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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应对及操作要诀.DOC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应对及操作要诀主主 讲讲 : 左左 祥祥 琦琦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出 台 的 背 景 及 意 义1、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出 台 背 景2、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澄 清 三 大 误 区3、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是 在 偏 袒 资 方 吗 ?、3. 、4. 、1. 、2. 、5. 、13、6. 、7. 、14、8. 、9. 、10.、1、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及 未 注 册 时 怎 样 与 员 工 签 合 同2、 入 职 一 个 月 内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3、 入 职 一 个 月

2、后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4、 企 业 职 工 名 册 应 包 含 的 内 容一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及 怎 样 应 对 员 工 不 签 合 同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 依 法 取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的 , 可 以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登 记 证 书 的 , 受 用 人 单 位 委托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1、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及 未 注 册 时 怎 样 与 员 工

3、签 合 同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经 用 人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后 , 劳 动 者 不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劳 动者 终 止 劳 动

4、 关 系 , 无 需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但 是 应 当 依 法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其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2、 入 职 一 个 月 内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3、 入 职 一 个 月 后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5、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面通 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 每 满 一 年 支 付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6、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3、 入 职 一 个 月 后 员 工 不 签 合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7、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劳动 者 不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书 面 通知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并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前 款 规 定 的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工 资 的 起 算 时间 为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个 月 的 次 日 , 截 止 时 间 为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同 的 前 一

8、 日 。3、 入 职 一 年 后 企 业 仍 未 签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劳 动 合 同 的 ,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个 月 的 次 日 至 满 一 年的 前 一 日 应 当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向 劳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并 视 为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年 的 当 日 已 经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应当 立 即 与 劳 动 者 补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9、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职 工 名 册 , 应 当 包 括 劳动 者 姓 名 、 性 别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户 籍 地 址 及 现 住址 、 联 系 方 式 、 用 工 形 式 、

10、用 工 起 始 时 间 、 劳 动 合 同期 限 等 内 容 。4、 企 业 职 工 名 册 应 包 含 的 内 容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职 工 名 册 , 应 当 包 括 劳 动 者姓 名 、 性 别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 户 籍 地 址 及 现 住 址 、 联 系方 式 、

11、 用 工 形 式 、 用 工 起 始 时 间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等 内容 。 4、 企 业 职 工 名 册 应 包 含 的 内 容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由 劳 动行 政 部 门 处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与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地 不 一 致 的 , 有 关劳 动 者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 职 业 危害 防 护 和 本 地 区 上

12、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等 事 项 , 按照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用 人 单 位 注 册 地 的 有 关 标 准 高 于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的有 关 标 准 , 且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注 册地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的 , 从 其 约 定 。二 、 异 地 员 工 劳 动 标 准 正 确 适 用 及 选 择1、 连 续 工 作 10年 的 起 算 问 题2、 非 员 工 原 因 的 工 作 流 动 , 其 工 作 年 限 的 算 法3、 企 业 终 止 合 同 时 员 工

13、要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的 争 议4、 续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时 , 条 款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处 理三 、 剖 析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疑 难 问 题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连 续 工 作 满 十年 的 起 始 时 间 , 应 当 自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之 日 起 计 算 , 包括 劳 动 合 同 法 施 行 前 的 工 作 年 限 。1、 连 续 工 作 10年 的 起 算 问 题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 劳动 合 同 的 ,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14、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 劳动 合 同 的 ,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劳 动 者 非 因 本 人 原 因 从 原 用 人 单 位 被 安 排 到 新 用 人 单位 工 作

15、的 ,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新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原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新 用 人 单位 在 依 法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计 算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工 作年 限 时 , 不 再 计 算 劳 动 者 在 原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2、 非 员 工 原 因 的 工 作 流 动 , 其 工 作 年 限 的 算 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 劳 动合 同 的 , 除 劳

16、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 应 当 订 立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后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的 。 上 述 连 续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次 数 , 自 劳 动 合 同 法实 施 后 续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时 开 始 计 算 。3、 企 业 终 止 合 同 时 员 工 要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的 争 议 除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形

17、 外 , 劳 动 者 依 照 劳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提 出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其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容 ,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愿 、 协 商 一 致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协 商 确 定 ; 对 协 商 不 一 致的 内 容 ,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约 定 不 明 确 , 引 发

18、 争议 的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重 新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适 用集 体 合 同 规 定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报 酬的 ,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条 件 等 标 准 的 , 适 用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约 定 不 明 确 , 引 发 争议 的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重 新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适 用集 体 合 同 规 定

19、;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报 酬的 ,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条 件 等 标 准 的 , 适 用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4、 续 签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时 , 条 款 协 商 不 一 致 的 处 理1、 培 训 费 用 的 界 定2、 服 务 期 未 满 但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处 理 方 法3、 违 约 金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情 形4、 员 工 违 约 赔 偿 金 的 执 行 问 题四 、 培 训 费 、 服 务 期 及 违 约

20、 行 为 的 界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培 训 费 用 ,包 括 用 人 单 位 为 了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而 支 付的 有 凭 证 的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期 间 的 差 旅 费 用 以 及 因 培训 产 生 的 用 于 该 劳 动 者 的 其 他 直 接 费 用 。1、 培 训 费 用 的 界 定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其 进 行 专 业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期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培 训 费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其 进 行 专 业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期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培 训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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