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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doc

1、1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 ,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性资金。引导资金按照“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南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是对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审核、评审及绩效考

2、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工作,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地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第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2常管理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地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第二章 使 用 范 围 和 方 式第四条 第五条

3、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开拓发展服务业新领域,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我市服务业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使用方向支持促进我市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创意中心、消费中心、运营中心等服务业关键领域项目;支持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改革试点示范范围项目;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区域项目;重点扶持探索性、创新性、公益性较强或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二)具体范围及支持标准1.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现代物流园、文化休闲旅游区、服务外包基地、新型专业市场等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重点扶持具有示

4、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每个集聚区建设扶持资金扶持上限为 500 万元。2.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3支持研发设计、信息技术、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智慧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休闲旅游、商贸服务、健康养老、数字文化应用、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此类项目应对为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对市级以上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该类项目予以优先扶持。每个项目扶持资金上限为 500 万元。3.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展示交易、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基础设施)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企业平台(不含

5、基础设施)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资金上限为 100 万元。4.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标准化试点项目,对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绩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单个品牌扶持上限为 50 万元,标准化试点项目扶持上限为 50 万元。5.服务业发展前瞻性研究及能力建设服务业重大规划、计划的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开展研讨、培训及宣传活动等,经费额度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 5%。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等相关经费由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据实核拨。64.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奖励,具体根据南昌市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进行。75.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根据

6、市统计局确定的新增纳入4统计范围的企业奖励名单,每户企业奖励 53 万元。6.服务业发展课题研究、规划编制与相关培训服务业重大规划、计划的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开展研讨、培训及宣传活动、项目管理费等,经费额度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 3%。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等相关经费由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据实核拨。8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事项。第三章 项目申 报 与 审 核第五条 第六条 引导资金按照公开申报、初审转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一)公开申报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7、。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企业所在县(区) 、开发区(新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初审转报 项目所在地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步筛选,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县(区) 、开发区(新区)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评审公示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并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5(四)集中支付 资金拨付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

8、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县(区) 、开发区(新区) ,由县(区) 、开发区(新区)按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 7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由市财政办理集中支付手续。(五)绩效评价 县(区) 、开发区(新区)发改、财政部门市发改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和抽查。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价。第六条 第七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不含赣江新区)依法设立的法

9、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与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原则上应为已入统的服务业规上(限上)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二)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带动作用强,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第四章 监 督 与 管 理6第七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区) 、开发区(新区)发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择优上报。各县(区) 、开发区(新区)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组织验收。第八条 第九条 市发改委组织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

10、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第九条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对该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额。第十条 第十一条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县(区) 、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各县(区) 、开发区(新区)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

11、指延期 1 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 20%及以上;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服务业办根据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审7定后处理由市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处理;项目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各县(区) 、开发区(新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全市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3 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应兑现政策资金超出年度引导资金规模,可采取分类切块和打分排序方式选择安排。本办法若与我市市本级其它已出台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有重复,所涉企业(或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策。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洪服领洪服字20141 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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