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工作年度评价制度 苏园管 办 2012 68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整体水平,加快基层单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细则中有关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 “负责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园区的档案业务工作 ”,以及苏州市档案条例中有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档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区内档案评价工作的开展。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和其他 组织应当主动申请、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价。 第三条 档案工作年度评价采取综合
2、评价或专项评价的方法。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每年公布评价单位名单及评价内容,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将自评材料报苏州工业园区档案管理中心。其他单位可自主申报当年年度评价。 第五条 评价工作程序 1.自检自评。根据公布的当年评价内容,相关单位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情况报告。 2.现场评价。园区档案管理中心分期组织开展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评价,根据评价内容逐项打分。 3审核通报。园区档案管理中心对各单位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通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第六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单位,由园区档案管理中心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整改的单位,将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一二年十月十 七 日 苏州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