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书三证”遗失补办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无相关法律依据,属便民服务事项。二、承办机构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建设管理股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县规划局提出遗失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确认: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核查确认;3.补办:经核实与县规划局留存档案一致,申请人存有“一书三证” 复印件的,县规 划局予以盖章确认 ;无复印件的,县规划局出具证明。五、服务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省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实转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城乡
2、规划条例第 26 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二、承办机构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按照申报条件备齐申报材料,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南陵县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在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先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初审同意后,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报我局;2、确认:我局收到申请后审查确
3、认;3、办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及申报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转报省住建厅,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五、服务时限20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城乡规划批后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8 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47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
4、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二、承办机构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一)主动公开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二)依申请公开1.申请:申请人以应当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确认: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审查确认。3.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五、服务时限1.城乡规划及
5、重大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开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 2 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
6、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二、承办机构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一)主动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按照法定内容、期限、方式或场所予以公告或公布。(二)依申请公开1.申请:申请人以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
7、公开;2.确认: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审查确认。3.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五、服务时限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在法定期限内公开。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一书两证”的延期申请受理服 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33 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8、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二、承办机构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建设管理股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南陵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延期申请;2.确认: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3.答复:对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准予延期;对不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证件到期后自动失效。五、服务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