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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DOC

1、1东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 8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 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3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在东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2、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2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等)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房屋区域内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销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证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征收决定后,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

3、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除道路、绿地、广场、学校、医院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须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进行整体改造;同意改造的被征收人达不到 80%以上的,有改造意愿的个别被征收人可单独提出改造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实施征收。3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

4、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及土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经现场工作小组复核后,按实测面积为准予以补偿。对被征收户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超出实际测量面积 3%以内的给予认定补偿,其余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认定。对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住房证等权属证明中一项或多项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测量,

5、经现场工作小组复核后,按实测面积为准予以补偿。同时,对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规划许可证上所标注的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进行认定。第八条 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监督测绘、评估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 4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日期内签订异地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房屋兑换凭证数额等事项。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6、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 10 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 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被征收人

7、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5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包括:(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8、(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十)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十二)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实行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产权可以共有的政策。被征收房屋按照“ 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有序搬迁”的原 则进行安置,并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采用6房屋兑换凭证进行结算。第十四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在东胜区范围内按照相关规范程序统一选定。第十五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住宅平房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异地产权调换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

9、按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总补偿价值包括房屋价值、院落及门前屋后巷道价值、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等。被征收住宅平房的价值按照同类地段新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征收住宅平房原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征收平房院落土地价值按基准地价格计算。按照整体平衡、让利于民的原则,门前巷道宽度大于 4 米的,按照 4 米补偿,多出部分不予补偿;宽度小于 4米的,按照实际宽度给予补偿,门前巷道只补偿一侧。门前巷道的补偿经现场工作组确认后,在本征收范围内公示 3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补偿,其价值参照基准地价计算。第十六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为住宅楼房的

10、被征收房屋进行异地产权调换且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总补偿价值包括楼房价值、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等。被征收楼房价值按照同类地段新建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征收楼房原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7值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砖墙彩钢顶的房屋符合建筑标准的,按建筑面积计算;整体彩钢房按附属设施补偿。地下室符合建筑标准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达不到建筑标准的,按附属设施补偿。第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且迎主干道的被征收房屋,能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异地产权调换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按实际营业建

11、筑面积评估价格的 2 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且迎次干道的被征收房屋,能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异地产权调换高层电梯毛坯住宅楼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 1.5 倍调换房屋兑换凭证。主次干道由规划部门或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非营业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平房产权调换办法补偿。第十八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异地产权调换商业或住宅时,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调换房屋兑换凭证。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价值的 5%给予一次性补偿。第十九条

12、 对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一)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8筑面积评估价格 30%予以奖励,同时按原建筑面积 1.3 倍给予500 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二)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20%予以奖励,同时按原建筑面积 1.2 倍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三)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10%予以奖励,同时按原建筑面积 1.1 倍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

13、房屋装修奖励。(四)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只按原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第二十条 对商业和住改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商业或住改商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房屋装修奖励。第二十一条 对厂房、养老院、幼儿园、学校等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30%予以奖励。(二)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20%予以奖励。9

14、(三)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 10%予以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予奖励。(五) 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的 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办理安置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产权登记费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均由被征收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享受以下补助费:1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异地现房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确定拆除的,给被征收人提供

15、过渡安置房屋或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安置补助费;原房屋暂不需要拆除的,被征收人在原房屋内过渡,不再另行发放安置补助费。2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分级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 1000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 100 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10 元。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30 元。中小企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补助 15 元。(三)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现房的,自选定房屋之日起 15 日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期房产

16、权调换的,自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 15 日内搬迁完毕。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 3000 元/次;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 3000 元/次;中小企业按建筑面积和实际经营情况采取“一事一 议” 方式确定搬迁 补助费 。(四)移机补助费。电话移机补助 300 元,有线电视移机补助300,宽带移机补助 300 元。提供被征收房屋相关设施缴费凭证的依据,方可补偿。 第二十四条 以上补偿中,调换后房屋装修奖励、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移机补助费可以用现金结算。第二十五条 对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但属于政企合作开发未完成改造的项目,其已拆迁的房屋及土地,可参照本方案调换房屋兑换凭证有关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兑换凭证持有人调换安置住房时,不能一次性支付面积差额的,可选择“产权共有” 方式, “产权共有”部分不得超过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 30%。“产权共有” 包括按揭、出租、担保三种模式。 第四章 困难家庭征收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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