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从业,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意识,推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3 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 258 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本着“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的原则,结合新时期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实际,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 “十三五”专项规划、 “两创一建 ”工作,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注册、 备案” (以下 简称“行政许可”)等食品药品行政监管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 )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公布、档案管理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
3、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褒奖和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级发布的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直接审批、监管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使用,对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和分值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审核汇总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组织协调、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工作;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
4、监管总局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上报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与事权划分,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直接审批、监管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归档、评定和上报,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变更提出建议、意见。监督指导派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用分级评定结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协调辖区
5、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日常维护、检查督查和考核通报等工作。第2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质量安全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检验抽验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一)主体基础信息1.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4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二)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管
6、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三)质量安全信息1.食品药品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内外部环境、生产经营条件、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关键设施设备及布局、工艺流程、人员、仓储及委托生产、委托检验和计算机系统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的信息。2. 检验抽验发现问题及品种、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3.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投诉举报处置,不合格产品和问题产品的追踪调查、处置、召回、销毁情况,年度产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等信息。(四)投诉举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收到社会或组织举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微信、微博、信函、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信息,及核查处理信息。(
7、五)信用等级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评定和发布的信用等级信息。(六)行政处罚信息5包括食品药品从业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七)表彰奖励信息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等方面的表彰奖励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信息包括:(一) 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发挥典型
8、示范引领作用获得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二) 主动采取严于或高于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水平的;(三) 在造成危害前主动报告并召回全部问题产品的;(四) 积极参与食品药品领域科普宣传、区域品牌创建、社会救灾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五)主动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每年12月底前申报并提交证据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及时归集信息。6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设备设施,将信用信息记录、维护、管理和使用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实行信息管理专人负责制。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
9、取监管部门人员录入、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和数据自动生成的方式归集。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 “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 的原则 ,信息的采集、更新、 归档工作应在行政相对人收到许可、检查、处罚决定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保留期限为产品最长的保质期限。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1月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 级)、基本守信(B 级)、失信(C 级)、严重失
10、信(D 级)。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和相关条件自动生成。7第十一条 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A 级:(一) 依法取得许可或登记备案、注册的;(二) 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无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处罚记录的;(三) 信用记分10分以下的。第十二条 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B级:(一) 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注册的;(二) 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的;(三) 非主观故意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3次以下或被处以警告以外仅被处罚1次且记分不高于5分的;(四) 信
11、用记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记30分情形的。第十三条 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C级:(一) 连续 2 年评定为 B 级,生产经营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没有明显改善的;(二) 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2 次以上的;(三) 信用记分有一次记30分情形,或者记分在308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记50分的。第十四条 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D级:(一) 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3 次以上的;(二) 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记50分的;(三) 聘用被行政机关列为“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
12、理工作”的人 员的;(四) 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管理的;(五) 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诚信红名单” :(一) 连续2年保持A级,且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积极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二) 连续3年保持A级的。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 管理 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9(二) 信用记分出现一次性记50分情形的。第4章 信用分类管理第十七条 列入“诚 信红名单” 或评定为 A级
13、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以下待遇:(一) 在信用管理系统长期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二) 优先推荐政府表彰;(三) 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四) 依法优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认证等事项;(五) 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如给予政策上的优先扶持、优先获得奖补、减免等。列入“诚信红名 单” 的行政相对人在一个信用 记录周期内,记分达到10 分以上时,自动退出“诚信红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加强针对性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违法行为涉及自由裁量项目时,采取中线处罚。第十九条 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督
14、管理部门对其应采取以下约束:(一) 在社会信用管理网站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2年;(二) 日常监管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10(三) 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它行政“许可” 。(四) 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五)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产品;(六) 违法行为涉及自由裁量项目时,采取中线偏上处罚。第二十条 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 在社会信用管理网站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3年,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时间为5 个信用记录周期;(二) 对于继续从业的,负责日常监管职责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要求每周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解决;(三) 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它行政“许可” 。(四) 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扩大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和范围;(五) 受到资格罚的行政相对人,从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六) 违法行为涉及自由裁量项目时,采取上线处罚。七七七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加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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