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 立 登 记 不 填 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住 所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出 资
2、额 万元(人民币)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 规 定 填 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注:1、本申请书适用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2、申请书应当使用 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名 称
3、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其 他 联络员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投资人填写)姓 名 性 别 民 族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电子邮箱申请前职业状况 居 所出资方式1.以个人财产出资;2.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出资人的家庭成员签字:年 月 日(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
4、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申请人承诺(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人签字: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表 1联络员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附表 2承 诺 书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
5、: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字: 年 月 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
6、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企业名称: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党组织建制数党组织组建
7、方式党组织是否为本年度组建法定代表人是否党员法定代表人是否党组织书记党员人数(含预备党员) (无党员填0)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单独组建联合组建其他 是 否 是 否 是 否0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本申请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 实际情况一致, 详细地址表述真 实无误,如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情况与 实际情况不符,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市 场主体
8、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本市场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同 时提交承诺书。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4、对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 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 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觉接受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 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 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5
9、、自觉接受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 月 日注: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 资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由 该申请人加盖公章)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申请人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郑重承诺如下: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 月 日注: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由该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