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第四条 天津市市
2、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2第六条 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实行项 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
3、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 5 米以上)、假山(高度 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质量的要求,制定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按图施工。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4、,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二条 市、区市容园林委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市、区市容园林委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市、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期间的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治理导则的要求进行施工。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天
5、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依法履行工程管理合同内容。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市、区管辖范围,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容园林委,市、区市容园林委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 1 年。保修养护期满,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出具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并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第十七条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各区市容园林委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内容:(一)是否违反建设程序;(二)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三)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4(四)是否违反大气治理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以上内容由各区市容园林委向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报,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