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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doc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填表说明(一) “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 “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三)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四) “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五) “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六) “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七) “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八) “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2、。(九) “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十一) “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十二)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十三)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十四) “本年累计”列:除第 13 栏、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20、25、32、36、38 栏外, “

3、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十五)第 1 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1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4、) 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十七)第 3 栏“其中:应税劳务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十八)第 4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

5、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7 列第 1至 5 行之和。(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8至 13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6、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

7、扣除之前的销售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16、17 行之和。(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9 列第18、19 行之和。(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

8、售额。(二十四)第 10 栏“其中:免税劳务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1、3 行之和-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4、5 行之和-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

9、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 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

10、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 ,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3)本栏“

11、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12、”列“本月数”填写。(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 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三十)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8 列第 1至 5 行之

13、和+附列资料(二) 第 19 栏。(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

14、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

15、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16、列“本年累计”。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17、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十五)

18、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第 10 列第8、9、10、11、13 行之和-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2 行-14 列第 15 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 10 列第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

19、税额。(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税法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

20、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年累计”填写。(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四十二)第 28 栏“分次预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

21、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也填入本栏。(四十三)第 29 栏“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四十四)第 30 栏“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四十五)第 31 栏“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

22、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年累计”填写。(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

23、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因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附: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的关系1、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一序号 主表 逻辑关系 附表一1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1栏“本月数” 第 1、2、3、4、5 行第 9 列之和 -第6、7 行第 9 列之和2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1 栏“本月数” 第 6、7 行第 9 列之和3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

24、应税服务”列第 4栏“本月数” 第 1、2、3、4、5 行第 7 列之和4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5栏“本月数” 第 8、9、10、11、12.13 行第 9 列之和 - 第 14、15 行第 9 列之和5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5 栏“本月数” 第 14、15 行第 9 列之和6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7栏“本月数” 第 16、17 行第 9 列之和7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8栏“本月数” 第 18、19 行第 9 列之和8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11栏“本月数” (第 1、3 行第 10 列之和 +第 2、4、5行第 14 列

25、之和) -(第 6 行第 10 列 +第 7 行第 14 列)9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第 6 行第 10 列+第 7 行第 14 列第 11 栏“本月数”10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16栏“本月数” 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二) 第 1 列第 19 行数据11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21栏“本月数” (第 8、9、10、11、13 行第 10 列之和+第 12 行第 14 列) -(第 14 行第 10列+第 15 行第 14 列)12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21 栏“本月数” 第 14 行第 10 列+第 15 行第

26、 14 列2、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二序号 主表 逻辑关系 附表二1“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2 栏“本月数”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12 栏“本月数” 第 12 栏“税额”2“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4 栏“本月数”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 14 栏“本月数” 第 13 栏“税额”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一) “税款所属时间” 、 “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二)各列说明1.第 1 至 2 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27、发票的情况。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5.第 9 至 11 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 “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6.第 12 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

28、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 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7.第 13 列“扣除后” “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8.第 14 列“扣除后” “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

29、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第点的说明。(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三)各行说明1.第 1 至 5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2.第 6 至 7 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

30、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本行第 9 列“合计” “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 10 列“合计” “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

31、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2)第 7 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本行第 9 列“合计” “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 10 列“合计” “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

32、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 “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3.第 8 至 13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第 13 行“预征率

33、 %”栏:反映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4.第 14 至 15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本行第 9 列“合计” “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

34、据实填写。本行第 10 列“合计” “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2)第 15 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本行第 9 列“合计” “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 10 列“合计” “销项(应

35、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 “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5.第 16 行“三、免抵退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6.第 17 行“三、免抵退税” “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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