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学校章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条 为 适 应 现 代 教 育 发 展 的 需 要 ,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 全 面 贯 彻国 家 职 业 与 成 人 教 育 方 针 , 提 高 教 育 、 培 训 质 量 和 社 会 效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 职 业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区 教 育 局 及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具 体 要 求 和本 校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全 称 为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万 顷
2、沙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 是 全 民 所 有 制 事 业 单 位 , 由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教 育 局 举 办 , 是 一 所 区 办镇 管 的 成 人 文 化 技 术 学 校 。 学 校 校 址 :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万 顷 沙 镇 向 东 三街 45 号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办 学 宗 旨 是 : 坚 持 贯 彻 国 家 成 人 教 育 办 学 方 针 ,积 极 参 与 全 民 学 习 、 终 身 学 习 体 系 的 构 建 , 为 本 地 区 劳 动 者 提 供 一 个优 质 的 成 人 教 育 平 台 , 促 进 学 习 型 社 会 建 设 ; 遵 循
3、 成 人 教 育 为 当 地 社会 服 务 的 办 学 理 念 , 面 向 农 村 、 社 区 和 企 业 , 多 渠 道 挖 掘 办 学 形 式 ,多 方 面 开 展 教 学 培 训 业 务 。第 四 条 校 训 : 开 拓 、 求 实 、 勤 奋 、 进 取 ; 校 风 : 文 明 、 规 范 、自 强 、 创 新 ; 服 务 理 念 : 服 务 大 众 、 加 强 管 理 、 提 高 质 量 、 铸 造 品牌 ; 校 徽 :2第 二 章 学校组织与行政管理第 五 条 按 照 乡 镇 成 人 学 校 一 贯 以 来 的 管 理 体 制 , 为 了 所 在 地 政府 重 视 成 人 教 育
4、工 作 , 学 校 校 长 由 万 顷 沙 镇 政 府 分 管 教 育 的 镇 领 导 兼任 。第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常 务 副 校 长 负 责 制 , 在 南 沙 区 教 育 局 和 万 顷 沙镇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常 务 副 校 长 负 责 学 校 全 面 工 作 , 全 体 教 职 工 参 与 学校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第 七 条 常 务 副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由 万 顷 沙 镇 政 府 任 命并 向 南 沙 区 教 育 局 备 案 。 常 务 副 校 长 必 须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 全面 贯 彻 国
5、 家 方 针 、 政 策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认 真 执 行 上 级 党 委 和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决 定 , 对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承 担 管 理 学 校 的 责 任 。第 八 条 学 校 设 校 长 室 、 教 师 办 公 室 、 招 生 办 公 室 , 设 主 任 一 名 。第 九 条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实 行 在 编 教 师 聘 任 制 , 岗 位 责 任 制 , 绩 效工 资 制 ; 后 勤 及 教 辅 人 员 实 行 合 同 制 ; 兼 职 教 师 实 行 临 聘 制 。第 十 条 学 校 工 作 实 行 民 主 、 科 学
6、决 策 ,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需 由 教 职 工 大 会 讨 论 、 研 究 , 并 报 镇 分 管 教 育 的 领 导( 校 长 ) 同 意 , 方 可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常 务 副 校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的 主 要 职 责 :3( 一 )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 积 极 推 进 教育 现 代 化 ,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 依 法 治 教 , 促 进 学 校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建 设 ,保 护 师 生 的 安 全 与 合 法 权 益 。( 二 ) 制 订
7、学 校 章 程 和 发 展 规 划 , 提 出 学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阶 段 目标 和 总 体 目 标 , 切 实 组 织 实 施 ,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社 会 效 益 。( 三 )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安 全 、 教 学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 后 勤 管 理 、 科 研 、 培 训 等 工 作 , 明 确 中 层 干 部 及 教 职 工 岗位 职 责 与 分 工 , 加 强 管 理 、 团 结 协 调 、 形 成 合 力 。( 四 ) 搞 好 校 园 环 境 及 文 化 建 设 , 关 心 教 职 工
8、 和 学 生 的 生 活 , 不断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 廉 洁 从 政 , 以 身 作 则 , 为 人 师 表 , 带 头 实 干 。( 五 )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 指 导 与 监 督 , 定 期 向 上 级 主 管部 门 请 示 和 汇 报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常 务 副 校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有 下 列 职 权 :( 一 )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需 要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代 表 学 校 决 定 内 部机 构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 聘 任 中 层 干 部 , 对 中 层 干 部 进 行 分 工 和 考 核 。(
9、二 )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需 要 ,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代 表 学 校 实 施 教 师的 聘 任 , 合 同 制 人 员 的 招 聘 , 对 教 师 及 合 同 制 人 员 进 行 分 工 和 考 核 。( 三 ) 制 订 学 校 的 办 学 规 划 、 招 生 计 划 、 教 学 培 训 方 案 及 考 核 、奖 励 方 法 , 并 对 教 师 和 学 员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4( 四 )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负 责 学 校 收 入 及 支 出 管 理 , 负 责 审 批 学 校财 务 开 支 ; 决 定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 教 学 设 备 设 施 的 购
