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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办事完整版.DOC

1、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 年 7 月 30 日发布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0168002017-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江川区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合伙企业。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3.具有下列情

2、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2)不属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3、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1.予以批准的条件(1)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

4、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2)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

5、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6)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2)不属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依申请变更1.予以批准的条件(1)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比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办理。(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

6、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2)不属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7、依申请注销1.予以批准的条件:(1)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比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注销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西段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50 路公交车到站下车即到

8、。六、申请材料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2。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3。表 1 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 要求 依据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1份 填写真实有效。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与原件一致。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 原件纸质材料,应采 1份 真实有效,全体合伙人签署。- 3 -支机构的决定书 复印件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与原件一致。6

9、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7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与原件一致。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1 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9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与原件一致。10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用A4纸,左侧装订。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出示原件。表 2 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

10、子文件份数 要求 依据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1份 填写真实有效。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与原件一致。4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出示原件。5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复印件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全体合伙人签署。6名称变更的,提交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

11、还需提交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隶属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企业营业执照7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 的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8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 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全体合伙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一致。9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表 3 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

12、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 其它有关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1份 填写真实有效。4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与原件一致。5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 真实有效。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 分支机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真实有效、全体合伙人签署。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 明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 份 真实有效。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

13、时限:3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3 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无。(二)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5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1、 年审年检年度报告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

14、公示年度报告。2、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西段)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二)受理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

15、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四)审批发证江川区市场监管局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8013548(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西段)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 14:0018:

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由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制作营业执照,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件。无法送达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窗口;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路西段。电话投诉:(0877)8013548。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城投大楼 12 楼;邮政编码:652600。(

17、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川区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6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http:/220.163.118.118/index.html?siteId=3732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7 -附件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在 3 个工作日内 合格作出批准决定 整改结果补正材料 后仍不符合不予批准决定公开 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受理审核(发放受理通知书 )核准环节需要补正材料 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符 合要求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当场告知不予受理证件获取(在受理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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