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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1、宁安监综201445 号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区(开发区、园区)安监局: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3356 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适用范围根据实施办法,本市境内凡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 年版)(国家安监总局公告 2013 年第3 号)、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 年版

2、)(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 2013 年第 9 号)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行业归属不能确定的,由各区(开发区、园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区级安监局)商请本级经信、统计部门核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是指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装置年设计使用量和年实际使用量的较大值。其中,年设计使用量依据化工装置的设计文件核定,无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未核定的,依据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核定的年使用量确定;年实际使用量依据化工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前 3 年每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确定。危险化学品作为介质、溶剂等在化工装

3、置内循环使用的,使用数量以实际消耗的数量核定,循环过程不累加计算。在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参与化工过程的,以稀释前的实际使用量核定,不含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数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单纯作为燃料的。二、许可证的申请具备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市安监局负责市列管化工企业申请材料的接受;其它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区级安监局负责接受。企业在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2 份);实

4、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其中第六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请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制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在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时,应首先在“江苏安全生产网” (网址:http:/ ,进行网上注册,按照规定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申请,实行网上同步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申请书外,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均提交 1 份;其中,相关申请书应登录“信息系统”并填写好后打印;所有的复制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企业

5、应制作申请材料电子版光盘(2 份)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三、申请材料的接收区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企业在申办安全使用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区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区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出具申请材料登记表(登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后自动生成,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加盖本单位公章。区级安监局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四、审核及发证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

6、,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市安监局负责市列管化工企业的现场核查,其他企业由所在区级安监局负责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按照“信息系统”中的表式,加盖本机关公章)。区级安监局应当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光盘 1 份)与申请材料登记表、 现场核查意见书(必要时)一并转报市安监局。其中: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书转报 1 份,另 1 份由所在区级安监局留存。市安监局对企业申请材料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作出处理,对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

7、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一个企业仅核发一张安全使用许可证。同一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在同一张安全使用许可证上注明每个使用场所地址及其对应的使用品种、年使用量。同一个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在同一张安全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企业名称。五、许可证的变更已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应当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原安全使用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 2 份。区级安监局接受材料

8、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并转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变更隶属关系的,企业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安监局提交证明材料。已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应当按实施办法及以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 2 份);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原安全使用许可证正本、副本。如变更后涉及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还应提供应急预案重新备案的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

9、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备案告知书复制件。区级安监局应当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申请材料登记表、 现场核查意见书(必要时)一并转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四、审核及发证”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并颁发变更后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六、许可证的延期已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使用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照实施办法、 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 2 份);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除第一款

10、第二项、第十项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制件。原安全使用许可证正本、副本。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且保持原安全使用许可证所著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向市或区级安监局提出直接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 2 份);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制件;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实施办法,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

11、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书面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取得的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市或所在区级安监局出具的企业 3 年内未受到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原安全使用许可证正本、副本。区级安监局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并转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直接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手续。七、安全评价报告受企业委托且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根据实施办法及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

12、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并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从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学历和从业资历要求执行。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对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现状,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评价报告中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设施)自动控制(安全监控)情况、未经专业单位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情况等

13、,应当以专门章节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报告签发日期距企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八、工作要求区级安监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全面排查、确定领证对象,并明确专门的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受理、现场核查等工作,规范相关资料台账的归档。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把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登记、受理和现场核查关。要加强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将实施办法、 通知和本实施意见传达到辖区内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向企业告知申请受理部门、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申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准备工作。2014 年 10 月底前,在役化工企业必须按照实施办法、 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各级安监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对于企业涉及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 年 10 月 9 日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 年 10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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