造船不便” ,造船工匠仍奏为二年一班56。由于各地工匠经常逃避不到,以及“多有顶名雇役,老幼不堪之人一概派造,以致造作不坚,奸弊百出”57,成化十八年(1482)后工匠改为纳银,船

17、厂另雇人造船。原规定底船八月终旬到厂,限四十日内造完。嘉靖二十四年(1545)又规定,八月以里发给船料兴工造作, “应造船只限十月终驾赴水次。如十月以里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厂,管厂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终不完、不到,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终不完、不到,各降二级。 ”58船只造完在淮安由漕运衙门检查,原属卫河船厂的在临清由卫河提举司检查(这到嘉靖二十六年才停止), “有钉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费料价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赃罪” ,经管军职、有司一体参奏59,经造工匠“如无故早坏一年,于官匠名下追补一分,二年递加”60,如“三年之内损坏,仍令该厂赔补”61。实际上造船弊端越来越严重,成化时就“令船薄漂流者

18、罪及提举,然终不得坚固”62,隆庆六年(1572)礼科左给事中雒遵指出:“运船之弊,大率敢于干没者缺而不补,巧于侵渔者补而不坚,漂损之因实由于此”63,及至明末, “衙役需索,工匠刁难,凡造发新船壹只,如无使用捌玖拾金不能有船,俱称无料,是以年复壹年不能济运”64。造船之弊使明中期以后漕船短缺的情况更为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漕运运输。三、漕船木料和船价银的来源(一)、漕船木料的来源洪、永时期海运船都是在“产木水便地方”打造,初行河运时也是如此,所用木材系就地取材。清江、卫河船厂设立后,所需木材“三年二派于各布政司府、州买办”65, “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浙江、江南直隶不出木

19、者买办送纳。福建亦有油、铁等料,无灾之年全派,有灾之年减派”66。宣德六年(1431)行在户部侍郎王佐以“近工部定各处采修船材料俱送淮安提举司,地远近不同,恐致误事” ,奏定“山东、河南、苏、松等处宜送淮安,江西、湖广、浙江俾就本处造船。 ”67除各地解纳外,景泰年间淮安设抽分厂,向经过商民船只抽取竹木、铁、油等, “应于造船者计四十件” ,三十税一,以备修造漕船,后来改为折银68。成化七年(1471)又设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管理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选中上等按季送清江、卫河提举司造船” ,后因竹木解送不便,各折抽银69,成化元年(1465)后因“各处灾伤,料价日缩” ,军士不得不赔

20、补造船。而当时“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又有尺寸不及者,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70。成化十五年(1479)将杭州、荆州、太平三处抽分木植贸银送二提举司支用,并增加各地木价银三千两71,次年停止各地有司买办木材,将各处兑运粮 330 万石各加耗一斗,卖银供提举司造船72,此项银两被称为“斗米银” ,同时仍解用抽分银两供修造漕船。此后造船木料都由清江、卫河提举司于各地收买。一直到嘉靖中提举司都在仪真、芜湖或天宁洲收买木材。后因“工作繁兴,价值涌贵”73,大约在嘉隆之际改于湖广荆州及辰州等地收买。每年清江船厂采

21、取招商认报的办法,预给官银、宪牌,并派厂官二员同往督押,后并由湖广粮储道协助买木。万历三十六年 (1608)周一龙任工部清江分司主事时还是由清江提举司招商发银, 但万历四十六年(1618)工部却说:“以招商属荆粮道,而以发银委荆有司” ,并说“此旧例也”74,不知何者为是。买木时木商常“漕批漕银一领到手,辄先贩盐,希图厚利” ,经常因此逾期数年之久, “及运木途中故意迁延,故将大木拣选私卖,或拖欠原报正额,或另觅小木抵数” ,或“挑拣盗卖,打造盐船” 。押运厂官也常通同作弊,造船厂官又“沽名节省” ,压低木价,致“商人极口称苦” ,万历二十六年(1598)后又有“貂珰四出而在在有征矣,其牙爪市

22、侩人等万搬刁勒,百计留难,夤缘为奸,剥肤吸髓” ,木商遭到严重摧残。漕木运到,南京兵、工二部还要“坐拥上流,遇木邀截” ,先行挑选。这都使造船木材经常不足,万历后期已极为严重,周一龙极称造船“万分缺木” , “缺木缺船如此告急” ,严重影响漕运,船厂不得不采取搀造的办法,每船外料一半用楠木,里料一半用杂木,以应急需75。另外洪武时南京钟山南麓设立棕园、漆园、桐园供造海船之用76。早时各地也解送油、麻、铁、灰等送清江船厂造船,这些物品不久也改为收买了77。天顺八年起还将查获的私盐船改造漕船78。(二)、船价银的来源在征派木料时漕船“每一船官给旧料三分,新料七分”79。改为派给银两后每船都有额定造价,史籍对此记载较为零乱。万历明会典记有“旧例”与“今例” 。按“旧例” ,浅船造价 100 两,底船旧料、军办、官给各为三分之一;遮洋船造价 120 两,底船旧料 36 两,官给 84 两80。“今例”各地情况不一,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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