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公司的经营准则。第二条:本公司为个人独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第四条 公司名称:xxxxxxxxxx 第五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
2、xxxx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总承包贰级。 第四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人为自然人张宏,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为 xxxx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 2 -第九条 本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公司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3、第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四条 公司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3 -第十五条 公司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七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xx 年 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