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失犯江 溯,1,2,3,第一部分:过失犯的历史发展 从继子到宠儿第二部分: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第三部分:过失的两种类型第四部分:过失的体系性地位第五部分:过失犯的不法构成要件,目录,4,第六部分:过失犯的违法性 第七部分:过失犯的罪责,目录,5,一、过失犯的历史发展:实践与理论,6,过失与故意的关系,(一)知与欲VS不知与不欲(二)过失不是故意的减轻形式:独立的不法和罪责(三)过失与故意在规范上存在强弱阶层关系,故意与过失在规范上的强弱阶层关系,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放火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刑法第115
2、条第2款失火罪:最高法定刑是7年有期徒刑。,7,8,二、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刑法第15条第2款),9,I. 过失犯例外处罚原则的立法理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社会危害程度也小于故意犯罪,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10,II. 过失犯的规定方式,一、对同一行为既处罚故意也处罚过失(不纯正过失犯)例如,刑法第115条(放火罪与失火罪、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爆炸罪与过失爆炸罪、故
3、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二、某一行为只有过失因而只处罚过失(纯正过失犯)例如,刑法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罪)、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等,11,III. 什么是“法律有规定的”?,一、法律有明文的规定(明文规定说)(过失、疏忽;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二、法律有实质的规定(实质规定说)(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罪?)三、法律有文理的规定(文理规定说)(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款过失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1.分则条文使用了“过失”的概念(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2.分则条文使用“严重不负责任”(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3.分则条文使用“发生事故”(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4.分则条文使用“玩忽职守”(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12,三、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13,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14,四、过失的体系性地位,I. 古典与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过失是罪责II. 目的行为论之后的犯罪论体系:过失既是不法构成要件,也是罪责不法构成要件层面: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罪责
5、层面:根据行为人的个人能力,行为人在个案中是否具有符合客观注意义务的能力 (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III. 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体系性地位的影响:客观的注意义务作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15,五、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一)行为: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16,作为(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不作为(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作为与不作为,(1)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7,18,(二)结果,刑法第115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或者拘役。,19,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20,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
8、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1,2.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1)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容许的风险信赖原则(2)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a. 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自行车骑手案)b. 合义务的替代行为(山羊毛案;货车司机案)(3) 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a. 参与他人的自我危害b. 同意他人危害c. 他人专属的负责领域,22,(三)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23,与故意犯相同,(四)主观的构成要件,有认识的过失:轻率无认识的过
9、失:疏忽,24,无认识过失:王凤过失致人重伤案,2001年1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为其同学石某结婚当伴娘时,因害怕被闹新房的人“打夯”,躲到了新郎薛某某1家的卫生间内,并手持一锥子从门缝伸出,口中大喊:“不要过来,谁过来我就捅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在找其欲“打夯”“时,被后面的人往前推,致使被告人王某的锥子刺中其前胸,造成外伤性心脏损坏,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并致九级伤残。,25,无认识的过失:陈金滴过失投毒案,被告人陈金滴在厦门市同安区第五中学读书期间,与同校学生许振江、蔡金练、张志强一同租住在同安区新店镇西岩路90号楼下。199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金滴在清理旅行袋时发现一包
10、其于同年7月间注入灭鼠药液(内含氟乙酰胺毒性)准备用于灭鼠的美味牌即溶营养麦片,因疏忽大意将该包麦片放置于租住宿舍的桌上。同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与其同住的许振江、蔡金练、张志强放学后返回住处,在蔡金练的提议下,三人将放置于桌上的该包麦片冲泡饮用,嗣后三人均出现中毒症状,许振江经抢救无效死亡。,26,诉讼过程与裁判理由,一审裁判:被告人陈金滴无视公共安全,因疏忽大意对有毒食物管理不当致三人误食,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金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金滴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第一,有自首情节;
11、第二,上诉人仅将麦片放在宿舍的桌上,非公共场所,并曾告诉蔡金练麦片可能变质,不可食用。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请求宣告缓刑。 二审裁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已掌握本案犯罪事实,并于1999年9月26日对上诉人陈金滴进行传讯,上诉人并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或向有关组织投案自首,故其第一个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另查,蔡金练证实:案发前三、四天曾看到该包麦片并询问能否让他泡,上诉人告诉他“要泡你去泡,那包是上学期留下来的”,并未明确告知该包麦片有毒或变质不能食用,更未采取防范措施,故其第二个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27,有认识过失:李宁等过失致人死亡
12、案,1999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李宁、王昌兵与吐逊江(在逃)在阿克苏市一歌舞厅饮酒时,被害人阎世平进入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宁等人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一市长的儿子。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乘坐吐逊江驾驶的白色奥拓车将阎拉至阿克苏市团结路一茶园处,李、王等人追问绑架何人,阎世平不说,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期间,与被害人阎世平相识的一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人停止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世平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室通道处。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又返回茶园处,找到阎世平,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带至西湖后湖堤处。李宁、王昌兵等人将阎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
13、,并以此敲诈其钱财。后被害人阎世平为摆脱李宁、王昌兵等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西湖中。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趟水前行不肯返回,被告人王昌兵让李宁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三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世平的尸体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阎世平肺气肿、肺水肿,全身体表无明显损伤,结论为溺水死亡,排除暴力致死。,28,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迫使其跳湖逃生,以致溺水死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且均系本案主。被告人李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昌兵犯故意杀
14、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宁、王昌兵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确。上诉人李宁、王昌兵出于猎奇和敲诈财物的心理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为摆脱殴打和纠缠而跳人湖水中,二上诉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自以为是地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会返回上岸,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上诉人李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人王昌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9,30,六、过失犯的违法性,31,正当化事由,32,案例1:执行侦查任务的警
15、察甲,遭到三名歹徒的围殴,不得已拔枪示警,慌乱中射击角度偏差,导致其中一人受伤案例2:小心谨慎的司机甲,为了闪避冲入车道的小学生乙,因而开上人行道,不慎将路人丙撞伤案例3:医生甲在交通事故现场,在医疗设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从事急救陷入昏迷状态患者的工作,虽然将乙救活,但导致伤者乙遭受身体健康的损害。,33,七、过失犯的罪责,(一)罪责的一般原理:个人的非难可能性(二)罪责要素个人的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责任能力不法意识与禁止错误(行为人知道自己其过失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而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要求不一致)期待可能性(电熨斗失火案),过失犯的犯罪审查结构,一、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主观的构成要件要件(轻率与疏忽)二、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推定的同意三、罪责个人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责任能力不法意识与禁止错误期待可能性,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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