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28KB ,
资源ID:2032496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203249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试析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doc)为本站会员(99****p)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试析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doc

1、试析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论文摘要 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下的概念,公民意识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与宪政精神中的权利保护、权力监约、宪政宽容精神都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在多个层面上的契合有助于寻找推动宪政建设的新路径。 论文关键词 公民意识 宪政精神 公民社会 宪政是与人类政治文明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宪政建设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经之路。宪政简单而言即为“限政” ,强调对政府和国家的权力的限制和规范。而良好宪政秩序的建立不仅仅要求制度建设,更要求作为理念和信仰的宪政精神的培养。公民意识是在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培育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在理念和思想层面上发现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

2、点,发现公民社会与宪政建设的契合点,有助于实现宪政建设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 一、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概念界定 公民意识的概念由来已久,我国不同的学者对公民意识有不同的认识。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是对公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重组织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判断及规范化认同。 ”焦国成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 ”但是无论哪种认识,都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首先,公民意识是公民在与国家的关系网络下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其次,公民意识在一定的公民社会的背景下讨论的,主要集中在社会、政治领域。根据公民意识的概念界定,

3、公民意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即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对自己与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是作为有独立人格的、独立意识的真正的人对其在国家和社会的地位和身份的认识,而不是作为集体和单位的附属的人的认识。以主体意识为基础还延伸出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其次是责任意识;这里的责任指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责任意识既要求公民利益的追求要以公共性为指导,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又要求承担其作为社会主体的公共义务和责任。再次是参与、协商意识;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是公民意识的直接行为表现,作为相对弱势的公民参与国家事务长期以来探索出了诸多协商的模式,这也是公民参与政治

4、生活的最好方法。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是对公民意识的三个角度的解读。 宪政即立宪政体,指政府的权力和行为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的政体。宪政的基本理念是以“限政”为基础建立民主、法治、公正的宪政秩序,从而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政不仅仅是制度设计, “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内在价值和精神气质等柔性的结构性要件。 ”这就是宪政的精神层面。根据宪政的要求,宪政精神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个体的自由保障和权利保护;二是有限政府,即对权力的约束;三是宪法至上。 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在逻辑关系上可以表述为: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在内容上有共通之处;公民意识中某种意识的提高恰恰能促进宪政精神的培养;公

5、民意识与宪政精神共同促进宪政建设。 二、公民主体意识符合宪政精神中权利保护的要求 公民的主体意识首先要求公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出现在社会、国家的关系网络中的而不是作为集体的附属出现。长期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以前,集体是社会的主体而不是组成集体的个人,WenfangTang 在其中国民意与公民社会一书中指出,儒家伦理对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会带来一些政治障碍,第一个可能发生的障碍就是群体取向。而宪政的首要精神就是防止个人权利被权力侵害。因此培养公民独立的主体意识对我国的宪政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加快了个体摆脱传统身份制束缚的步伐,有效的保护个人的权利。我国传统

6、社会中长期形成的宗法血缘制和等级身份制严重压抑了人的主体性和积极性,身份制和宗法血缘制使得每个个体都被容纳在国家这个大的体系中,社会被国家化,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丧失了进取的动力和争取权利的机会。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独立的意识增强、权利意识的增强是对自然经济的否定、对人治的否定、对特权的否定,也就是对身份制的否定;是对市场经济的肯定、人人平等的肯定和法治的肯定,也就是对宪政精神价值理念的肯定。 其次,基于主体意识的平等意识对特权的否定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社会主体,人和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每个个体应该是平等的,这种理念是对特权的否定。每个个体都应具备罗尔斯所讲的基于平等自

7、由原则的平等自由权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追求权利的机会而不被特权所干涉和阻碍。正是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使得公民敢于向特权挑战。 再次,主体意识中的理性思维有效防止混乱秩序对权利造成的损害。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有可以理性思维的大脑,主体之所以称之为主体是因为其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否则就依附于他人或者集体。因此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时应该具备判断是非的能力和理性思维的能力,具备起码的民主素养,而不是容易被说教成功和煽动,从而导致政治狂热和盲目的个人崇拜。而长期依附于群体或者集体的个人是缺乏理性的,极易被权力者的宣传所迷惑,从而助长了权力的专断,而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正是公民自己损害了自

