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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50h;2)小于等于 1

2、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2)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

3、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30min 修改为 90min。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20min 和 30min 修改为 60min。5、为满足各地商业步

4、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7、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

5、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 1105m3-3105m3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 、液氮、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

6、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12、对原建规 、 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

7、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本规范共确定了 165 条强制性标准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 39%。在执行时,如果某一强制性标准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 4.4.2 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目 录1

8、总则 .32 术语、符号 .52.1 术语 .52.2 符号 .63 厂房和仓库 .7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7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4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8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24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29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2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6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94.1 一般规定 .39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0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504.5 可燃材料堆场

9、的防火间距 .535 民用建筑 .5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 总平面布局 .58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 平面布置 .64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 建筑构造 .886.1 防火墙 .88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0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5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1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103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47 灭火救援设施 .1067.1 消防车道 .106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1097.3 消防电梯 .1107.4 直升机停机坪 .112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10、1138.1 一般规定 .113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1158.3 自动灭火系统 .117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2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1239 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59.1 一般规定 .1259.2 供暖 .126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10 电气 .133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3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37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011 木结构建筑 .14212 城市交通隧道 .14712.1 一般规定 .148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1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53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11、5512.5 供电及其他 .155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56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7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57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条文说明】1.0

12、.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

13、体,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条文说明】1.0.3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

14、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条文说明】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 8.1.1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

16、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条文说明】2.1.1 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

17、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2.1.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条文说明】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2.1.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条文说明】2.1.3 一般,重要公共建筑包

18、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2.1.4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条文说明】2.1.4 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具有 2 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19、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1/2 者。2.1.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2.1.8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条文说明】2.1.8 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

20、、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2.1.9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1.10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

21、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条文说明】2.1.14 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 “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2.1.15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

22、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 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条文说明】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

23、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2.1.21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2.1.22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釆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3 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24 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

24、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2.2 符号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 V:体积或容积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3 厂房和仓库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表 3.1.1 生产的

25、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爾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

26、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条文说明】3.1.1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1 表 3.1.1 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

27、本规范 1987 年版编制组曾对 596 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 28;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 28-40之间;3)国产 16 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 60-90(其中仅“-35#”柴油为 50) ;4)闪点在 60-120的 73 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 65-10。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 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25。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

28、28;乙类,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60;丙类,为大于等于 60。3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划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4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

29、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在实际中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2)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甲类”第 1 项和第 2 项参见前述说明。“甲类”第 3 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

30、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甲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火灾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甲类”第 5 项: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0-0-) ,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迅速氧

31、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甲类”第 6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甲类”第 7 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着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

32、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2)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乙类”第 1 项和第 2 项见前述说明。“乙类”第 3 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特性是:比甲类第 5 项的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的生产。“乙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乙类”第 5 项:生产中的助燃气体本身不燃烧(如氧气) ,但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

33、些含碳的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乙类”第 6 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升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迳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金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研究表明,可燃液体的雾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有关信息可参见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 、 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

34、。4)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丙类”第 1 项参见前述说明。可溶化的可燃固体应视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丙类”第 2 项:生产中物质的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着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棉花加工、橡胶等的加工和生产。5)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丁类”第 1 项: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且建筑物内可燃物很少,或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产。“丁类”第 2 项: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事故。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

35、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丁类”第 3 项: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厂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处于敞开状态。这类生产一般为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产。6)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5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生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 1 列举了部分常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举例甲类1.闪点小于 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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