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安然事件对我国证监制度的启示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制度 安然事件 监督 论文摘要证券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有序进行的关键。加强监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早已为我国理论界与政府部门所共识。本文拟从美国去年的安然事件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以探求政府如何运用市场规则来设计与调整中国证券监管体系。 一、安然事件始末 美国安然(Enron)公司成立于 1985 年,其前身是休斯敦天然气公司,在 20 世纪八十年代末之前的主业是维护和操作横跨北美的天然气与石油输送管网络。随着美国政府在 80 年代后期解除对能源市场的管制,激发了能源期货与期权交易的蓬勃兴起。安然于 1992 年创立了“安然资本公司” ,拓展其能源
2、零售交易业务,并涉足高科技赛频产业。整个 20 世纪90 年代的 10 年间,安然从一家主营天然气、石油的传输公司变成一个类似美林、高盛的华尔街公司,旗下事业包括电力、天然气销售、能源和其他商品配销运送,以及提供全球财务和风险管理服务,在全球拥有3000 多家子公司,控制着全美 20的电能和天然气交易。2000 年安然的销售额达到 1000 亿美元,净利润 979 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 500 强”的第七名,并从 1995 年起连续 6 年排名于微软、英特尔这些大公司之前,被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公司。但正当安然如日中升,成为世界上所有公司学习和羡慕对象的时候,2001 年 3 月 5
3、 日,(财富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安然股价是否高估的文章引发了安然崩溃的导火索,文章首次对安然 2000 年度的股价及利润增长速度提出质疑,同时指出其提供的财务数据过于繁琐和昆乱不清。5 月 6 日,波士顿一家名叫“OffwallStreet”的证券公司发表了一份安然分析报告,建议投资者卖掉安然股票以及不要轻信安然公布的财务利润。其主要依据是:一方面安然的营运率已经从 1996 年的 2115跌至 2000 年的622;另一方面他们发现安然以高价把一批光纤电缆出售给一家关联企业来提高其预期利润。7 月 12 日,安然公布了第二季度财务状况后与分析师、投资者、基金管理员召开了一次电话会议,会上面对
4、众多分析师及投资者关于公司不动产投资项目的大幅波动及几笔关联交易的质询,安然的新任 CEO 杰夫林斯格林予以搪塞,语焉不详。会议之后,媒体和多位买方分析师进一步分析跟踪报道了安然内幕,面对压力,8 月中旬,时任安然 CEO 仅八个月的斯格林突然宣布辞职,这更加重了媒体对安然的质疑。随后,著名投资网站“TheStreetcorn”及“华尔街日报”连续发表文章,披露出安然许多关联企业的细节,以确凿的数据指出安然通过关联企业间的高价交易制造虚假利润,以及安然的财务总监法斯托是关联企业 LJM、LJM2 及其他一些同类实体的主要股东或总经理等,致使安然股价由原来的 80 多美元一路跌至 20 美元左右
5、。10 月 22日,安然公司召开特别电话会议,但其空有姿态,全无诚意,甚至对一位对冲基金经理破口大骂,此举立即召致当日安然股价下跌 21。在市场和媒体的压力下,安然被迫决定对过去数年的财务进行重审,l1 月 8日,安然宣布在 1997 年至 2000 年间利用关联交易共虚报 552 亿美元的盈利。由于急缺现金,安然开始与昔日的竞争对手德能公司进行并购谈判。但随着安然“地雷”的接二连三的引爆,最终引起多米诺骨牌式的资金链中断。l1 月 28 日,市场传出消息,德能公司不会向安然注入20 亿美元收购资金,同时标准普尔公司与穆迪公司都将安然的债信评级连降六级为“垃圾债” ,至当日收盘时,安然股票向下
6、重挫 85,股价跌破 1 美元。安然盈余谎言也无法遮掩下去,根据安然最新公布其负债已达 312 亿美元,2001 年 12 月 2 日安然正式向法庭申请破产。 二、安然事件给我们证监制度带来的启示 回顾整个安然事件,在世界各国能源证券交易中占据着垄断地位的“安然帝国”一夜之间轰然倒塌,决非偶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如:以脆弱的泡沫化经营作为公司发展的基础,隐瞒债务、人为操纵利润等手段难以为继,公司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美国会计审计制度存在缺陷等等,但这并非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在像美国这样一个成熟有效的资本市场中,它是通过何种监督机制揭开了安然的“神秘的面纱” ,而这种机制又对确立我国
7、证监制度改革有哪些借鉴之处?在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分为五个层次:公司董事会、证券市场参与者、媒体、行政监管(证监会)、司法诉讼。越是靠前的起的作用越直接,成本越低,越有“纠错”效果,越靠后, “最后补救”的性质越强。这五层监管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如何确立这种多层次的证券监管体系,明确各种监管分工?这是我国证券体系改革的关键所在。 (一)强化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来说,其监管的效率与监管成本应该是最优的。但正如安然一案所显示的那样,董事会成员本身是依资本多数决原则选举产生,其不可置疑地会代表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失去了其应有的监管作用,使独立的董
8、事会变成一个有“深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 。如何让董事会发挥其实质性的监管作用?首先要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因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建立在依赖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自律要求,否则董事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包括禁止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并从中获取私利,以及禁止董事从事与公司的竞业行为等。而根据披露的资料表明,安然共签订了七份涉及 14 名董事的咨询服务合同,还有多项与不同董事所在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的合同,或是向一些董事任职的非盈利性机构捐款,正是由于这些内部交易,产生了安然财务会计的虚假盈利报告及公司的巨大亏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
9、忠实和善管义务之规定亦是泛泛,对董事利害关系交易的披露义务以及合同和交易的公平性只字未提,这样不仅难以落实董事的义务,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董事滥用职权之事件履见不鲜。其次要加强董事的责任。众所周知,违法行为只有在惩罚的威慑下,才能有所收敛,义务只有在责任的警醒下,才可能得到履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主体是“上市公司” ,而上市公司从股权结构上绝大多数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这些市场主体本身具有“产权缺位”的先天不足,因为是“国有的” ,所以即使出了问题,违反了法律,也由国家承担,董事会的成员则最多是“工作失误” 。政府虽然一直高举“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旗帜,但是现有的公司法缺乏保护个人投资者应有
