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出生医学 证明专用章 ”管理人:XXX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
2、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父亲姓名” 处填写“”,副页和存根“父 亲姓名” 处 填写“未提供”。若申
3、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 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 “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附: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一、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二、 出生医学证明应
4、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统一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一次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 身份 证 号” 栏目按照居民身份 证、护 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 澳、台 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当在“ 身份证号” 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新生儿父母“年龄” 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
5、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 Ap
6、gar 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 一致;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
7、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附件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常规签发流程:1.提交材料:在本院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材料。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3.医务科查验首次签发登记表后按流水号顺序依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签字确认并须加按手印。4
8、.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5.核对信息:医务科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6.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 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特殊签发流程:母亲单亲:常规签发流程+单亲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声明人姓名、户籍地、孩子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声明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告知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吉州区卫生局)提出补
9、发申请,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工作由卫生局统一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 1996 年 1 日 1 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陕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 作 为合法有效 证 件。二、在我院内出生的婴儿,申请补发者需向区卫生局提交如下材料:(一) 我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 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的报刊;(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10、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一、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
11、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5、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三、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四、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废证管理:废证是
12、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医务科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编号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每年底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报卫生局备案,统一处理。医务科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年废证率超过 1%的应查找原因,作出整改。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一、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 签证 机构” 、副 页和存根“接生单位” 处须加盖的印章。二、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卫生局审批后由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
13、模式样:三、医务科科长直接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使用印章时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盖章。四、 “出生医学 证明 专用章” 丢失,须向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
14、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管理组织:组 长:副组长:成 员:申请:一、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我院向区卫生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二、医务科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每年向卫生局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出入库登记:三、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由医务科负责领取,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到区卫生局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并认真做好入库登记:领证时间、数量、证件起始号码,经 2 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四、严格执行卫生部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规定,严禁变相收费。保管:五、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严格核对信息,控制废证率,确认无误后按流程签发,并做好发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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