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 修订版)作者: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 年 5 月 1 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7 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 年 6 月 24 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27 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局部修订条文有:第 1.0.3 条、第 5.1.1
2、 条、第 5.1.1a 条、第 5.1.3 条、第 5.1.3a 条、第 5.3.1 条、第 5.3.6 条、第 5.3.6a 条、第 5.3.7 条、第 5.3.12 条、第 7.2.3 条、第 8.7.1a 条、第 8.7.1b 条、第 10.2.8 条、第10.3.1a 条、第 10.3.1b 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二 oo 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6 月 24 日第 7 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4 月 1 日第 27 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
3、的部分。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
4、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第 1.0.4 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 2.0.1 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5、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3h 的非燃烧体。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0.75h 非燃烧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
6、 2.0.2 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第 2.0.3 条 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0.5h。第 2.0.4 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 1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0.5h。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第 2.0.5 条 二级
7、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 2.0.6 条 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第 2.0.7 条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第三章 厂房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3.1.1 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3.1.1 分为五类。注: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
8、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类
9、别 举 例甲1.闪点60kg 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丁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厂房2.锅炉
10、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厂房,电石炉部位,耐火材料烧成部位,转炉厂房,硫酸车间焙烧部位,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 的设备)3.铝塑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戊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造纸厂或化学纤维厂的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氟里昂厂房,水泥厂的轮窑厂房,加气混凝土厂的材料准备、构件制作厂房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
11、和占地面积 第 3.2.1 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注: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的厂房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咖 1.5 倍。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
12、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个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第 3.2.2 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第 3.2.3 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 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 3.2.4 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第 3.2.5 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 4t 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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