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 业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第 一 章总则第 一 条我 厂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综 合 治 理 的 原 则 ; 坚 持 推 行 清洁 生 产 、 实 行 生 产 全 过 程 污 染 控 制 的 原 则 ; 实 行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和 污 染 物 总量 控 制 的 原 则 ; 坚 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作 为 评 选 先 进 的 必 要 条 件 , 实 行 一 票 否 定制 。第 二 条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应 对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行 政 一把
2、 手 是 环 境 保 护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三 条配 备 与 开 展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环 保 管 理 人 员 , 掌 握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及 生 产 运 行 状 况 。第 二 章环 境 监 测 工 作第 四 条每 年 根 据 公 司 下 达 的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开 展 环 境 监 测 工 作 。 监 测 时 如 有 超 标情 况 , 要 按 照 程 序 文 件 要 求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 不 得 私 自 减 少 监 测 次 数 或 停止 监 测 。第 五 条每 月 3 日 上 报 前 一 个 月 的 环 境 报 表 。第 六 条生 产 办 除 开
3、 展 常 规 监 测 外 , 要 承 担 对 突 发 性 的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第 七 条外 排 污 水 和 大 气 的 监 测 外 委 进 行 。第 三 章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日 常 管 理第 八 条把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纳 入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中 , 实 现 全 过 程 、 全 天 侯 、 全员 的 环 保 管 理 , 在 布 置 、 检 查 、 总 结 、 评 比 的 同 时 , 必 须 有 环 保 工 作内 容 。第 九 条积 极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普 及 环 保 知 识 , 提高全
4、员的环保意识 。 重点 要 作 好 “4.22 世 界 地 球 日 ”和“ 6.5 世 界 环 境 日 ”的 宣 传 工 作 。第 十 条完 善 环 保 各 项 基 础 资 料 。第 十 一 条加 强 对 外 来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作 业 的 环 境 管 理 , 承 揽 环 保 设 施 施 工 的 单 位 , 要 持有 上 级 或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 在 施 工 过 程 要 防 止 产 生 污 染 , 施 工 后要 达 到 工 完 、 料 净 、 场 地 清 , 对 有 植 被 损 坏 情 况 的 , 施 工 单 位 要 采 取 恢 复措 施 。第 12
5、条 污 染 防 治 与 三 废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一 ) 对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三 废 ”进 行 回 收 或 处 理 , 防 止 资 源 浪 费 和 环 境 污 染 ,对 暂 时 不 能 利 用 而 须 转 移 给 其 它 单 位 利 用 的 三 废 , 必 须 由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部 批 准 ,严 格 执 行 逐 级 审 批 手 续 , 防 止 污 染 转 移 造 成 污 染 事 故 ;( 二 ) 开 展 节 水 减 污 活 动 , 采 取 一 水 多 用 , 循 环 使 用 , 提 高 水 的 综 合 利 用率 ;( 三 )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 要 加
6、强 检 查 , 减 少 跑 、 冒 、 滴 、 漏 现 象 。 对 检 修 中 清洗 出 的 污 染 物 要 妥 善 收 集 和 处 理 , 防 止 二 次 污 染 。 对 检 修 中 拆 卸 的 受 污 染 的设 备 材 料 要 进 行 处 理 , 避 免 造 成 污 染 转 移 ; ( 四 ) 在 生 产 中 , 由 于 突 发 性 事 件 造 成 排 污 异 常 , 要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防止 污 染 扩 大 , 并 及 时 向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部 汇 报 , 以 便 做 好 协 调 工 作 ;( 五 ) 对 于 具 有 挥 发 性 及 产 生 异 味 的 物
7、品 , 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挥 发 性 气 体 造 成污 染 环 境 或 产 生 气 味 , 避 免 污 染 环 境 或 气 味 扰 民 事 件 的 发 生 ;( 六 ) 凡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 开 停 工 、 检 修 过 程 产 生 噪 声 和 震 动 的 部 位 , 应 采 取消 音 、 隔 音 、 防 震 等 措 施 使 噪 声 达 标 排 放 。第 四 章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管 理第 十 三 条 新 、 改 、 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为 建 设 项 目 ) , 必 须严 格 执 行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规 , 严
8、格 执 行 “三 同 时 ”制 度 。第 十 四 条建 设 项 目 应 积 极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第 十 五 条凡 由 于 设 计 原 因 , 使 建 设 项 目 排 污 不 达 标 , 设 计 单 位 除 负 设 计 责 任 外 , 还 应免 费 负 责 修 改 设 计 , 直 至 排 污 达 标 , 并 承 担 在 此 期 间 由 于 排 污 不 达 标 造 成 的排 污 费 和 污 染 赔 款 , 对 由 于 施 工 质 量 造 成 生 产 装 置 污 染 处 理 不 能 正 常 运 行,施 工 单 位 应 免 费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
9、直 至 达 到 要 求 。 在 此 期 间 , 发 生 的 环 保 费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第 五 章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管 理第 十 六 条生 产 办 要 将 环 保 设 施 的 管 理 纳 入 设 备 的 统 一 管 理 。第 十 七 条环 保 设 施 需 检 修 或 临 时 抢 修 , 要 对 其 处 理 或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制 定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并 上 报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部 批 准 , 保 证 污 染 物 得 到 有 效 处 理 和 达 标 排 放 。第 六 章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管 理第 十 八 条污 染 事 故 是 由 于
10、作 业 者 违 反 环 保 法 规 的 行 为 以 及 意 外 因 素 的 影 响或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致 使 环 境 受 到 污 染 , 人 体 健 康 受 到 危 害 , 社 会经 济 与 人 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污 染 事 件 , 事 故 的 处 理 按 *局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污 染 事 故 级 别 划 分 根 据 国 家 污 染 事 故 划 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凡 发 生 污 染 事 故 后 ,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应
11、 急 处 理 措 施 , 控 制 污 染 事 态 的 发 展 , 并立 即 上 报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部 , 开 展 事 故 调 查 等 工 作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2 小 时 ) ,12 小 时 内 将 事 故 报 告 或 简 报 上 报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部 , 公 司 安 全 环 保 部 按 照 有关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分 级 负 责 , 逐 级 上 报 , 接 受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凡 外 来 施 工 的 承 包 单 位 , 在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时 , 签 订 双 方 要 明 确 环 保 要 求 及 规定 , 施 工 队 伍 主 管 部 门 要 监 督 检 查 , 发 生 污 染 事 故 , 一 切 后 果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第 七 章附则第 二 十 二 条本 制 度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中 油 集 团 、 管 理 局 、 *、 实 业 公 司 相 关 规 定不 一 致 时 , 按 上 级 规 定 行 。第 二 十 三 条本 制 度 由 生 产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本 制 度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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