10、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赔偿问题,没有董事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 61 条、第 62 条因未规定“公司归入权”及“职员违法赔偿”的具体程序,致使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去年股民状告“郑百文” 、 “银广厦”董事会的民事赔偿案至今仍没有一例获得救济。鉴于此,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透明度不高,使得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强化信息的弱势方面,同时制约和规范信息的强势方十分必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防止造假、
11、欺诈和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应该成为我国证监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要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充分赋予投资者知情权、质询权。由于众多投资者不可能直接介入公司的 Et 常经营管理活动,获取信息的渠道较少,如果公司没有一套强行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就不可能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也无法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为克服这种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应当赋予投资者享有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就会议目的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而不是让投资者成为只关心股利的消极、被动的看客,而放纵公司的管理者。第二要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中
12、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信息披露的核心是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出具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的最好的方式。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某些中介机构为牟取经济利益,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极具欺骗性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依法严惩,以做效尤。第三,对欺诈、误导和虚假陈述等不法行为要予以法律制裁,使受损者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上市公司造假由来已久,就安然公司而言,其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通过对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或回避揭示等手段欺骗投资者,是导致其走向灭亡的直接原因。但最终利益受损的依然是
13、广大投资者。因此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艰巨、紧迫的任务。 (三)积极发挥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媒体的监督作用 从安然事件演变发展的过程来看,爆出安然内幕,使安然最终走上断头台的真正力量应该是市场的参与者与媒体。首先是新闻媒体的质疑,让人们感到了安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为起点,对冲基金的分析师、研究员们不断地分析、质疑安然公司,迫使安然公司面对现实,调整不当行为。如果没有他们的积极监管,则不可能揭发出安然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安然也不可能最终宣布破产,安然可能到现在还在继续用金融手法、会计手法和多重关联企业欺骗投资者。就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其呈现出典型
14、的散户主导型特征,这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地位有所不同,单个的投资者在时间、资金、专业知识等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他们在获得信息的途径以及对信息的消化、吸收、判断的能力等极为有限,他们唯一可以依赖的就是新闻媒体,这就对我国新闻媒体报道的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媒体诚实公正地向民众传播信息正是对金融市场有效监管的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如果媒体不能诚实公正地发布一些信息,造假、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得不到彻底曝光,则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最终会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因此,国家采用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使传媒真正做到对所发布的信息“去伪存真” ,则成为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15、 (四)健全行政监管和诉讼机制 确立明晰和透明的行政监管制度是投资者在准备投资前在市场树立信用的基础,我国证监会去年开展对证券市场的大力整顿行动,其本质上也是对市场信用的重建。行政监管和诉讼的威慑效果也是其他层次的监管所无法比拟的,但无论是从国内揭发的银广厦、亿安科技黑幕,还是美国的安然事件,都可以看到政府行政监管与诉讼都是在事件的尾声或事态极端严重时才介入。美国证监会正式对安然立案调查是在 2001 年10 月底,此时,距离安然事件的媒体报道已半年有余。所以,行政监管很难具有直接性和针对性,这不仅是因为这些行政机构与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而且因为政府行政部门也不可能有足够多的人力物力去事无巨
16、细地实现事前核查。而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和媒体对公司的监管却更为直接甚至在事态刚刚发生时就可产生效果,因此政府行政监管的直接责任应在于设立并维护合理的市场自律机制的存在,给予市场参与者相应的激励,通过市场机制让市场与媒体自己去“纠错” 。这就要求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来设计和调整现行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不是一提到监管就首先想到如何制定多重繁琐的法律法规和如何用更多的权力来进行强行性的管制。另外一方面,现在美国不少律师事务所正在代表股东对安然多位董事和其他现任、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这点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颇有借鉴意义。因为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作规定,而在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已成为股东追究董事、监事、经理等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重要的救济及预防方式。因此,为加强对公司、大股东或他人的行为之监督,防止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且与现代公司法发展潮流保持一致,在我国增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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