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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序,加强我省病残儿.ppt

1、规范程序,加强我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王若平,提纲,一、背景二、实施细则条文导读三、工作要求,一、背景,(一)相关法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1990年9月30日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时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发布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起草及审批1、深入基层调研2、召开研讨会3、意见稿修改4、审议审核5、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对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按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审查,结论是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

2、法、内容合法。,实施细则分为总则、鉴定组织、鉴定申请、鉴定审批、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6条。,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其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病残儿概念: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人员。,申请人:是指申请对其子女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育龄夫妻。,管理部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

3、作。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鉴定组织,县市区技术指导小组:1、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技术小组)。技术小组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年以上。技术小组成员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2、技术小组在县

4、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送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二)调查核实申请鉴定者的病残和家族史情况,必要时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三)对申请鉴定者进行现场初筛,对明显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的,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的,出具“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四)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服务。,省、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

5、家库成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专家库成员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鉴定组:每次鉴定前,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每个鉴定组由专家推选组长1名,并由组长主持当次鉴定工作。,市州

6、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职责:(一)审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分析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对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疑难病例,可申请省级鉴定,或申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派专家协助鉴定。(四)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服务。(五)对县市区技术小组的初

7、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督查。(六)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与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职责:(一)审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资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分析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申请人及其亲属提供必要的医学咨询服务。(五)对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

8、导和质量督查。(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与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辅助检查: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被鉴定者在做辅助检查项目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并共同签字确认检查结果。现场实施的检查结果、诊断依据,应如实记录并由负责检查的专家签字确认。,鉴定方式: 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诊断、鉴定结论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鉴定组成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过程和鉴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鉴定结论由鉴定组成员逐一签字,并加盖鉴定专用章。,第三章 鉴定申请,申请条件:凡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报告;(二)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户口簿;(四)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五)申请人与被鉴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六)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七)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初步审核:

10、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由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时,必须有一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核实后,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1、鉴定初筛: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小组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上报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社会调查、家系调查以及现场初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同意上报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四章 鉴定审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12、审批工作。,申请受理: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市级鉴定时间: 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市级鉴定。鉴定过程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派专家进行质量督查。,省级鉴定申请: 1、因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市级鉴定组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经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

13、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省级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2、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填写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经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省级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受理: 1、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工作。2、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市州人口和计划

14、生育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日通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要求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申请人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3、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11月份组织1次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第五章 管理监督,日常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科技机构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派驻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同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监督工作。,现场鉴定: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提前7天将鉴定的时间、地点、收费标准、要求等,逐级书面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

15、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其组织申请鉴定者参加鉴定。遇不可抗力,申请鉴定者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并经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不参加现场鉴定或者指派专家到被鉴定者所在地进行鉴定。,回避制度: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辅助检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鉴定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一)系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近亲属的;(二)与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16、影响鉴定公正性的。,鉴定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予。,结果送达与公示:鉴定结束后,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逐级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逐级呈报市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符合病残儿鉴定诊断标准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跟踪随访: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是申

17、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申请人凭鉴定结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许可的相关手续。对有再发生育病残儿风险的申请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进行跟踪随访和优生指导。,档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始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发现异常情况者,应指导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治疗。,数据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信息数据库。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病残儿医学鉴定信息数据库。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

18、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信息数据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特殊人群: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病残儿医学鉴定备案制度。卫生部门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子女以及行政级别为副科级以上的党政干部子女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信息科和监察室备案;行政级别为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子女通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信息处、科学技术处和监察室备案。,举报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省、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信息并进行调查核实。,鉴定费: 病

19、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检查费)由申请人自理。组织鉴定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开具票据,专款专用。,第六章 法律责任,申请人责任追究:申请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资格;已发放生育证的,其生育证收回作废;造成生育事实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其所属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20、)提供、伪造假医学诊断证明、假病历资料等不实材料的。(二)由他人冒充被鉴定者的。(三)贿赂鉴定组成员、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五)未取得医学鉴定结论前,无证怀孕或生育的。(六)有其他过错行为的。,主管部门责任追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鉴定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过法定职权批

21、准的。(三)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的。(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六)私自泄露申请人申报事项信息的。(七)有其他过错行为的。,鉴定组成员责任追究:鉴定组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二)未严格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做出不正确鉴定结论的。(三)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四)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导致

22、不正确鉴定结论的。(五)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过错行为的。,技术小组责任追究:技术小组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技术小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导致不正确初筛结论的。(二)未按规定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导致不正确初筛结论的。(三)未严格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做出不正确初筛结论的。(四)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导致不正确初筛结论的。(五)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过错行为

23、的。,医疗保健机构责任追究:医疗保健机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为申请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假病历资料等不实材料的。(二)拒绝为申请人提供其住院病历资料和有关辅助检查资料的。(三)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私自泄露申请人申报事项信息的。(五)有其他过错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结论公示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鉴定工作流程

24、图由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委员会备案。附件:1.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2.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 3.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告知书 4.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5.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书 6.湖南省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告知书 7.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公示书 8.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 9.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图,附件9: 湖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流程图,三、工作要求,各地人口计生局在病残儿鉴定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组织、规范程序、科学管理、公正鉴定,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一)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25、。一是要高度重视病残儿鉴定管理工作,局班子要专题研究,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科技科具体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顺利进行。三是要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二)依法组织,规范程序。一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病残儿鉴定组织机构,各地要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专家组成技术小组和鉴定组,实行专家集体鉴定、集体负责。二是要制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程序流程图,明确组织程序,落实人员责任。要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组织鉴定,在每个工作环节认真审查,

26、严格把关,尽可能堵塞漏洞。三是要认真做好家系调查和社会调查。核实申报对象的病残史、家庭史及病残儿真伪,要专门走访每位儿童的邻居、社区以及学校进行调查,全方位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取得相关文字材料,保证调查的真实性、有效性。,(三)把握标准,阳光操作。一是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加强对参加鉴定的病历、诊断书和各种医学报告单真实性审查;对缺乏相对专业的病历和医学检查材料,要组织其在指定医院进行初诊和检查;对情况不明,资料不全的不予上报。二是在鉴定过程中,要加强医学专家鉴定的组织管理,严格鉴定程序,明确鉴定要求,统一文书规范;认真落实集体讨论制度,按照从严、细致、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鉴定标准,集

27、体讨论认定,科学做出鉴定结论,确保病残儿医学鉴定质量。三要要在鉴定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鉴定结果实行县级初审、市级鉴定两次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病残儿鉴定过程的监督,防控病残儿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四)优质服务,加强疏导。一是要在鉴定工作中切实地体现为群众服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在鉴定时为参加鉴定的儿童免费提供矿泉水、小食品等,体现人文关怀;如对困难家庭减免鉴定费;如把鉴定时间选在双休日、学生假期,尽量为孩子和家长提供方便;如专家对鉴定为病残儿的父母再生育提出医学意见和建议,进行优生指导,提供优生优育宣传资料等。二是要做好跟踪随访工作,严格执行再生育指导原则,准

28、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原则上应同时符合病残儿鉴定标准和再生育指导原则。对持再生育证怀孕的病残儿父母,开展随访工作。三是对不符合条件、初筛不合格、鉴定不合格的家庭,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分类指导工作,有效化解了国家政策与群众生育愿望之间的矛盾,得到多数病残儿家长的认可,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五)采集信息,研究问题。一是要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和病残儿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共同努力建设好全省病残儿数据库。二是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和不足,要对历年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要进行分析,对病残儿家庭再生育情况要追踪调查,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三是要针对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解决矛盾,及时上报情况,加强工作研究,提升工作水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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