8、己的权利。正如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说到的一样:“群体永远不欢迎理性,一切文明的主要动力也并不是理性。 ”因此应该尽可能的摆脱个人对群体的依赖,摆脱群体对个人意志的影响甚至决定作用。应该强调个人的主体性,从而保障基于主体意识的理性思维,进而约束和限制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 三、公民责任意识符合宪政精神中的权力监约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仅强调对于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强调公民应该具备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梅因曾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一点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这种个人义务就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应该承担的对国家和社会

9、的公共责任。公民责任意识对权力监约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于公民责任意识而建立起来的权力执行者的责任意识。权力执行者首先是社会公民,本身作为公民的责任意识可以催促权力执行者的责任感的确立。 “相信行政人员作为人性的存在,相信他可以为善的本质,就会呼唤他的善的信念和道德良知,通过制度化的行政道德机制的建设,去把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引导到道德化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体公共性的方面来。 ”从而推动责任政府的建立。责任政府有两个含义:一是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即对行政体制内部的负责;二是宪法体制意义上的责任,即对选民或者代议机关负责。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推动政府对更大范围的“公共”负

10、责而不是只对内部的“小公共”负责,实现由行政体制的责任到宪法体制的责任的过渡。 其次,公民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公民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推动公共政府的建立。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会为公民对权力进行监督提供内在动力。基于公共意识的监督有利于减少权力执行者的特权意识,增加其公共意识,推动全能型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避免权力的暗箱操作。从法律层面上讲,政府是独立具有意志的主体,但是从政治层面上看,政府只是社会契约下的代理人, “政府对社会而言只具有工具价值” 。作为权力执行者的政府应该具备公共人的意识,表达公共意志,尽可能的排私人意志在公共生

11、活中的影响。因此以公民责任意识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监督正是宪政精神所要求的。 再次,责任意识指导下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分散和社会权力的回归,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随着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非政府组织承担的社会职能也越来越多,也就要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但也不乏另外一种情况,即在公民责任意识指导下的公民联合建立起社会慈善组织、社会维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后要必然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些组织便获得了相应的“社会权力” ,也就实现了政府权力的分散,从而有效防止在全能政府模式下的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的情况的出现。因此由公民责任意识的提升推动的

12、政府权力的分散、社会权力的回归正是宪政实现对权力监约的必然要求。 四、公民参与协商意识与宪政的宽容精神相契合 何为宪政宽容?要理解宪政宽容就要理解宽容的含义。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宽容就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 ”宪政宽容是指权力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的自由的保障,而不擅自干涉。宪政宽容的主要表现一是允许公民为维护权利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公共生活,二是政府与公民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参与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命令和一言堂。正如有学者所言“宽容是在价值多元的大背景下,自认无法形成理性共识之后的一种妥协、一种无可奈何。

13、 ”而正是这种无可奈何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一种机制。协商意识与宪政的宽容精神的契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以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为媒介。参与意识与协商意识都是以个人权利意识为前提的,只有充分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促使公民参与公共生活,而妥协和协商又是尽可能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和平、最有效的方法。宪政建设的核心在于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严复所讲的“群己权界” 。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就会导致对权利的损害和自由秩序的破坏,而对权力最好的约束来自于权利本身,因此宪政宽容本身也是权利对权力倒逼的结果。所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参与协商意识和宪政宽容有了内在的逻辑关系。 第二,以制度为媒介。公民协商意识的增强

14、促进了近代民主体制的诞生,西方的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与公民协商意识的提高不无关系。而宪政宽容恰恰体现在这些制度中,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为自由、平等提供制度保障,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政体宽容” 。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以“天赋权利论传统”为依据的自由主义者通过人的自由和权利来论证宽容的必要性,但是如何避免对宽容的过度强调,防止“权利优于善”的泛滥和秩序的混乱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协商与宪政宽容的底线就是对公民个体权利的尊重不能以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宽容的泛滥而实现自由与公正秩序的相对平衡,这也是宪政精神的基本要求。 总之,在公民社会语境下的公民主体意识、公民责任意识、公民参与协商意识与宪政精神存在诸多契合点,发现契合点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对重新认识公民社会、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从意识层面推动宪政建设的“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也具有重要意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