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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1、0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 修订后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2005 年 4 月 2 日安徽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8 年 5 月 15 日安徽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正)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 理事会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第七章 秘书处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九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第十章 经费第十一章 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 理事会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第七章 会长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秘书处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十一章 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

2、成人员的勤勉义务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和纠纷调处第十三章 经费第十四章 附则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安徽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管理。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省辖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团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3、和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律师行业发展,发挥安徽省律师协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安徽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 ,简称安徽律协,英文名称ANHUI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 AHLA。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安徽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市、县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县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

4、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团结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2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依法自主开展工作。第五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和协调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第二章 职 责 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本省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

5、人员进行考核;(六)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健全律师执业保障体系;(三)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进行考核,实施奖励和处分;(四)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3受理律师的申诉;(八)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九)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宣传律师工作;(十一)编辑出版律师刊物、资料;(十二)协调

6、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十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四)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十五)建立健全会员执业保障体系;(十六)指导市律师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七)发展会员福利事业;(十八)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十九)办理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事务;(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组织会员业务培训、研讨和对外交流;(七)宣传律师工作;(八)编辑出版律师刊物、资料;(九)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十)实施律师救助、同业互助,发展

7、会员福利事业;(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十二)指导市、县律师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三)办理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事务;(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4第三章 会员 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注册或登记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登记设立并在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省辖市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

8、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有关保障;(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取得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取得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市、县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的福利、救

9、助和有关保障;(六)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5(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十)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团体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权利。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完成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10、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团体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八) 、 (九) 、 (十)项规定的权利。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五)完成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6(九)法律

11、、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惩戒委员会可视情节予以处罚;省辖市律师协会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团体会员应教育律师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活动,配合本会的调查事项,代收个人会员会费,并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可视情节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四)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

12、范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吊销、注销的;(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情形。7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条 “ 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律师代表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则;(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和批准

13、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五)选举、罢免本省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第十三条 安徽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但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收缴办法和重要的行业规则;(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14、(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规划和工作报告;(四)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六)选举、罢免本省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七)审议会费预、决算方案和经审计的收支情况报告;(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重大事项建议;8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

15、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在会议开始时,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名单、会议议程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主席团负责召集本届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九)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律师代表的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相同

16、,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质询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9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选。主席团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

17、、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七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

18、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负责主持本届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选。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条 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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