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 年个体户税收政策1、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 22 项收费。3、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12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 2013年 8 月 1 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5、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 10 万元。6、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 万元至 3万
3、元” 。7、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 2000 年起至2002 年底止 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 2003 年 7 月止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 2003 年 7 月止 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2018 个体经营交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15003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 元。个体工商户营业税:(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5000 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 日)营业额 100 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