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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技术设计标准规范(讨论稿~).doc

1、-_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讨论稿)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15 年 7 月-_-_目 次前 言 .IV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术语和定义 .25 总则 .25.1 目标与任务 .25.2 建设原则 .35.3 总体框架 .36 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功能 .16.1 图形数据浏览、编辑、查询等功能 .16.2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一体化管理功能 .26.3 专题图件制作与输出功能 .26.4 楼盘表制作功能 .26.5 数据质量检查功能 .26.6 图形数据接口调用功能 .36.7 多样复杂地理数据转换 .36.8 可视化数据转换及

2、数据模型定义 .37 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功能 .37.1 登记业务流程定制与运行管理 .37.2 工作流程定制管理 .67.3 表单定制管理 .77.4 系统维护 .78 数据要求 .88.1 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 .88.2 权籍调查增量登记来源数据 .88.3 交易审批数据实时获取 .88.4 登记成果数据社会化服务 .89 系统接口 .89.1 内部接口 .89.2 外部接口 .910 技术要求 .910.1 基础软件架构要求 .910.2 系统开发要求 .911 信息安全要求 .1011.1 网络安全 .1011.2 系统安全 .10-_11.3 应用安全 .1011.4 数据安全 .

3、1011.5 安全管理 .1112 系统测试与验收 .1112.1 系统测试与试运行 .1112.2 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整改 .1212.3 系统验收 .1213 运行维护 .1213.1 运行维护制度建设 .1213.2 设备运行维护 .1213.3 不动产登记数据运行维护 .1213.4 应用系统运行维护 .13-_前 言为指导省、市、县三级不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_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1 编制目的规范省、市、县三级不动产

4、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交换与服务。2 适用范围本规范用于指导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软件开发和部署运行。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务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

5、规范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国土资源部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数据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指南CJJ/T 115-2007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T 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5-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6-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 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 15532-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_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1 不

6、动产 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4.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4.3 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支撑手段,系统能支持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完成从窗口收件、审核、审批、缮证、归档等一系列的登记日常操作。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国家级平台重要的子系统,是国家级平台

7、有效运行的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步更新。5 总则5.1 目标与任务5.1.1 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充分利用已有基础,通过集成整合与建设,建成各级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的网上运行与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规范化。5.1.2 任务(1)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梳理和再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建立业务模型。(2)设计和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覆盖本地各

8、类不动产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贯穿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_(3)设计和建立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关联关系,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时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4)统筹已有资源,建立能满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数据存储管理、各级互联互通、与横向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的网络等基础设施环境。5.2 建设原则5.2.1 加强统筹规划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要符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确定技术路线、建设和运行模式等。5.2.2 立足已有基础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的改造,充分

9、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5.2.3 保持相互衔接纵向上,要与国家级平台对接,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横向上,与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系统充分衔接,确保信息互通共享和交换。5.2.4 确保信息安全严格遵循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5.2.5 实现深度融合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深度融合,把系统设计和开发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保证系统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规范和优化。5.3 总体框架5.3.1 系统构成不动产登记信息

10、系统应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不动产权籍调查子系统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的前置系统,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准备与整理工作;不动产登记管理子系统用于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的功能。5.3.2 数据构成 -_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管理的数据应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 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是不动产权籍调查过程形成的成果数据;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包括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等数据;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应包括不动产登记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件、流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 5.3.3 与信息平台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信息平台的组成

11、部分,根据所采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可以纳入省、市级平台运行,或在县级运行。各种建设和运行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都应与国家级平台连接。5.3.4 与相关系统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关系如图 1 所示。(1)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支撑,即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各环节需要调用和操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也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来源,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登记过程、登记结果等数据用于实时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用于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组织、管理、更新维护和应用服务配置。(2)与其他系统关系。不动产

12、登记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一般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纽带,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产生数据,纳入数据库,根据需求对数据进行抽取、转换等处理,为其他系统运行提供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服务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研究和宏观分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接入国家级平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图 1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_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系统用于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实时提供登记信

13、息互通服务,一般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直接对接。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相关业务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需求,提供信息共享服务,服务的信息来源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按照需求定制而成。不动产登记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社会公众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服务信息通过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抽取和处理。5.3.5 建设和运行模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模式分以下四种,下述的集中模式是指建立了本级的信息平台,在信息平台上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无论采用哪种模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都应直接与国家级平台连接(图 2) 。(1)省级“大

14、集中”模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本地统一的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省级信息平台上运行,为本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省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通过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与国家级平台连接,确保本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每一宗登记的信息都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四级实时共享。(2)省级“部分集中”模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本地统一的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省级信息平台上运行。部分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有本市统一的信息平台,运行市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省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省本级和纳入省级信息平台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日常登记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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