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6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 总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有限公司公司住所:xxx。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 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2xx xx 万元 100
2、%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公司股东:xx,身份证号:xxxx, 住址:xxx;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三)任免由非
3、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3(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4(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5、财务负责人;(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5(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有关
6、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6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7、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7(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8、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8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
9、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9(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10、)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10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
11、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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