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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DOC

1、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讨论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2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目的与范围1.1 为了确保认证机构进行森林经营认证(FM)与产销监管链认证(COC)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对从事森林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

2、构应满足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 导则65: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 IAF 对 ISO/IEC 导则 65:1996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1.2 本文件 R 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 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注:本文件的 R 部分和 C 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1.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

3、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3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森林管理委员会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

4、FSC)相关标准 FSC 认可认证机构的一般要求:对导则 65 的应用(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SC Accredited Certification Bodies: Application of ISO/IEC Guide 65:1996 FSC-STD-20-001 (Version 2-1) En)FSC 认证机构审核员资格准则(Qualifications for FSC Certification Body Auditors FSC-STD-20-004 (Version 2-2) En)FSC 森林经营预评估 (Forest Pre-evaluation

5、 visits FSC-STD-20-005 (Version 2-1) En)森林经营评估中的相关利益方走访(Stakeholder consultation for Forest Evaluation FSC-STD-20-006 (Version 2-1) En)FSC 森林经营评估(Forest Management Evaluation FSC-STD-20-007 (Version 2-1) En)FSC 对 COC 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Accreditation standard for Chain of Custody Evaluations FSC-STD-20-011 (V

6、ersion 1-1) En)PEFC 相关标准(技术文件)附录 6 认证和认可程序( Annex 6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Procedure)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43 术语、缩语和定义中国森林认证标准和 GB/T19011-2003 中的术语、缩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森林经营认证:Forest management(FM)产销监管链:Chain of Custody(CoC)FMU:森林经营单位小规模低强度经营森林:SLIMF(全称) ,森林

7、面积不足 100 公顷的企业可以申请此项认证。定义小规模或低强度,注解或说明R部分 认可程序R1 认可申请R1.1 申请森林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该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如认证机构同时申请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种认证类型,则每种认证类型至少实施1 个组织的认证,认证项目总数不少于 3 个;申请人在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R1.2 申请人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 条款

8、所要求的文件。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5(包括 FM 和 CoC)和适用标准等。R2 评审CNAS 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R2.1 文件评审CNAS 根据认可评价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R2.2 见证评审R2.2.1 见证评审

9、项目数量初次认可时见证项目数量不少于 2 个,且需对每个申请的业务范围(FM 和 COC)实施见证。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R2.2.2 见证评审项目要求见证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检查项目。森林经营见证项目应包括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产销监管链见证项目应包括加工环节。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业务范围(FM 或 COC)及适用标准等。C 部分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

10、期:2009 年 X 月 X日6C1 基本要求C1.1 在中国境内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C1.2 认证机构制定的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应满足 CNAS-CC21 条款 4.1.3 和 CNAS-CC22 条款 G.4.1.3 G.4.1.5,G.4.3.2,G.4.3.3的要求。C1.3 在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a) 认证机构的整体运作; b) 公正性审查;c) 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d) 认证决定;e) 认证机构政策实施的监督;f) 争议处理

11、。C2 分包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或个人分包认证相关的除报告审查和认证决定外的部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C3 质量体系C3.1 除了 CNAS-CC21 第 4.5.3 条规定的要求外,质量手册及相关程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7序还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a) 申请受理;b) 预评价要求(适用时) ;c) 利益方咨询(适用时) ;d) 主评价要求;e) 认证报告的审查;

12、f) 同行专家评审(适用时) ;g) 认证决定;h) 颁证;i) 监督要求;j) 认证的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C4 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与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C4.1 认证的批准a)遵守所有适用标准的要求;b)签订了合同,同意:i. 符合认证机构的颁证条件;ii. 通知认证机构经营状况与/或可能影响认证持续有效的资源状况的变化;C4.2 保持证书的必要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持有者应:a) 遵守并一直符合认证机构颁发认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全面行动,纠正颁证前发现的一般不符合;b) 符合认证机构关于声明、标识、认证标志的要求;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13、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8c)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严重不符合进行了纠正;d) 接受认证机构确定的监督。C4.3 认证范围的变更:a) 认证范围变化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b) 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证机构认为范围变更对面积、经营活动关系重大,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c)团体认证成员的增加或减少不视为范围变更,除非认证机构认为变更需要团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做出重大变动。C4.4 认证的暂停或撤销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要求组织停止使用森林认证标志, 停止销售先前贴了标签的产品

14、、不得继续做出任何符合认证要求的声明等。C4.5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造成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制定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举一反三,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C5 文件C5.1 认证机构应在网站上公布 CNAS-CC21 第 4.8.1 条规定的信息。C5.2 如认证机构作为另一个机构的一部分运营(如政府部门或作为公司的一个部门) ,认证机构应公布上述信息,明确说明与认证机构和上述机构之间的关系。C6 记录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9C6.1 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

15、准确、完整、最新的记录:a) 认证机构人员(员工、检查员、同行评价员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b) 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c) 认证机构委员会的工作记录;oper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y committeesd) 认证申请;e) 评价报告;f) 认证合同;g) 同行评审的意见与认证机构所作出的反馈;h) 负责认证决定的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记录;i) 公开的森林经营认证报告摘要;j) 获证组织及其认证的产品;k) 认证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负责受理上述投诉、申诉或争议的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记录;l) 内审、管理评审;C6.2

16、记录应安全存放,并至少保留 7 年,并能随时提供。C7 保密C7.1 认证机构的保密政策与程序应包括:C7.1.1 保密政策声明;C7.1.2 确保人员了解政策及相关义务的程序;C7.1.3 能够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的书面保密协议,上述人员包括:CNAS-SCXX:2009 第 X 页 共 X 页发布日期:2009 年 X 月 X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X 月 X日10a) 行政人员;b) 检查员;c) 顾问与分包方;d) 认证决定人员;e) 同行评审组成员;f) 委员会成员。C8 认证机构人员C8.1 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森林认证制度。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认证

17、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如生态学、林业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C8.2 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准则。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等最低要求。其中检查员最低要求应符合GB/T19011:2003 质量与/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标准规定的详细要求,并结合森林经营认证与产销监管链评价的特殊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C8.3 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检查人员、其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 ,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森林认证工作经验。特别是认证机构应:a)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培训;b) 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c) 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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