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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昆仑大道扩建工程.DOC

1、- 1 -南宁市昆仑大道扩建工程(三塘下丹桥-五塘收费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因公共利的需要,需对南宁市昆仑大道扩建工程(三塘下丹桥-五塘收费站)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市昆仑大道扩建工程(三塘下丹桥-五塘收费站)项目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和五塘镇,土地级别分别为住宅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工业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商业五级地段及五级以外。经初步调查,该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总面积

2、83359.94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62699.83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20660.11 平方米;涉及被征收的被征收人 119 户,被征收单位 18个。 (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2、房屋征收范围兴宁区三塘镇四塘房屋征收范围南柳路:20、25、26、27、28、31(31 号院内车库)、36、37-1、38、68、80、105、168 号;南环路:79-1、2 号;南梧大道:25、26、27、28、29、30、31、33、35、36、36-1、37、38、39、40、41、43、45、47、48、49、51、52、52-1、53、55、57、58、59、60、61、63、65、66、67

3、、68、69、70、71、73、75、87、93、95、97、180 号;四塘综合农贸市场 1-21 号;- 2 -房产所有权证:邕宁房产证四塘字第 02100020 号,邕房权证字第 01546855 号,桂房证字第 01202172,01202174 号,房权证邕宁字第 010023、010024、20074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1990)字第 14002 号,邕国用(1995)字第 1401019 号,邕国用(2001)字第 1401088-1、1401099号,邕国用(2002)字第 1401019-1 号,邕国用(2003)字第1401001-3、1401248 号,邕国用

4、(2004)第1401151、1401210、1401211、1401225、1401240、1401247、1401249、1401251、1401256、1401314、1401315 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邕土1005508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塘农贸市场区域 351 号;三塘镇四塘卫生院(大门、围墙),原邕宁县四塘物资供应站、原邕宁县四塘镇润发汽车修配厂,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三塘国土资源管理所,南宁市兴宁区四塘粮食管理所(职工宿舍楼)、原邕宁县四塘镇财政所,原邕宁县电业公司(四塘供电所),原邕宁县四塘农业技术推广站,原邕宁县四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塘校区内大门、业

5、务办公房、平房宿舍、实训室、洗车房),四塘农机加油站,原邕宁县花岗岩石材开发总公司(南宁市嘉明玻璃工艺厂、南宁市金泵配套办公家具厂)。兴宁区五塘镇房屋征收范围邕梧东路:15-1、15、21、23、25、27、48、52、54、56、58、60、62、66、68、70、72、7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1999)第 15011320 号,邕国用(2001)第 15011310 号,邕国用(2004)第15011246、15121625、15121626、15121627、15121628、15121629- 3 -号,邕国用(2005)第 15121668-1-2、15121668-1-1

6、0、15121668-1-11、15121668-1-12、15121668-1-19、15121668-1-20、15121668-1-22、15121668-1-23、15121668-1-24 号;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房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注的证号)以及上述所列门牌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现场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四塘旧政府文化楼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四塘旧政府门口、四塘煤矿路口、同仁路口、四塘街路口、四塘街中国农村信用社门口、五塘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五塘社区公开栏

7、、西龙村村务公开栏)。相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可以到: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地址 :南宁市厢竹大道 63 号兴宁区政府 7 楼 710号,电话:0771-3290759)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区人民政府。兴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协

8、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的原则(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的进行搬迁。(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

9、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十、十一条规定进行补偿。六、住宅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附属物)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等保障性住房,购买面积、价格等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

10、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等资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 20%的货币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主要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构筑物(附属物)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1、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三塘镇辖区范围内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为三塘镇拆迁安置小区,属五塘镇辖区范围内的产权调换- 5 -房源地点为五塘镇拆迁安置小区。2、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套内面积 1:1 调换。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

11、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3、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4、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按照先签约、先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时间签约、同时间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

12、序。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费。一一一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房屋为产权商业铺面、办公、旅馆、车间、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八、构筑物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费的标准构筑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 2012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一)围墙(12 墙或 24 墙)每平米按 30 元或 50 元补偿;- 6 -(二)水泥地面按厚度和埋设

13、钢筋等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 0.1米至 0.3 米,分别按每平米 30 元80 元补偿;(三)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 260 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 340 元/户;(四)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 260 元/户或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五)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 250 元/台;柜式 300 元/台;(六)搬迁误工费每户 500 元/次(按 2 次支付);(七)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300 元/证;(八)住宅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次 10 元进行补偿(按 2 次支付);(九)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 10 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

14、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十)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住宅房屋给予 9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10 元/平方米月;铺面给予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60 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给予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1 元/平方米月;工业用房给予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8 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给予 6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4 元/平方米月。(十一)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 10 元/平方米月支付,征收 实施单位将 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使用时间)

15、,再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九、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在下列期限规定内签订协议- 7 -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一1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奖励 10000元。一2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内,奖励 6000 元。 一3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内,奖励 3000 元。 一4一超过公告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

16、支付给房屋产权人。十、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未取得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二)2004 年 8 月 15 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单位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可按该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 70%给予补偿或按70%房屋面 积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2004 年 8 月 15 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 95%补偿。(四)原邕宁县管辖范围内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由兴宁区人民政府

17、结合实际,另行认定及补偿。(五)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1、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和规划路网图等确认。 2 通过本款第 1 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六)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8 -1、根据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5 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

18、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一、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一)2004 年 1 月 1 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评估价格的 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 60%给予补偿。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二)2004 年 1 月 1 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

19、,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二、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 年 1 月 1 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的 50增加补偿。- 9 -十三、房屋特殊装修的补偿被征收

20、房屋特殊装修超出评估标准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又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评估的,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十五、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十六、

21、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

22、励费。(五)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 10 -政诉讼。十七、征收实施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十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十九、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南府发 20126 号)等有关文件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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