10、置 、 改 造 、 维 护 ,学 校 日 常 开 支 。( 五 ) 法 律 法 规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或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十 三 条 教 职 工 大 会 是 学 校 的 民 主 决 策 与 监 督 机 构 , 成 员 由 学校 全 体 教 师 及 职 工 组 成 , 对 学 校 工 作 讨 论 、 研 究 、 监 督 , 支 持 校 长及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一 ) 教 职 工 大 会 讨 论 学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 积 极 提 出 意见 和 建 议 。( 二 )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11、参 与 民 主 推 荐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人 选 和 学校 的 民 主 管 理 。( 三 ) 讨 论 、 研 究 学 校 重 大 开 支 项 目 , 并 进 行 监 督 。( 四 ) 审 议 学 校 重 大 奖 惩 事 项 、 奖 惩 条 例 、 学 校 章 程 和 各 项 规章 制 度 。( 五 ) 团 结 全 体 教 职 工 , 努 力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第 三 章 教 职 工 管 理第 十 四 条 根 据 成 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学 校 建 立 专 、 兼 职 相结 合 的 教 师 队 伍 , 专 职 教 师 中 的 在 编 教 师 由 教 育 行
12、政 部 门 在 中 小 学 教5师 总 编 制 中 解 决 , 合 同 制 教 职 工 由 学 校 根 据 办 学 情 况 进 行 招 聘 。 专 、兼 职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学 历 、 职 称 等 任 职 资 格 。第十五条 学校专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聘任,外聘兼职教师根据教育培训需要由学校聘请。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享受和行使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 十 七 条 教 师 、 职 工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宪 法 、 法 律 、 方 针 和 政 策 ,自 觉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职 业 道 德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服从领
13、导,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第十九条 教师要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钻研业务,尽力搞好教研教改,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自觉遵守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第二十条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需要对教职工进行不定期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进修。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第 二 十 二 条 教 师 是 办 好 学 校 的 主 体 力 量 , 学 校 要 尊 重 教 师 、 职工
14、 的 主 人 翁 地 位 。 教 师 、 职 工 必 须 维 护 学 校 的 荣 誉 和 利 益 , 充 分 发 挥主 人 翁 精 神 , 致 力 于 成 人 教 育 和 社 区 教 育 的 发 展 。6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每 年 对 教 师 、 职 工 的 政 治 态 度 、 业 务 水 平 、 工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客 观 、 公 正 的 考 核 评 定 , 并 作 为 续 聘 、 奖 惩 的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进 行 教 育 、 教 学 改 革 , 开 展 教 科 实 验 、学 术 交 流 。 鼓 励 教 师 在 职
15、进 修 ,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 提 倡 “一 专 多 能 ”、“多 专 多 能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 职 工 在 教 育 教 学 、 培 养 人 才 、 教 育 科 研 、 教育 改 革 和 学 校 建 设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秀 的 , 学 校 予 以 表 彰 、 奖 励 。 对 有 突出 贡 献 的 教 师 、 职 工 , 报 请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表 彰 、 奖 励 , 并 在 评 聘职 称 , 提 拔 任 用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违 法 乱 纪 、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教
16、 师 、 职 工 , 将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予 以 教 育 、 批 评 和 惩 处 。第 四 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本镇及周边地区全体劳动者为主要教育对象。学校根据需求公布教育培训内容,采取单位组织推荐、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办法,组织生源入学,主要以成人在职学 历 教 育 和 短 期 培 训为 主 ,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第 二十八条 在 学历教育方面,按照程序取得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合 作 办 学 院 校 发给毕业证书;7短期培训方面,学生参加学习,并能通过规定的考核,发给相应的证书。第二十九条 依据国家
17、教育教学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精神,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贯 彻 德 育 纲 要 , 完 善 德 育 工 作 网 络 , 优 化 育 人环 境 , 不 断 改 进 德 育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 省 、 市 相 关 部 门 及 合 作 办 学 院 校 统 一编 制 的 教 学 培 训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材 的 要 求 实 施 教 学 培 训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坚 持 以 教 学 为 中 心 , 面 向 全 体 学 员 , 更 新 教 育 、 教学 观 念 , 改 进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促 进 学 员 全
