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管 理 办 法1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2013 年 10 月 31 日经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市场需求,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第三条 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五)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
2、合理;(六)公开、公正、公平。第四条 标协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标协标准的代号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CAS 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CAS 发布年号发布顺序号代号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协标准采用双编号。CAS /ISO:第六条 标协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条 从事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第二章 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八条 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图 1 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
3、序。第一节 立项第九条 标协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协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第十一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
4、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第 二 节 起 草第十三条 标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第十四条 标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第十五条 标协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协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
5、明论据或者提3出版报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征求意见汇总 分析、研究和修改组成标准起草组编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送审稿 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报批稿未能通过审查通过通过批准不能形成送审稿立项公告终止标准起草出现不能制标的问题不予立项(终止)通过未通过申请批准按会议要求补充论证论证项目可行性报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未批准立项审查 修改送审稿 重新审查 撤消项目(终止)未能通过4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
6、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第三节 审查第十九条 标协标准的审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标协标准起草人和中国标准化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第 二 十 条 会 议 审 查 时 , 应 当 在 会 议 前 十 五 天 将 标 协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制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及 有 关 附 件 等 提 交 参 加 标 协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的单 位 和 人 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 写 “中 国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 草 案 投 票单 ” (见附件四) ,
7、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 ,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 国 标 准 化协 会 标 准 草 案 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 (见附件六)并附“中 国 标 准 化 协 会 标 准 草 案 投票单” 。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
8、五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第二十六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第三章 标协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第二十七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对标协标准报批材料进图 1 中国标协标准工作程序5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送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协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标准化协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七) ,公告文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上。第三十条 制修订标协
9、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章 标协标准的复审第三十一条 标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二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第三十三条 标协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 不需要修改的标协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协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协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协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二) 需要
10、修改的标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协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 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协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协标准的编号。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果,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标协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标准化协会所有。第三十六条 标协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附件一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制定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申请立项单位名称 联系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Email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适
11、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申请立项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中国标准化协会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7附件二 编制说明的内容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协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确定标协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修订标协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协标准水平的对比;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六、贯彻标协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8附件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序号 条款 修改内容 修改为提出意见单位处理结果9附件四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分发日期: 年 月 日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编号:标准草案名称:审查意见 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协标准报批 不同意该草案作为标协标准报批 弃权日期: 签字:投票须知:1. 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 ,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2. 若填第一个“” ,请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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