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
2、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 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2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
3、章制度。(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一)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二) 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 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 岗位满2 年;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 岗位满4 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
4、(副研究员) 岗位满 5 年。(二) 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 2 年;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 4 年;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 岗位满5 年。(三)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 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 1 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
5、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第九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外语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发200760 号) 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发 200761 号) 规定执行。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4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5 “自
6、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9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二)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自治区“新世纪 321 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3自治区“高等学校 111 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4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三) 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
7、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一) 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5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转后评。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 2 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
8、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二) 转系列满 1 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经认定从国(境) 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 1 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6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
9、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要求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要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一) 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二) 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 1 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
10、事故者,延迟 2 年申报。(三) 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 3-5 年申报。(四) 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 1 年申报。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 1)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 2)7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 3)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见附件 4)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 5)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 6)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
11、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 7)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一) 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二) 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 “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三) 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 1 次。(四) 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 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12、、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 、 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五) 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六)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8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七)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
13、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9附件 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
14、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第二条 业绩成果(一)申报教授资格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 条是必备条件:1论文(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应有 1 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 4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 1 篇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或 2 篇被10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 1 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 ,
15、或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有 1 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 3 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2项目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 5 名) ,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 3 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1 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 2 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 2 项。3专著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或参与写作) ,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 10 万字,文科不少于 1 5 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 15 万字,文科字数 20 万字) 。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4教材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 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tbook com cn 检索为准) ,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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