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下车位使用协议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使用人: (以下简称“乙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地下车位使用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地下车位基本情况 1、甲方交由乙方使用的地下车位为其开发建设的 项目地下车库 2 区 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或“车位”)。2、甲方是该车位投资建设方,平时依法拥有该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第二条 车位用途 1、该车位战时规划用途为 人防 ,平时规划用途为 地下车库、汽车库 。 2、乙方保证,在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用途,平时接受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
2、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战时服从防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使用期限 1、车位使用期为:人防部门批准的期限,自甲方交付该车位之日起算。在前述使用期内,乙方享有平时独立使用该车位的权利。2、使用期满,乙方可在该车位的正常使用年限内继续使用该车位,并无须另行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四条 使用费 1、该车位使用期内乙方共计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该使用费为固定金额,双方均不得调整。2、使用费支付时间: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该车位使用费。3、甲方收取使用费的同时,应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收据。第五条 物业服务1、乙方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在接收车位时与甲方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地下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100 元/个月 ,该费用未含在车位使用费中,乙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另行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若本项目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乙方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地下停车服务费。第六条 车位的交付 1、甲方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将该车位交付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书面交付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并携带相关证件(包括使用合同、使用费收据及身份证件等) ,办理该车位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书
4、面交付通知的,乙方应于前述交付期限届满之日携带相关证件前往该车位所在地办理该车位交接手续。乙方逾期不办理交接手续或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于前述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向乙方交付该车位,自视为交付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标准交纳地下停车服务费,并开始起算车位使用期。2、乙方在接收该车位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一年的地下停车服务费。第七条 使用注意事项与免责条款1、乙方在使用该车位时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给他人或自身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在该车位使用期内,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照约定
5、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双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使用费。3、该项目排水系统按当地现状市政管网条件进行设计,排水管网存在排水不及时或倒灌的可能性,雨季时乙方应做好防洪排涝准备,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3洪排涝工作。第八条 违约责任若乙方延迟支付使用费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90日(含)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按使用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该车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附则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