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超市招租文件文件编号:HSZC201660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二 0 一六年八月校园超市招租公告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湖北师范大学的委托,现对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超市以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欢迎有意向的商户与个人参与竞租。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超市2、文件编号:HSZC2016603、项目内容:包括凤凰超市、琼林超市两个校园超市,具体内容详见招租文件。二、竞租商户基本要求:1、须是中国境内的注册资金 200 万元及以上,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能够独立承担食品卫生等民事法律责任法人企业。2、具有学校超市管理经验。3、近三年内在经营
2、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名竞租无效:1、报名前仍拖欠学校门面或经营项目租金者。2、有私下转让学校门面或经营项目行为记录的。3、在经营过程中不听学校劝阻,引发扯皮纠纷者。4、租期已满拒不退还学校现有经营门面者。四、竞租文件发售时间及售价:1、竞租文件发售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每天上午 8 时至 11:30 时,下午 2:30 时至 5:00 时 。2、竞租文件发售地点: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黄石大道 133-4 号王家里聚宾大酒店对面)。3、每个校园超市报名费 500 元,报名费恕
3、不退还。开户名称: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亚光支行帐 号:420016068370500029704、报名携带下列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门面踏勘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联系人:余淑琴 13872106860 张应林 13597679989余佑华 177771903136 办公室 0714-6571126六、参与竞租的可选择 1 个或 2 个超市报名。竞租保证金 5
4、0000 元在2016 年 8 月 18 日前交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成交人的竞租保证金在正常开业后五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人的竞租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布后五日内无息退还。七、竞租商户的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送达地点:2016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00 时前送至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 11 号湖北师范学院科教大楼105 会议室,由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签收,逾期未送达报价响应文件恕不接受。联系电话及传真:0714-3093908 13872106201 联 系 人:叶姣娥 程莉 邮箱:黄石市忠诚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11 日招租询价函一、项
5、目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超市二、项目编号:HSZC201660三、招租原则: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2、本次招租采用竞价招租方式。3、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者优先。四、校内超市概况及要求1 号凤凰超市:面积约 390 平方米,原年租金 890000 元,招租底价:890000元。2 号琼林超市:面积约 450 平方米,原年租金 1010000 元,招租底价:1010000 元。 五、招租期限:三年。六、质量要求:经营期间,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经营伪劣三无产品,不得经营过期、霉变商品,确保商品售后服务。七、服务要求:热忱提供服务,客户至上,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八、管理要求
6、:必须服从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局、 质量监督局、后勤商贸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督查。九、有关事项的约定:1、超市经营项目为学校重点服务项目,租赁期内必须直营,不得变更经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该经营场所。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者,学校将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超市门面,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由承租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学校对承租方收取 30%履约保证金,用于基本的 风险控制。3、装修须报后勤集团审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材料须达到防火要求。各经营户须由学校保卫处统一配备灭火器,费用由经营户承担。4、合同期满后学校不承担任何装修费,转让费,以及各种办证费用,不接收经营者剩余和库存的商品。超市内
7、货架等物品自备,合同到期后限期由经营方自行处理。5、承租方须独立承担一切债权、债务责任。6、水电费按黄石市商用标准收取。学校水电费按月收取。7、门面租金的收取:租金按季度收取,一年分四次交清租金。即: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 1 号,一次性缴纳三个月的租金,依此类推。8、合同签订:承租方在一周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季度的租金后方可签订合同。9、所有销售商品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证件齐全,不销售“三无”产品、 过期变质 食品、假冒伪劣商品。 10、无条件接受学校按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经营品种、经营时间、服务态度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罚。11、承租方缴纳租金,学校开
8、具的票据是湖北省财政厅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无其他票据。十、报价须知:1、参与竞租的必须按本招租询价函要求提供不可更改的竞租报价文件。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年招租底价,否则竞租报价为无效报价。2、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须用 A4 纸正式打印依序装订,不得用加行、涂抹或改写,报价文件须 密封在文件袋中,并在封面上标明竞租校园超市名称与编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3、一旦参与报价,即 视为承诺保证其在履约内不得改变所报价格(自报价截止之日起计算),且保证租赁期内合法经营。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竞租报价方承担。十一、成交人确定原则:每个超市年租金报价最高的为成交人,在同等条
9、件下,原租赁者优先。十二、竞租报价文件编制要求1、超市年租金报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2、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营业范围、并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竞租保证金缴纳复印件。5、完全响应招租文件所有条款的承诺。6、经营方案:针对项目的经营方案和各项管理措施 。7、业绩:管理过学校超市的合同复印件、校方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政府推荐企业文件等。参与竞租者应按上述要求和顺序制作竞租报价文件,竞租报价文件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必须用 A4 纸正式打印依序装订,报价文件须密封在文件袋
10、中。十三、以下未按要求制作的报价文件作无效报价处理。1、竞租方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者。2、报价文件及承诺未加盖单位公章。3、报价文件中出现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说明以某个报价为准的。4、报价文件未按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十四、下列情形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1、报名并缴纳了竞租保证金放弃竞租的。2、成交后不签订合同或不按时开业的。3、提供虚假资料参与竞租的。十五、报价截止时间:1、参与竞租的必须在 2016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00 时前将密封报价响应文件送达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 11 号湖北师范学院科教大楼 105 会议室。2、联系人:程莉 叶姣娥 联系电话:13872106201 07
11、14-3093908附:商铺竞租报价表一、项目名称:湖北师范大学校园超市二、项目编号:HSZC201660序号超市名称与编号经营范围 面积原年租金招租底价 竞租报价1 小写:大写:2 小写:大写:竞租商户(签字、盖章):年 月 日房屋租赁合同出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湖 北 师 范 大 学承 租 方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湖 北 师范 大 学 院 住 房 管 理 有 关 条 例 、政 策 ,经 公 开 招 租 ,确 定 乙 方 为 竞 租 成交 单 位 ,现 甲 、乙 双 方
