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93532012 )(2012 - 12 - 31 发布,2013 - 05 - 01 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养老机构基本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
2、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9 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5565.22008 图形符号术语第 2 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
3、设计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3.2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party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4基本要求4.1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 GB/T 503402003 相关要求。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5人员要求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5.2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5.3 养老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5.4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6管理要求6.1 应制定老年人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6.2 应制定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员职业健康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6.3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标准。6.4 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6.5 应制定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保、报废等管理制度。6.6 应建立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6.7 应建立安全管理
5、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6.8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制度、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6.9 应制定以下规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服务提供规范,明确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环节、程序等;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根据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及改进办法。7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7.1 环境7.1.1 室外环境应符合 GB/T 503402003 第 3 章的要求。7.1.2 应按 GB/T 15565.22008 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92008 的要求。7.1.3 居室应符合 GB/T 5
6、03402003 中第 4 章的要求。7.1.4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7.1.5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7.1.6 室内空气应符合 GB/T 18883-2002 的要求。7.1.7 室内噪音应符合 GB 30962008 中 0 类标准。7.2 设施设备7.2.1 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 GB/T 503402003 中4.1.5 的要求。7.2.2 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并满足:餐厅布局合理,桌椅应完备、干净整洁;卫生间应设置坐式蹲位、残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浴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洗浴用水水温应可调节,温
7、度适宜;活动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健身设施、设备,应设置固定座椅,设施、设备应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室内活动场所应光线充足,配有文化娱乐用品;应设置公共洗涤场所,配备洗涤用具;应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7.2.3 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8服务内容及要求8.1 生活照料服务8.1.1 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应包括: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修饰,包括洗头、洗脸、理发、梳头、化妆、修剪指甲、剃须等;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装卸与清理假牙等;饮食照料,包括协助进食、饮水或喂饭、管饲等;排泄护理,包括定时提醒入厕、提供便器、协助排便与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与更换尿布等
8、;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身体、沐浴和使用护肤用品等;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8.1.2 生活照料应由养老护理人员承担。8.1.3 应配备生活照料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8.1.4 应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要提供相应的照料服务。8.2 膳食服务8.2.1 膳食服务至少应包括食品的加工、配送,制作过程应安全、卫生,送餐应保温、密闭。8.2.2 膳食服务提供者应由持有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8.2.3 应配备提供膳食服务必要的设施与设备。8.2.4 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及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提供均衡饮食。8.3 清洁
9、卫生服务8.3.1 应包括环境清洁、居室清洁、床单位清洁、设施设备清洁。8.3.2 应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清洁卫生人员。8.3.3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用具。8.3.4 环境清洁包括生活区和医疗区的环境分类管理、生活和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8.3.5 环境、居室、床单位、设施设备应整洁有序、及时清扫。8.3.6 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8.4 洗涤服务8.4.1 洗涤服务包括织物的收集、登记、分类、消毒、洗涤、干燥、整理和返还8.4.2 应配备相应的洗涤服务人员。8.4.3 应配备必要的洗涤设施、设备与用具。8.4.4 洗涤物品应标识准确,当面验清。8.4.5 采取服
10、务外包的方式时,应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8.5 老年护理服务8.5.1 老年护理服务应包括基础护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治疗护理、感染控制等。8.5.2 应由内设医疗机构提供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8.5.3 应由在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注册的护士承担。8.5.4 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与设备。8.5.5 应遵医嘱,应执行医疗机构规定的护理常规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8.5.6 应参照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进行记录。8.5.7 应参照对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8.5.8 院内感染控制技术要求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8.6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8.6.1 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至少应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8.6.2 应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或经过心理学相关培训的养老护理员承担。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宜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承担。8.6.3 应配备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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