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泽州县“四荒”地治理开发合同书年 月 日“四荒”地治理开发合同书甲方:泽州县 镇 村民委员会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根据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对治理开发农村“四荒” 资 源,加 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精神,乙方通过 形式获得甲方范围内 小流域“ 四荒 ”治理使用权,为加快“四荒” 治理开 发步伐,确保治理速度和质量,从根本上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本合同。一、范围及面积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总面积 亩。 (详细界线及面积以后附 1:1 万地形图为准)“四荒” 地现 状:一类 荒坡、沟、滩、丘地 亩;二类荒坡、沟、滩、丘地 亩;零星耕地 亩,零星树木 棵;零
2、星牧坡 亩;零星房屋 间。二、治理期限治理管护年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三、治理目标乙方要在附合甲方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四荒” 治理目 标。在治理 时段内,山、水、田、林、路 统一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综合考虑,达到级小流域治理标准:1、按规划目标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各项治理措施符合验收质量要求,治理程度达 70%以上,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 80%以上(经济林草面积占林草总面积的 20%50%),综合治理措施保存率 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并有良好的管理,没有发生毁林毁草、陡坡开荒等破坏事件。2、各
3、项治理措施配置合理,工程与林草,治坡与治沟紧密结合,协调发展,互相促进,建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御体系;各项措施充分发挥了保水、保土效益,实施期末与实施前比较,流域泥沙减少 70%以上,生态环境有明显的改善。3、在治理过程中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坚持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土地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的良性循环。四、治理规划按 规划书, 年完成治理任务,综合治理面积 亩,治理度达到 %。年,治理面积 亩。其中:水平梯田 亩,乔木林 亩 ,灌木林 亩 ,经济林 亩,改良牧坡 亩,闸 谷坊 座,蓄水旱井 眼,治理进度为 %;年,治理面积 亩。其中:水平梯田 亩,
4、乔木林 亩 ,灌木林 亩,经济林 亩,改良牧坡 亩,闸 谷坊 座,蓄水旱井 眼,治理进度为 %;年,治理面积 亩。其中:水平梯田 亩,乔木林 亩 ,灌木林 亩 ,经济林 亩,改良牧坡 亩,闸 谷坊 座,蓄水旱井 眼,治理进度为 %;年,治理面积 亩。其中:水平梯田 亩,乔木林 亩 ,灌木林 亩 ,经济林 亩,改良牧坡 亩,闸 谷坊 座,蓄水旱井 眼,治理进度为 %;年,治理面积 亩。其中:水平梯田 亩,乔木林 亩 ,灌木林 亩 ,经济林 亩,改良牧坡 亩,闸 谷坊 座,蓄水旱井 眼,治理进度为 %;五、技术要求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执
5、行,工程措施、林草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六、严禁在小流域内毁林开荒,铲除草皮等破坏行为,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尽快退耕,种树种草,恢复植被,不得将“四荒 ”地改作非 农用途,不得进 行掠夺性开发,以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七、凡治理五年,治理度不足 50%者,要限期在三年内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足 30%者,要限期在五年内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足 15%或买而不治者,经水利水电局核实,收回“四荒” 地治理开 发 使用证,本合同自 动终止。八、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买方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国家对所占“四荒 ”地给予 补偿。九、甲方对乙方的治理开发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并将治理情况上报乡镇水管站,以便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实际问题。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水管站,县水利水电局各执一份,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乡 (镇 )水管站 审查 意 见 (签字、盖章):县水务局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