12、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就 乙 方 租 赁 甲 方 所 有的 门 面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一 致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的 坐 落 、面 积 、装 修 、设 施 情 况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房 屋 位 于 湖 北 省 黄 石 市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用 途1、该 房 屋 租 赁 期 为 三 年 。即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乙 方 向 甲 方 承 诺 ,租 赁 该 房 屋 仅 作 为 使 用 。3、租 赁 期 满 后 ,甲 方 须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方 享有 优 先 租 赁 权 。4、乙 方 所 租
13、 房 屋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妨 碍 学 生 宿 舍 区 内 学 生 的 学 习 和生 活 活 动 ,不 许 从 事 饮 食 业 、卡 拉 OK 业 、游 戏 机 室 、麻 将 室 、汽 车冲 洗 或 修 理 等 。第 三 条 租 金 及 支 付 方 式 :乙 方 交 清 一 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大写: 元整。 户 名 :湖 北 师 范 大 学 ,开 户 行 :交 行 黄 石 沈 家 营 支 行 :422060918010149601063。在 乙 方 按 招 租 文 件 约 定 交 清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租 金 后 签 订 合 同 。承租方缴纳租金,学校开具的票据是湖北省财
14、政厅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无其他票据。第 四 条 水 电 费 每 月 一 交 ,水 电 费 标 准 按 市 供 电 局 、自 来 水 公司 的 商 业 用 水 用 电 标 准 收 取 ,。第 五 条 房 屋 修 缮 与 使 用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承 租 的 房 屋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如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房 屋 及 设 施 损 坏 的 ,乙 方 应 立 即负 责 修 复 或 经 济 赔 偿 。乙 方 如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装 修 或 增 加 对房 屋 结 构 有 影 响 的 设 备 等 的 设 计 规 模 、范 围 、工 艺 、
15、用 料 等 方 案 均 须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租 赁 期 满 后 或 因 乙 方 责 任 导致 退 租 的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以 下 权 利 中 的 一 种 :(1)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 。(2)要 求 乙 方 恢 复 原 状 。(3)向 乙 方收 取 恢 复 工 程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第 六 条 房 屋 的 转 让 与 转 租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转 租 、转 借 、转 让 承 租 房 屋 。第 七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与 终 止1
16、、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2、房 屋 租 赁 期 间 ,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出 租 房 屋 ;(1)转 租 、转 借 、转 让 承 租 房 屋 。(2)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 。(3)损 坏承 租 房 屋 ,在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修 复 的 。(4)未 经 甲 方 书 面同 意 ,改 变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房 屋 租 赁 用 途 。(5)利 用 承 租 房 屋 存 放 危 险物 品 或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3、租 赁 期 满 由 学 校 对 外 公
17、 开 招 租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方 享 有 优先 承 租 权 。4、租 赁 期 满 合 同 自 然 终 止 。5、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合 同 终 止 。第 八 条 房 屋 交 付 及 收 回 的 验 收1、乙 方 应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满 后 ,将 承 租 房 屋 及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交还 甲 方 。2、乙 方 交 还 甲 方 房 屋 应 当 保 持 房 屋 及 设 施 、设 备 的 完 好 状 态 ,不 得 留 存 物 品 或 影 响 房 屋 的 正 常 使 用 。对 未 经 同 意 留 存 的 物 品 ,甲方 有
18、权 处 置 。3、乙 方 租 赁 期 间 装 修 的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费 用 因 合 同 到 期 或 其 他原 因 解 除 合 同 ,甲 方 不 给 予 乙 方 任 何 补 偿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1、租 赁 期 间 ,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收回 该 房 屋 ,乙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支 付 甲 方 违 约 金 ,同 时 扣 除 履 约 保 证 金 。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 直 至 达 到弥 补 全 部 损 失 为 止 。(1)将 房 屋 转 租
19、 、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的 ;(2)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 或损 坏 房 屋 ;(3)改 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用 途 或 利 用 该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2、在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逾 期 交 纳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的 费 用的 ,每 逾 期 一 天 ,则 应 按 上 述 费 用 总 额 的 5 %支 付 甲 方 滞 纳 金 。3、在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中 途 擅 自 退 租 的 ,乙 方 应该 按 合 同 总 租 金 5%的 额 度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甲 方 同
20、 时 扣 除 履 约保 证 金 。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4、租 赁 期 满 ,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 该 房 屋 。乙 方 逾 期 归 还 ,则 每 逾期 一 日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原 日 租 金 五 倍 的 滞 纳 金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因 逾期 归 还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十 条 免 责 条 件1、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致 使 本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或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乙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2、因 国 家 政 策 需 要 拆
21、 除 或 改 造 已 租 赁 的 房 屋 ,使 甲 、乙 双 方 造成 损 失 的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3、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的 ,租 金 按 照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计 算 ,不足 整 月 的 按 天 数 计 算 ,多 退 少 补 。4、不 可 抗 力 系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经 甲 、方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订 立 补充 条 款 。补 充 条 款 及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22、力 。第 十 二 条 争 议 解 决本 合 同 项 下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或 申 请 调 解 ;协 商 或调 解 解 决 不 成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三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1、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必 须 合 法 文 明 经 营 ,承 担 经 营 活 动 的 一 切 责任 和 义 务 ,保 证 房 屋 的 安 全 防 火 、门 前 三 包 等 。如 发 生 事 故 ,相 关 费用 合 责 任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2、招 租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章 )后 生 效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一 式 捌份 ,由 甲 方 陆 份 、乙 方 贰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湖 北 师 范 大 学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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