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儋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遵循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以用为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结合,通过全职引进或柔性引才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第二章 引进对象、岗位要求与引进方式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
2、人才,主要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引进现代特色高效农业、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健康养生产业、以“互联网+”为主导的新型工业、文化卫生体育教育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新型工业和海洋产业等我市七大重点产业人才。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拟任岗位职责要求,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师级人才(简称第一类人才);(二)杰出人才(简称第二类人才);(三)领军人才(简称第三类人才);(四)拔尖人才(简称第四类人才);(五)其他高层次人才(简称第五类人才),其中“取得高级职称者”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六)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
3、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市急需紧缺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参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5 号)执行,评定时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为认定标准(2017 年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提出意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只要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条件许可,退休后也可继续聘用。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方式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一)全职引进,是指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5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二)柔性引进,是
4、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才户籍、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借用、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来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第三章 引进程序第七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进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征集需求。根据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 12 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向市人才办申报次年引才计划。经市人才办牵头市人社局、市编办等单位研究,综合引才需求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布引才需求目录。(二)发布信息。市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各种人才信息联络渠道,发布人才招聘公
5、告、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三)申报审核。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对高层次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引进人选,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应说明拟引进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意见,同时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术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市组织人事部门对拟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考试考核。(四)考试考核(或直接考核)。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笔试考察拟引进人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岗位要求是否相适应。面试测试拟引进人选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
6、、面试须结合实际分别设定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根据拟引进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干部组成两人以上的考核组开展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到原单位实地考核、审查档案、撰写材料等。对不按程序考核,考核不负责任,考核工作不深入细致,档案审查不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体检。考核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体检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并由医院作
7、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加盖公章。(六)公示审批。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将拟引进人选方案报市委审批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聘用手续。(七)签订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岗位特殊等原因,引进程序未能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的,可结合市年度引才需求目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考察后可采取直接调动等方式引进。对特别优秀
8、的人才或团队,按照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引才过程中,确需引进但满编的,可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规定比例己聘满的,可特设岗位解决岗位聘用问题,或向人事部门申请追加专项职数,待岗位有空缺时予以冲销。第四章 激励措施与保障服务第十条 经认定为我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补贴:(一)住房补贴对第五条 16 类人才,在省内购房的分别按总额 200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以上住房补贴,由市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分
9、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 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分 5 年平均给付(每年年底给付)。考核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的,按 100%发放年度住房补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发放年度住房补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住房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按合同在我市持续工作满 5 年的,自其停止为我市工作起,停止发放当年住房补贴。(二)安家补贴对第五条 16 类人才,分别按照每人 30 万、20 万、15 万、10 万、5 万、3 万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三)岗位津贴对第五条 16 类人才,分别按每人每月 12000 元、10000 元、8000 元、6000 元
10、、4000 元、2000 元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发放期限为 5 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从本单位经费中增加补贴。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我市柔性引进的第五条 16 类人才,分别按每人每月 6000 元、5000 元、4000 元、3000 元、2000 元、15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儋州工作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市人才办根据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琼办发201434 号)为柔性引进的人才申办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补贴、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全额
11、支付。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资助。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课题来儋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际,向市人才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科研经费资助,具体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论证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优先给予不高于 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政府配套奖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给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程度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及宣传表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发明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国家、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海南省科技成果转
12、化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除省奖励外,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他奖项根据社会贡献大小逐个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优先解决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到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就读,入学、转学手续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第十六条 安排配偶就业。引进人才配偶就业以“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为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配偶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协调解决。第十七条 办理落户手续。引进人才如要求落户可按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 号)相关规定办理。对保留原户籍关系不迁入我市的引进人才,
13、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件。第十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第十九条 加强医疗保障。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对第五条 14 类人才可享受市级领导保健待遇;在我市市级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配备健康顾问,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第二十条 承认原有待遇。引进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因来我市工作向原单位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造成人事档案滞留或残缺的,根据本人要求恢复身份的书面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实批
14、准,可为其续建档案,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从财政资金中预算不少于 3000 万元作为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赞助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储备金机制。按不同类人才确定每年的储备金奖励标准,第五条 16 类人才分别按每年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2 万元、1 万元、0.5 万元的标准享受储备金奖励。按年记账,每 5 年提取一次,每次只能提取账户额度的 30%,账户中剩余部分,男满 55 周岁、女满
15、 50 周岁时可一次性领取,后至退休期间改为按年度领取。若调离本地或调离生产一线不从事专业工作,则取消其人才储备金享受资格,并且其本人积累的人才储备金不再予以领取。以上激励措施和服务保障的落实,由市人才办牵头,各用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同落实。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市人才办承担。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人社、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具体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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