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A _购 物 广 场商 铺 租 赁 协 议ACF004(T)A(范本)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日期:二_年_月_日1商 铺 租 赁 协 议甲方:(“出租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乙方:(“承租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甲方是位于长春市区街长春万达购物广场(“商场” )首层号铺(“商铺” )的产权所有人,拟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现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1.1 商铺的位置和面积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租和承租位于长春市区街长春万达购物广场(“商场” )首层号铺(见本协议附件一图示) 。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
2、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前述建筑面积为本协议所述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依据,套内建筑面积为本协议所述租金的计算依据。1.2 商铺的用途乙方承租商铺的用途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第二条 租期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装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免收租金(“免租期” ) 。第三条 租金3.1 租金乙方在前述租期内租赁商铺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元。乙方自免租期届满次日起计付租金,不受是否按期开业的影响。23.2 支付期限和方式3.2.1 支付期限乙方须在签署本协议同时向甲方交付免租期届满后的首期租金(个月的租金,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3、) 。除首期租金外,乙方须在每期的第一个月份的前五日内向甲方交付当期租金。3.2.2 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甲方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因执行本协议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如下:开户行:户 名:帐 号:乙方按照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4.1 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元,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元。前述物业管理费包含商场公共区域水、电等能源费以及商场所有区域的中央空调费。4.2 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4.2.1 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
4、。乙方须在每月的前五日内直接向(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 )交付当月物业管理费。4.2.2 物业管理费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承担。4.2.3 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减免,减免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2.4 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按该等方式支付的款项均以物业管理公司银行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付款日。所有因执行本协议乙方付款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3物业管理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如下:开户行:户 名:帐 号:乙方按照本协议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按照本条约定执行。第五条 能源费商铺的水、电、气等能源费采取分户计量,
5、乙方应当自行承担,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电路损耗等能源损耗按照出租商铺实际用电量占商场总用电量的比例分摊。租赁期内前六个月(含/不含免租期)能源损耗的月平均损耗将作为计算剩余租期内能源损耗数的标准。第六条 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6.1 乙方租用甲方的通讯设施如下:电话/传真部,上网专线条。6.2 乙方向甲方支付前述通讯设施租金为电话/传真每月人民币元/部,上网专线每月人民币元/条。6.3 乙方向甲方支付前述通讯设施及押金为:每部电话/传真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每条上网专线人民币元/条,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将前述押金支付给甲方。6.4 乙方向甲方交付前
6、述通讯设施租金的期限和方式按照本协议第 3.2.1条和第 3.2.2 条执行。6.5 电话费、上网费等通讯费用(含月租费、手续费等) ,由乙方自行向电信部门支付。第七条 保证金7.1 为确保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乙方须于进场装修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相当于 叁 个月租金的租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7.2 为确保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须于进场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交付相当于个月物业管理费的管4理费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7.3 前述租金保证金和管理费保证金统称保证金。7.4 保证金的扣除7.4.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滞纳金,甲方可以扣
7、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充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7.4.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或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管理费保证金冲抵,其冲抵金额相当于乙方前述欠费。该等充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须支付前述欠费的义务。7.4.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任何条款,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均可分别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证金或管理费保证金,以抵偿由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柒 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未及时补足的,按欠费处理。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损失的,乙
8、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7.4.4 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后 10 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八条 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 元,作为在商场经营期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该项保证金的补足方式与本协议第七条关于保证金补足方式的约定一致。本协议终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归还甲方商铺后六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九条 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通讯设施租金及押金、各项保证金等应当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每日应按照拖
9、欠费用 3 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滞纳金,从应付日至实付日止。第十条 续租510.1 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商铺,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但此申请须于租期终止日前六个月提出。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 30 日未收到乙方的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协议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前述六个月期间,甲方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带客户查看商铺场地,乙方应予配合。10.2 如乙方续租,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的收费标准。10.3 在租期届满前,甲方与第三方确定租赁意向,且就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没
10、有给予甲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第十一条 进场移交11.1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办理商铺移交手续。11.2 商铺移交时状态见附件二,甲、乙双方在移交时应给予确认。11.3 乙方进场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继续进行大厦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卖场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无需为此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同意不干涉。11.4 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进场,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延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可以选择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 柒 日内退回乙方已付费用。第十二条 商铺的使用12.1 装修和改造乙方自行
11、承担商铺的装修或改造费用和责任,装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须经过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审查书面认定,但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因审查而承担任何责任。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商场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商场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各项物业管理公约和制度、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关于经营管理和6物业管理的委托协议。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2、12.3 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商铺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2.4 乙方应自行为商铺内部的装修、设备和其他财产购买保险,否则应自行承担上述财产的风险。1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将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人。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转租或分租期间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 16.2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离店13.1 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 10 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有
13、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保留店铺内所有装修,或者要求乙方应将商铺恢复至接收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的耗损除外) 。13.2 乙方在前述期限交付商铺前应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应付款项(含违约金、损害赔偿、罚款等) 。13.3 如乙方尚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款项及其他款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不批准乙方离店。如不批准乙方离店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押乙方在商场内的财物,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乙方在未付清应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款项情况下自行离店超过 柒 日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乙方在大厦内的财物所有权,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可自行处置上述财物。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甲
14、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商铺,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商铺。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 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超过该期限乙方未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 税费甲方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乙方负责经营所引7起的一切税费。其他税费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法律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16.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不得提前解除(包括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起租日期前解除的情形) 。16.2 因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或乙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乙方除应补交免租期的租金外,还应承担下述违约责任:16.2
15、.1 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付足商铺六个月的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未到期租金总额 5的违约金。16.2.2 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六个月后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未到期租金总额 5的违约金。16.3 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 16.2 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3.1 乙方拖欠任何一项应付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超过 三十 日,因违反本款约定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还应同时承担逾期滞纳金。16.3.2 乙方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对所
16、租房间或大厦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破坏行为。16.3.3 乙方违反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商场经营或物业管理规定的。16.3.4 本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16.4 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协议解除的,甲方在扣除乙方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费用后,退还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如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预见或不可避免的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租商铺在租赁期间内不能正常使用,租期相应顺延,但如果商铺已无法继续使用,则本协议自动8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8.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8.2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九条 生效19.1 本协议中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均自动成为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条款。1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且前款所述物业管理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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