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
2、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
3、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
4、要求。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
5、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
6、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1
7、.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 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
8、范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9、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10、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
11、直距离。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
1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 走廊 ga
13、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 套型分类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一类 2 34二类 3 45三类 3 56四类 4 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
14、.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2 单人卧室为6;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
1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3.4 卫 生 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 、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4、单设便器的为1.10。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
16、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套) ;套型阳台面积(/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使
17、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18、;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 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2.10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2.80。3.6.2 卧
19、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3.6.4 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台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
20、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 0.40;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0;设于底层或靠外墙、
21、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 0.75;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0.90。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高度不应大于 0.20,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3.9 门 窗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 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 住宅户门应采
22、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类 别 洞 口 宽 度 (m) 洞 口 高 度 (m)公 用 外门 1.20 2.00户(套)门 0.90 2.00起居室(厅)门 0.90 2.00卧室门 0.90 2.00厨房门 0.80 2.00卫生间门 0.70 2.00阳台门(单扇) 0.70 2.00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 共用部分4.1 楼梯和电梯4.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23、火规范 (GB50045)的有关规定。4.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时,必
24、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 时,可不设电梯;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
25、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 走廊和出入口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
26、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 垃圾收集设施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27、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4.4.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4.5 附建公共用房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28、,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
29、.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 5.1.3 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 5.1.3 的规定取值。表 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侧 面 采 光房 间 名 称 采用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 1 1/7楼 梯 间 0.5 1/12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 Ac 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 之比。2 本表系按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行
30、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 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所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5.3.1 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
31、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3.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3.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3.1 设有空调的住宅应,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 隔 声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
32、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住宅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6.1.2 提出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套内分户水表在额定流量下的阴力损失约为10kPa,一般燃气热水器要求最低静水压力约为40kPa,虽然有些热水器生间厂为适应少数低水压用户的需要,开发出水压力要求较低的热水器,但住宅的给水水压不宜因此而降低,以满足
33、用户选用设备的通用性。6.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规定住宅类建筑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静水压“宜为300-350kPa”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按此范围设计,但允许稍有选择。在具体工程中常略有超过的情况,例如十八层普通住宅,通常一五层由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六十八层由高位水箱供水,如层高为2.80m,十八层配水点静水压如为5m,则六层配水点静水压为5+(122.8)=38.60m,虽不采竖向分区,实践效果也还可行。根据给水配件的一般质量状况及住宅的维修条件,住宅给水压力又不宜过高,经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如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界的十八层,作为不应超过的上限较为有利,故限定为“大于400kPa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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