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信托投资公司名称) 合同号: 受托人管理房地产信托资金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房地产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房地产信托资金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房地产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资产赔偿。2房地产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名称)承诺管理房地产信托资金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房地产信托资金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名称)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赔偿。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申明人即受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名称)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
3、信托文件。委托人: (自然人) 签字:(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字:日期:200 年 月 日3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组织形式: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益人(若与委托人为同一人,请填写“同委托人” ,然后直接填写“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 名: _开户银行:
4、 账 号: 4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 ,以资信守。第一条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 本合同:指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1.2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1.3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订的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 。1.4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1.5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
5、、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及处分说明书和房地产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1.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第二条 信托目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有效管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第三条 信托类型本信托为指定用途。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集合管理、运用、处分房地产信托资金。5第四条 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5.1 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元整(小写:¥ ) 。5.2 本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为 (银行名称) ,委托人在该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
6、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该信托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开户行: (银行名称) 开户人: (开户人姓名) 账 号: (个人账号) 5.3 本合同签署后,当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信托成立条件具备时,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专户:开户行: (银行名称) 开户人: (信托投资公司名称) 账 号: (信托投资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信托专户账号) 第六条 信托成立6.1 推介期本信托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6.2 资金规模本信托的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资金具体金额) 元。6.3 信托成立的条件6.3.1 募集期间达到约定规模
7、的次日,本信托即告成立。6.3.2 募集期满未达到约定规模;或者未经中国银监会审批同意合同份数6可超过 200 份,在募集期内达到 200 份而所募资金未达到约定规模的,本信托不得成立。6.4 信托成立的日期本信托成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第七条 信托期限本信托为固定期限信托,期限为 年。当本合同第十四条信托终止条款生效时,本信托予以终止。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8.1本信托集合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用于投入(不动产或其经营企业) 。8.2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受托人必须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亲自管理、处分。确需委托其他机构处理的,必须在房地产资金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
8、规定。8.3 本信托项下的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得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8.4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8.5 信托收益在分配前的运作原则受托人应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将信托收益用于存放银行、国债投资等,并获得稳定收益。第九条 信托费用及信托报酬9.1 信托费用因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以下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79.1.1 项目投资所需缴纳的税费;9.1.2 投资分红所需缴纳的税费;9.1.3 聘请外部审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所需的费用;9.1.4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等;9.1.5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9.1.6
9、 信息披露费用;9.1.7 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其他费用。9.2 信托报酬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9.2.2 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信托收益* %。9.2.3 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时直接从所分配的信托收益中扣收。9.3 信托税收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第十条 信托收益10.1 信托收益的构成10.1.1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所定对象的全部所得,扣除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的余额部分。10.1.2 信托收益或资产分配必须依据经审计的财务资料进行。10.2 信托收益分配10
10、.2.1 信托年度现金收益的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受益人;剩余部分在信托合同终止时一次性分配给受益人。10.2.2 信托可分配收益于每个信托年度第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信托终止的,应于终止后第 5 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1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1.1.1 委托人的权利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
11、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1.1.1.6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11.1.2 委托人的义务11.1.2.1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并按本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划拨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12、11.1.2.2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款。1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1.2.1 受托人的权利11.2.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1.2.1.2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1.2.2 受托人的义务911.2.2.1 受托人发行超过200份合同的信托计划时,必须事先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批准文件附后) 。11.2.2.2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
13、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1.2.2.3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11.2.2.4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1.2.2.5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11.2.2.6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于本信托届满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11.2.2.7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11.2.2.8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11.2.2.9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
14、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1.2.2.10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11.3 受益人的权利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11.3.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11.3.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11.3.4 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11.3.5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
15、人。11.3.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11.3.7 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10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2.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项目的风险、道德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1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12.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13.1 在本合同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保管人以信托账户更名的方式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 房地产资金信托交款确认书及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双方在 (保管人名称) 开立的账户材料与受让人共同到保管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保管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14.1 信托资金投资的项目已经全部结束;14.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14.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14.5 信托期限届满;14.6 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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