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法理基础第一节 法的基本范畴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遵循其规定行事,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作
2、用;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E.强制: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二)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统治阶级统治;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有三个基本要素:A.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节 法的体系一法的体系的基本单位(法
3、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结构: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二)法律结构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A.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B.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的部门体系(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
4、场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法的效力体系(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法律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
5、下,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及于本区域以外;(五)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六)政府规章:在本区域内有效;(七)有关国际条例:它不属于国内法,但国家作为签约主体,国家自身和国内的个人和单位都有遵守的义务。四、法的历史体系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大力法系(即罗马- 德意志法系或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 。五其他分类形式(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
6、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二)公法和私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私法。第三节 法的创制法的创制即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一立法权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权利范围。(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A.为贯彻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
7、规的事项;B.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C.授权立法事项;(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B.属于地方事务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C.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在各部门权限之内,并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五)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政府法规的立法范围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二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种规范
8、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一)概念:是指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二)制定A.制定主体: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税务所、稽查局和其他税务行政机构不是制定主体;B.制定原则:公开、统一、效能;#*C.制定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并签署-公布-生效;(三)管理A.备案审查:上级税务机关有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和职责;B.文件清理:分为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C.后评估:制定机关应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
9、文件的实施情况,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馈问题较多的文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D.异议处理。第四节 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的概念和原则(一)概念:指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者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二)原则:A.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法的适用的模式:(一)调查、分析事实;(二)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三)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选择做出确切解释;(四)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的法律文书;(五)送达文书;(六)执行文书;(七)检查监督。三法的适用的具体规则:新
10、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章 行政法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涵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对其理#*解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的主题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第二,只有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才是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及其地位(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权的授予与行使、行政程序的创设 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特征:A.内容特征: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行政法中往往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两种法律规范;B.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数量
11、多。三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四法制、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一)法制:指国家的法律制度,即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静态结构和动态运作状况。我国法制建设的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三)依法行政:A意义:第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是实现行政目的
12、的重要保障;第三,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第四,是维护行政主体形象的重要举措;B.我国依法行政的愿景:第一,行政主体的职能和权限明确,并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和范围从事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第二,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共鸣、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第四,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一员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
13、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诚信;第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第六,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第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C.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二节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一涵义:是指由税务机关设立并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税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构成要素(一)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是各级税务机
14、关,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A.特征:第一,其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必须是享有国家征税权利,能够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第四,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B.种类: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2.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A.特征:第一,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身份具有相对性;第三,相对人范围广泛;B.种类:第一,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第二,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
15、位、社会团体和外国组织;(二)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三)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目标或对象,也是权利和义务的媒介或者载体。第三节税务行政行为一概念:是税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目的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二特征: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性;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三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某一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其范围
16、很广,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复议和行政征收等;2.区别:A.抽象行政行为在功能上是设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在功能上则是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只是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前提和可能性,而具体行政行为要使之成为现实;B.抽象行政行为是创制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立法性活动,它先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性活动,它是晚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3.两种活动的程序是不同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4.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可以反复适用
17、于不同的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某一具体当事人的某一具体事项,只是一次性有效。遇到新的事项,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特定对象;5.抽象行政行为所创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在其后发生的事项具有拘束力,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对在其之前的事具有拘束力;6.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自身内部的管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三)羁束行政
18、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严格受到限制的行为;可以由税务机关自己选择的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就可以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对违法违章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后者是指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申请发售发票等;(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被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不作要求。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六)有利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的;#
19、*四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一)内容:是指税务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处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一种活动。可分为以下几种:A.设定权利和义务;B.实现权利和义务;C.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D.确认和恢复权利与义务;(二)效力: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就推定为合法,与行政行为有关的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而且,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都不能要求变更,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就会产生约束和限制,要求他们严格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如果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一)成立要件:A.税务行政行为的主题必须是依法或依授权享有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资格要件;B.税务行政行为是行使税收行政权的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C.税务行政行为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税收执法文书,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D.税务行政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权益,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这是税务行政行为成立的功能要件;(二)生效要件:A.即时生效;B.受领生效;C.附条件生效;(三)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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