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24.50KB ,
资源ID:2029249      下载积分:8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202924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浅谈销售货物兼营工程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doc)为本站会员(99****p)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浅谈销售货物兼营工程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doc

1、浅谈销售货物兼营工程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 工程劳务 外购设备 论文摘要: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的企业,其税负特点表现在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工程劳务的 W 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税负的分析,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W 企业概况 W 企业位于城区,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及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工程劳务中,将承接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工程中含有建筑物的

2、构成部分的外购设备。那么此外购设备是应该纳入工程成本还是视同销售?差异化的处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以下笔者将作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 二、工程劳务中外购货物的税务处理并入工程成本中的税负 (一)并入工程成本的法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这里,关键要明确纳入营业额的“设备”必须为“工程所用” 。 (二)并入工程成本承担的税负 比如 W 公司外购一设备,且为工程所用。设备购买价格是

3、 100 万,其购入时交增值税 10017%=17 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那么,由该设备引起的营业税额为:(100+17)3%=3.51 万;如果 W 位于城区,那么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合计为:3.51(7%+3%)=0.351 万;同时,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为:(3.51+0.351)0.25=0.96525 万。价值 100 万元的设备入工程成本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合计为:增加税负 3.51+0.351-0.96525=2.89575 万. 三、工程劳务中外购货物的税务处理视为销售设备承担

4、的税负 (一)视为销售设备的法律要件 从 W 公司的基本资料中我们看到,外购的设备不可能属于兼营的范畴(兼营要求销售货物与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但本例中外购设备是建筑物的构成部分) ,而只能依据混合销售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

5、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对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设备作出规定,因此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只好适用第七条。 W 企业随同工程安装的设备为外购,并不适用于第六条,而应用第七条的规定会加大建筑业劳务的税负,且与实情不符(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很可能远高于设备价款)因此在实践中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在处理外购设备时参照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 (二)视为销售设备承担的税负 假如外购设备购买价款是 100 万,W 以 120 万作价,那么 W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5100)17%=0.85 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5100)25

6、%=1.25 万。在买价为 100,卖价为 105 的前提下,该项设备视同销售引起的税负为 2.1 万。 上述分析建立在卖价 100 万,卖价 105 的假设基础上,那么忽略税法对视同销售或是计入工程成本规定,两种不同处理方法,在何时能达到一个均衡点呢?或者说买卖价差为多少时两种方法所负担的税负是一致的呢? (X-100) 17%+(X-100)25%=2.89575 万 计算得出 X106.89 万,即卖价为 106.89 万元时,两种处理方法税负一致。在卖价高于 106.89 万时,视同销售处理方法负担税负较重,低于 106.89 万时,并入工程成本的税负较重,当然这里并没有考虑价差收益。

7、 四、两种处理方法对客户税负的影响 我们以上所述并未考虑客户的反映,毕竟价格是由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在视同销售处理时,客户购入的设备进项税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在计入工程成本时,其进项税一并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在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时,待以后年度摊销,并递减各会计年度的所得税。假如设备的卖价为 105 万,如果按购入设备处理,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7.85 万;如果按并入在建工程成本,且设备的折旧年限为 10 年,残值率为 5%,则每年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为 2.493(10595%1025%),十年共抵扣企业所得税 24.9317.85。但考虑通货膨胀及资金的时间价值,今天的 17.85 万可能比十年总计额 24.93 万更有价值。由此可见,在价格在某个水平时,视同销售对买卖双方均有利。 参考文献: 1 2011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2 刘淑朋,陈羽.基于新税法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山东商业会计,2009,(03) 3 高开阳.对税收筹划策略的研究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谢志华J.财经界 2010(12)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