18、 面 发 展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务 处 是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 负 责 对 学 校 各 类教 学 工 作 进 行 计 划 、 组 织 、 实 施 和 调 整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并 按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联 合 办 学 高 等 院 校 的 规 定 组 织 各 类 考 试 和 考查 。第 三 十 三 条 执 行 教 学 常 规 , 按 要 求 做 好 教 师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 组织 教 学 质 量 评 估 活 动 。第 三 十 四 条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 健 全 学 籍 档 案 , 对 奖 惩
19、以 及 转 学 、休 学 、 退 学 、 缓 考 、 复 学 等 事 宜 严 格 按 有 关 程 序 去 办 , 建立教学统计档案和资料库。第 五 章 学 校 与 学 生 、 社 会8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的 权 利 :()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 自 主 办 学 。(二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三 )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或 协 助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颁 发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或相 关 证 书 。(四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五 )管 理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20、和 经 费 。(六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 。(七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的 义 务 :(一 )遵 守 国 家 的 各 项 法 律 、 法 规 。(二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 向 受 教 育 者提 供 必 要 的 教 学 场 所 、 设 施 和 设 备 , 提 供 合 资 格 的 教 师 和 体 育 、 卫 生保 健 设 施 ,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 保 障 受 教 育 者 上 课 期 间 的 安 全 。(三
21、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断 改 善 教 师 、职 工 的 工 作 、 生 活 条 件 。(四 )按 合 作 办 学 院 校 和 物 价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 并 公 示 收费 标 准 , 依 法 接 受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物 价 、 审 计 、 监 察 等 部 门 的 评估 、 检 查 、 审 计 和 监 督 。9第 三 十 七 条 学 员 的 权 利 :( 一 )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种 活 动 , 使 用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 图 书 资
22、料 。( 二 ) 在 学 业 成 绩 、 品 行 上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考 试及 格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毕 业 证 书 或 相 关 证 书 。(三 )接 受 平 等 教 育 , 受 到 不 公 平 处 罚 或 人 身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时 ,有 权 对 学 校 、 教 师 提 出 意 见 或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 四 )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 评 议 教 师 和 学 校 的 工 作 。( 五 ) 上 课 期 间 个 人 财 产 和 人 身 安 全 得 到 切 实 的 保 障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23、 利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员 的 义 务(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二 ) 遵 守 学 员 守 则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三 ) 尊 敬 师 长 、 关 爱 同 学 、 形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品 格 和 道 德 情操 。( 四 ) 勤 奋 学 习 、 关 心 班 级 , 积 极 协 助 班 委 会 做 好 班 务 工 作 , 维护 学 校 荣 誉 。( 五 ) 法 律 、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与 社 会 :10( 一 ) 学 校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的 前 提
24、 下 , 积 极 参 加 当 地 的 社会 公 益 活 动 。( 二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 可 以 通过 适 当 形 式 , 支 持 学 校 的 建 设 , 参 与 学 校 的 管 理 。( 三 ) 学 校 要 加 强 管 理 ,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为 本 地 区 劳 动 者 提 供 一个 可 供 选 择 的 优 质 的 成 人 教 育 平 台 。第 六 章 学 校 财 务 管 理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各 项 收 入 和 支 出 均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 严 格 执 行 上级 部 门 及 财 务 制 度
25、 的 要 求 , 由 镇 财 务 核 算 中 心 统 一 核 算 。 学 校 各 项 支出 , 坚 持 “精 打 细 算 , 厉 行 节 约 , 量 入 为 出 , 统 筹 兼 顾 , 保 证 重 点 ,收 支 平 衡 , 力 求 有 所 结 余 ”的 原 则 开 支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 政 策 、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和 上 级 制 定 的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二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和 上 级 核 定 的 预 算 , 在 规 定 的 权 限 内 , 支 配和 办 理 本 单 位 预 算 , 办 理 各 项 财 务 支 出 , 合 理 分 配 资 金 , 努 力 增 收 节支 。( 三 ) 加 强 财 务 活 动 分 析 ,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财 务 收 支 中 的 问 题 ,提 高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和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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