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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章程.doc

1、1附件厦门华厦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厦门华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厦门华厦学院英文名称:Xiamen Huaxia College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 288 号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厦门市社会发展研究会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2、针,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质量为根本,秉承“公益性、非营利性” 办学原 则,培养 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六条 办学定位:立足厦门、面向福建,为区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培养具有绿色理念、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2第七条 办学层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八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院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学院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

3、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第十条 学院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部门。第二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学科专业第十一条 办学规 模: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设置初期,在校生规模稳定在 6500 人左右。 第十二条 教育形式: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区域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确定以工学为主,管理学为辅的学科专业发展原则,构建以检验技术学科群为特色、以信息技术学科群为

4、优势、以服务新兴产业的文化创意等专业为重要补充的学科专业布局。3第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 4 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 3 年。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 学院实 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负责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贤达人士、行业企业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贤达人士、行业企业专家担任董事会成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成员,直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

5、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涉及举办者,由举办者重新委派;如变更涉及其他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董事会人数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 7 人。其中,1/3 以上董事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会秘书长1 人。董事会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任期为 4 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决定院长薪酬,并根据院长4提名,核准学院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的办学发展方针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核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监督学院的经

6、费收支,审议批准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五)审议批准学院的组织机构设置;(六)审议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审议批准教职员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审议批准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 议。经 1/3 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议决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经 1/2 以上董事会成 员表决通过;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 聘任、解聘院长;(二 )修改学院章程;(三 )制定学院的办学发展方针和学院的 发展规划;(四 )审议 批准学院的 预决算报告

7、;(五 )审议 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 终 止。第十九条 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法律责任。5董事会章程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院长任期为 4 年,经董事会聘任核准可连任。第二十一条 院长 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

8、拟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任免各组织机构负责人并向董事会报备; (五)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实施奖惩;(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院资产;(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全面负责,副院长分工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及行政工作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院 设立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学院管理中的重要事项。6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组成与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

9、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第二十六条 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

10、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7大会闭会期间,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的最高评议机构,在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与发展、学风建设、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的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

11、设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和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位 评定委员会人数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 11 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务处主任和各院系负责人、各学科专业带头人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位评

12、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8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第四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 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学院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不断推进专业、课程、教材、设施设备等教学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实践创新

13、教学体系,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度对接。第三十六条 学院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的研究,为区域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 质量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制度、评教制度、教学督查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质量监控。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9第三十九条 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与境外高校的开展深度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第五章 党、团

14、组织第四十条 学院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各处室、院系(部)设立党(总)支部。主要任务是加强党的建设,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思想教育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第六章 经费来源、

15、财产与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10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1 举办者出资;2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学费收入; 3 校产运营收入;4 社会服务收入;5 政府资助; 6 社会捐赠; 7 其他合法收入。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学院总资产 6.88 亿元。第四十三条 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具体计提比例由学院财务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办理。学院相关捐赠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举办 者、董事会应积极争取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政府对学院办学的支持,加快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第四十六条 学院存 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不得以学院的资产对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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