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说 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2、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 、 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第 6 条(工程物资) 、第 7 条(施工
3、) 、第 8 条(竣工试验) 、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 条:第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第 15 条(保险) 。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2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 条第 2 条(
4、发包人) 、第 3 条(承包人)和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
5、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
6、注意以下事项: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3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二、 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7、(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三、 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8、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工程名称(全称)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全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数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招标文件和图纸确定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绝对日期系合同约定的具体的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相对日期系合同约定 某种条件满足的日期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五
9、、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2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不可扣名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应有委托书作为合同
10、附件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最好是在自己公司所在地,以后有纠纷时有用) 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11、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
12、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4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 、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 、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
14、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
15、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
16、.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5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
17、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
18、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
19、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61.1.5
20、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
21、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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